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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VS多元主义:女权如何面对少数族群中的男权主张?

刘满新
2018-06-12 13:27
来源:澎湃新闻
思想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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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规模流入欧洲的中东难民,把同作为欧洲“政治正确”价值的“女权主义”和“文化多元主义”之间的张力暴露了出来。欧洲各国关于“文化多元主义”政策的实践,围绕着穆斯林女性在公共场合穿着包裹全身的罩袍、或在偶尔爆出“难民强奸白人女性”新闻之际,争议不断。至今,更导致各国的民粹势力抬头。作为女性主义者,该如何思考“多元文化主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思想市场栏目就此问题约稿两篇,分别以自由民主框架下的“自由女性主义”视角,和质疑这一框架的“激进女性主义”视角来讨论这一问题。

作为女性主义者,我们特别容易接受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社会应当尊重和接受不同的群体自身的文化。特别是少数族裔群体,社会应该给予她们保护,让她们能够在该文化中生活,给予少数群体权利。女性主义追求普遍性的平等,自然也追求少数族裔在主流文化下的平等,这似乎并没有太多争议。然而,如果一个族群的文化包括了性别不平等,女性主义者是否还能如此“自然地”接受多元文化主义呢?例如不久前关于法国罩袍禁令的争论,多元文化的尊重与女性主义的追求似乎正是热议的核心。面对这样的热议,女性主义者应该如何应对呢?

多元文化主义与女性主义:张力

在文化多元的社会中,少数族群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常常需要面对主流文化和主流生活方式的强大压力。多元文化主义认为,仅仅保障个人权利不足以让少数族群的文化得到保护,还需要给予少数族群某些群体性权利,或者群体性的好处。除了保障少数族群对于自身文化的认同以外,多元文化主义也追求不同文化之间的平等,比如不会因为非主流文化、少数族群身份而受到经济、政治上的不平等对待。

因此,多元文化主义的诉求着重于让多元社会中的少数族群文化能够被平等对待,这种平等对待包括例如让少数族群的语言、宗教信仰等在社会中得到承认和保育,或者,在教育中给予对少数族群文化的认可,承认少数族群文化在社会历史上受到的不公平对待等。具体的措施有很多,比如对主流文化外的非主流文化给予资助保育;提高在政府部门中少数族群的代表比例;对少数族群给予教育上的优待等等等等。

另一方面,女性主义的主张似乎与多元文化主义的主张颇为相似。女性主义认为,女性一直承受着性别不平等的对待,所以要给予女性作为女性的更多的保障和赋权。女性主义者支持多元文化主义也看似相当合理。不过,多元文化主义的主张可能与女性主义存在不少的张力。

Susan Okin是提出这一张力最著名的女性主义者。在《多元文化主义是否对女性有害?》一文中,Okin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常常忽略了,一个文化并不是单一同质的,因此多元文化主义者似乎只关心不同的文化之间的区别而看不到文化内部的差异。不少文化内部都存在基于性别而建立的不平等。特别是,不同文化中关于私人领域的论述,例如对家庭、亲密关系等的要求,很多都具有性别不平等的色彩。很多文化实践中,包括宗教实践,都实际上让女性无法独立于男性生活,规定女性担任围绕家庭展开的角色,将女性的价值捆绑于生育之上等等。

在文化与性别的关联上,Okin特别点出两个方面。首先,大部分文化在内容和实践上都十分着重个人生活、性、生育等方面。所以文化和宗教对于例如结婚、离婚、照顾子女等等问题具有很强的影响力,甚至成为默认的个人行动指南。这些对于妇女和女孩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如大部分传统的文化都要求女性为家庭事务、养育子女付出比男性更多的精力。比如传统儒学里的“四德”和当代新儒家提倡的“女性回归家庭”,假如都属于儒家文化的内容,那定然对女性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也可能引致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

