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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品住房需配建租赁型保障房,两种房源间不得设围墙

澎湃新闻记者 庞静涛
2018-05-28 20:08
来源:澎湃新闻
地产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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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下发《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实物配建租赁型保障房。

《细则》的发布是处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毕业生及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配建租赁型保障房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指引要求,租赁型保障房应选址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居住用地范围内,周边配套成熟、交通便捷等建成区域或邻近区域。

同时,还需同时满足选择在教育、医疗、社区管理、文体、商业、金融等公建以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选择在便捷的公共交通沿线和站点周边,公交站点800米半径范围内或轨道交通站点1000米范围内。

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户型建筑面积分为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户均面积以75平方米为主。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应保证配套建筑明确划分,不得在配建保障房与商品住宅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措施,确保配建小区房屋共享小区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

全文如下: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1日

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毕业生及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等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上述区域内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的项目,不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部分),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实物配建租赁型保障房。

第四条 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房项目也可通过集中建设完成配建任务,集中配建项目的选址、规划等建设方案事先必须征得市房管、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西安市集中配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指引》执行。

第五条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用地实行出让供应,开发区集中配建项目建设用地也可实行划拨供应;国土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建设用地面积。

市国土部门对符合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比例、配建面积等内容;对符合集中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载明配建方式、配建比例、配建面积、配建资金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应坚持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同设计、同配套、同竣工、同交付的原则,具体按照《西安市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执行。

第二章 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七条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工作流程及责任分工:

(一)市规划部门将纳入配建租赁型保障房要求的宗地规划条件,发送市国土部门、抄送市房管部门。

(二)市国土部门依据宗地规划条件进行土地出让。

(三)发改部门受理项目备案信息。

(四)市房管部门审核项目建设方案,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合同》。

(五)规划部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六)建设部门办理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手续。

(七)市房管部门按照配建合同约定接收配建房屋,并进行产权登记。

第八条 商品住房项目集中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工作流程及责任分工:

(一)开发区按年度拟定集中配建项目的建设方案,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管部门在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复。

(二)市房管部门与开发区签订《西安市集中配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建设合同》。

(三)开发区根据集中配建项目的建设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配建资金缴纳标准。

(四)开发区归集商品住房项目配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集中配建项目建设。

(五)开发区负责确定区域内调整为集中配建的商品住房项目,集中配建项目规划住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多个商品住房项目应配建面积之和。

(六)开发区负责按照配建合同约定,按期进行建设并将产权移交至市房管部门(含配套公建部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确保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按期开工、竣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条 各部门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改部门对项目备案申请中未列入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内容的,应提醒其进行补正。

(二)市房管部门对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房屋未达到合同约定建设标准、建设进度和移交时限的,通报相关部门暂停项目建设手续;对情节严重的,列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失信企业名单,取消开发企业土地招拍挂参与资格,直至清除出西安市房地产市场。

市房管部门对开发区集中配建项目不符合工程进度要求或未按要求实施的,不予办理涉及商品住房项目的预售许可、网签备案等手续;情节严重的,将不再批准其规划区域内其他集中配建计划。

(三)规划部门对未落实配建任务的,不予办理其商品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7年9月13日(以土地出让公告发布日期为准)之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在此之前的项目,按《西安市配建廉租房实施细则》(市房发〔2013〕79号)、《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房管部门负责解释,长安区、西咸新区应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政策,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1.西安市集中配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指引

2.西安市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

    责任编辑:刘秀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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