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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案多发,有欠债人受辱跳楼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通讯员 王钰楠 涂浩
2018-05-24 20:06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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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渐活跃的民间借贷易引发经济犯罪,滋生暴力犯罪,涉案金额巨大。”5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报“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情况”时指出,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涉及领域广泛,人数众多,容易引发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7年,二中院共审理因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20余件,犯罪金额达一亿余元,涉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等多项罪名。

法官分析指出,当前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多发,有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也有民间闲散资金较多,投资需求旺盛的原因,“债权人遇侵权行为应避免暴力维权,债务人遭遇暴力催收行为应及时报警”。

索债人非法拘禁讨债,欠债人遭侮辱跳楼自杀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北京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由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报告指出,民间小额贷款易引发索债型犯罪。

“因债务人缺乏诚信意识或没有还款能力未及时还款,债权人采用偏激方式暴力索债引发。” 二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陈胜涛表示,该过程容易引发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内的人身伤害案件,或因拘禁、威胁债务人引发非法拘禁案件,或因财物的损毁引发故意损害财物案件。

此外,在一些涉及高利借贷索债型犯罪中,还呈现出索债人员职业化、放债索债产业化,团伙作案的特点。

据通报,在二中院2016年审理的一起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魏某受其姐夫陈某所托,以其名义向邵某借款90万元,月息为1.8%。后陈某因生意亏损未及时还款,邵某委托王某等人向魏某索要欠款。王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大厦等地对魏某进行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讨要欠款。期间,有侮辱、体罚行为,致使魏某在被拘禁地点跳楼自杀死亡。北京二中院经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王某、梁某、吕某12年、10年、9年有期徒刑。

上述报告同时指出,民间小额贷款与金融犯罪、诈骗犯罪等违法犯罪形成彼此诱发、相互交织的复杂情形,还易出现衍生型犯罪。

比如,一些小贷公司为获取资金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或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部分集资诈骗犯罪分子虚构“高回报、低风险”项目,唆使被害人以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方式向民间小贷公司贷款进行投资,案发后不仅投资款血本无归,抵押的房屋也难以收回,造成惨重损失;还有少数借款人因欠下高利贷而铤而走险,骗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诈骗他人财物,走向犯罪深渊。

刑案多发涉案金额巨大,催生大量专业放贷人

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具有哪些特点?报告指出,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领域广泛,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容易引发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采取允诺高额回报引诱他人投资,显示经济实力迷惑他人出资,虚构特殊身份骗取他人钱财,制造受益假象扩大资金链条等多种方式实施犯罪。” 陈胜涛法官分析说,当前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多发,有主观上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也有客观上民间闲散资金较多,投资需求日益旺盛的原因。“犯罪分子抓住被害人缺少防范的可乘之机,利用制度监管和法律规范的不完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在涉案罪名上,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由此引发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主要为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与此同时,此类刑事案件还呈现犯罪主体多元化,出现专业放贷人的现象。

报告指出,当前,民间小额贷款出现了由传统亲朋好友间借贷向以牟利为目的的第三方陌生关系代理的发展趋势,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的自然人和法人,由此催生了大量专门从事收放贷业务的担保、投资公司和非法钱庄,专门对外进行放贷业务赚取高昂的利息。

基于此,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部分群众急于投资和疏于防范的心理,利用民间小额贷款让被害人陷入投资陷阱。

“高利贷行为在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下,存在一定的隐蔽性,规避法律能力较强,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打击犯罪难度较大。”陈胜涛提醒,债权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遇侵权行为应避免暴力维权;债务人遭遇暴力催收行为应及时报警,选择法律救济途径。

上述调研报告建议,应从源头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对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借款利率、双方的权利义务、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责任编辑:马世鹏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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