另外,大多数传统文化将女性屈从于男性当做其重要内容之一。Okin认为:不管是希腊和罗马神话,抑或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它们都充斥着对女性屈从的描述和辩护。宙斯直接从头上生出雅典娜,否定女性在生育中的角色;犹太-基督教中上帝按自身的形象创造男性的亚当,再从亚当身体中取出部分创造夏娃,展示女性的从属;夏娃的脆弱使得亚当也走向歧途;亚拉伯罕向上帝献出他的儿子,却从没有告知或问询过他的妻子撒拉;一部分宗教中对一夫多妻制的确立和传统上的实践,伊斯兰世界中不少地区仍在实践,等等。这些在Okin看来正是大多数文化贬低女性,使女性从属于男性的重要表现。就算当代宗教在改革以后,仍然保持了不少男性中心主义的内容,而不少正统派或基要派,更明显保留父权的要求。即使当下社会,我们也经常看到不少地方文化甚至容许男性实施强奸行为后只需娶受害人即可脱罪。

不是说现代文化在这两方面就一定会比传统文化更好。现在社会上仍然充斥着针对女性的诸种歧视,从职场上对女性的偏见和不平等待遇,到个人生活中对女性样貌、身材、年龄等诸多要求等,这些都是现代文化对女性的不正义。

由此,Okin认为,接受多元文化主义的主张,就是要接受不同文化中的这些内容。特别是,当给予少数族群文化特别权利的时候,多元文化主义就是变相认可这些对女性的不平等。这些不平等是女性主义所反对的。为文化提供独立保护,同时也会使得这些针对女性的不正义更难消除。所以,在Okin看来,多元文化主义的主张和女性主义之间具有难以调和的张力。女性主义者不应该太快成为多元文化主义者。

群间正义与群内正义

Okin指出的张力是女性主义需要面对的难题之一。这种张力事实上长期存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中。不少女性主义者因支持少数族群、非主流文化而被另一些女性主义者批评甚至攻击,而批评的理由正是性别平等。当部分女性主义者为穆斯林的信仰自由辩护,另外一部分女性主义者便会毫不客气地批评其虚伪,因为她们无视穆斯林女性在伊斯兰社会中身处屈从的地位。

如果事实真的是,比如,伊斯兰教(当然还有其他宗教和文化)不平等、不正义地对待女性,那么女性主义者是否就不可以接受多元文化主义的各种主张呢?

一种可能性是,Okin的确指出了难以调和的张力,但Okin同时也误会了多元文化主义的全部主张。Okin呼吁在关注不同文化,特别是少数族群文化的同时,我们不可以忽略文化内部的性别不平等。对,并且这也同时可以是多元文化主义的主张。要理解这一点,就是要理解“群间正义”和“群内正义”在多元文化主义中的不同。Will Kymlicka在这一点上表达了有力的回应。

按照Kymlicka的理解,多元文化主义当然不会否定任何文化内部都可能存在各种不正义,性别不平等是这些不正义的一种。我们可以根据恰当的正义原则处理和限制文化中的性别不平等,让每个个体都能获得基本权利的保障,这个是群内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多元文化主义的主要主张是,为面对主流文化压力的少数族群文化提供外部保护,让这些文化能够在更大的社会中与主流文化保持平等的地位。这时候,多元文化主义关注的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的正义。(Kymlicka, “Liberal Complacencies”)群内正义和群间正义并没有矛盾。如果一个文化或宗教内部严重甚至彻底违反正义原则的要求,这时候我们当然更关注群内正义的问题,因为相对而言,我们在群间正义的问题上可以较轻松地认同,这种文化和宗教未必值得同等的保护。例如如果一个文化鼓励童婚,这自然成为不给予这种文化以保护的理由了。

然而,一般情况的少数文化并非如此极端。这时候,群间正义的问题就需要认真考虑。Okin在《正义、性别和家庭》中指出,流行的各种政治理论,从自由主义到社群主义,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忽略女性的身份和声音;各种文化内部也忽略女性,忽略其内部的非主流声音。这种视而不见的态度,事实上也出现在社会中对待非主流文化的方式上,也出现在政治理论对待少数族群的方式中。例如在当下主流语言的影响下,地方方言的流失也成为我们需要处理的大问题。在政治领域,让少数族群的权利得到保护而免受多数人的暴政,提到少数族群的在政治中的代表,更是十分重要。多元文化主义给予少数文化的外部保护,旨在保障少数群体的个体能够在公平的社会背景下追求更好的生活。这一点,与女性主义追求让女性能够在社会中平等地获得发展,并无矛盾。

教义的要求与习俗的规训

Okin对多元文化主义的批评中存在另一个在当下也相当显著的问题。Okin很快便预设了不少文化和宗教本身就存在着许多性别不平等内容,就算这些不平等内容在改革后的宗教会减少,但并不会消失。这个预设是有问题的,这个问题可以用Bonnie Honig的提问点出:“是他们的犹太教、基督教或穆斯林身份使得他们残暴(brutal),还是他们的暴力倾向(brutality)使之?”(Honig, “My Culture Made Me Do It”)

仅以宗教为例,不同的宗教都会有自身的教义,而同时,宗教本身也受着习俗的规训的影响,受到不同实践的影响。我们未必能那么轻易地区分出哪些内容是教义本身的要求,哪些是习俗实践的规训,特别是教义本身就涉及不同的、多样的理解和诠释。

就常常引起女性主义者争论的伊斯兰教为例。

有不少穆斯林女性主义者援引教义指出,伊斯兰教并不是如误解那样只有对女性的不平等。按其观点如,在《古兰经》中真主是用同样灵魂(nafs)创造男性和女性,两者没有地位差别,而且和犹太教或基督教不同,阿丹和哈娃是同时受到恶魔的诱惑而犯错。也有观点认为:作为世界宗教,伊斯兰教同样欢迎多元,伊斯兰教义也允许个体进行伊智提哈德的权利,即允许个体对《古兰经》和圣训的法规进行理智诠释的权利。(Azizah Al-Hibri, “Is Western Patriarchal Feminism Good for Third World/Minority Women?)

另一方面,对穆斯林女性的影响,以及我们对伊斯兰教的理解,很多来自历史上的习俗实践。这些习俗实践也是伊斯兰教中的男性中心主义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多数地方政权选取不同的思想流派作为权威诠释,这些诠释会将对教义进行原教旨或者男性中心式的理解定为权威。之所以能够这样,是因为根据伊智提哈德定下的原则,如果《古兰经》与圣行没有说明,那就允许根据不与《古兰经》与圣行冲突的当地习俗行动。在法律上同样。于是不同学派就根据不同的社群的风俗文化形成不同的诠释,慢慢形成许多男性中心主义的对女性不公的内容,避免不了父权和性别不平等的影响。(Azizah Al-Hibri, “Islam, Law and Custom: Redefining Muslim Women’s Rights”)

以上并不是要为宗教和文化本身带有的性别不平等进行彻底摆脱责任。上述的例子是为了展示在如此问题上的复杂性。各种宗教和文化本身随着历史的发展,存在性别不正义的内容和实践,这是事实。但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至少需要理清其成因,这一点要求我们能够清楚区分开习俗和宗教实践的不同,然后审查检验不恰当内容并进行修正。

消除张力

对少数族群和少数文化的尊重,多元文化主义的主张跟女性主义之间的张力,似乎并没有如Okin理解的那样紧张。无论是主流抑或非主流,都存在内部的不正义,包括性别不平等。我们自身的主流文化中充斥着性别歧视、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压迫。我们并不是因此全盘否定我们的文化。我们会试图去修正它。同样地,当发现少数文化包含性别不平等内容时,我们也不应该马上全盘否定。同样,对少数文化的尊重和保护也远不等于将其免于任何的改变。

女性主义者可以自然成为多元文化主义的支持者。作为女性主义者,我们不仅需要继续保持敏锐,察觉和检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不同文化内部的不正义,特别是性别不正义,对其提出批判,同时也需要学会想象和包容不同个体,以及不同群体所追求的美好生活。两者不仅不矛盾,甚至更是女性主义本身的要求吧。

    责任编辑:伍勤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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