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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网吧上网躲避检查摔下楼致残,网吧被判赔19万余元

半岛晨报、海力网
2018-06-13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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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小刚在网吧上网,恰巧遇上警察来检查,惊慌失措的小刚躲到网吧二楼厕所,结果从厕所窗户处摔到一楼。小刚受伤严重,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日前,法院判网吧赔偿小刚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9万余元。

双方在法庭上互相争辩

2003年出生的小刚是黑龙江人,跟着父母在辽宁大连长兴岛生活,是一名中学生。2017年5月7日,小刚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时代网络服务部(下称时代网络)上网,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检查小刚的身份证件,也没让小刚实名登记。

当天15时许,有民警到这家网吧检查,小刚因害怕民警,在慌乱中躲到网吧二楼卫生间,并从该卫生间窗户处掉到一楼地上,致使身体受伤。

事发后,小刚被送至瓦房店第三医院治疗,后又被转至沈阳军区总医院手术治疗。

小刚家人将时代网络及投资人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9万余元,宋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刚的医疗费合理性、伤残等级等做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小刚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小刚的家人认为,案发时小刚刚满14周岁,是未成年人。网吧违反法律法规,允许小刚上网,小刚在慌乱中躲到卫生间直到摔伤这一过程中,网吧无任何安全管理。时代网络的违法行为是小刚受伤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时代网络方面不同意小刚家人的诉讼请求,辩称小刚是故意跳楼受伤,与网吧无关。小刚是害怕民警检查,从二楼卫生间跳楼导致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受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时代网络允许小刚上网,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

现场勘查,从窗户上跌落可能性不大

法院审理认为,时代网络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其管理人员应依法经营,并对在此娱乐的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案发时小刚14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员在小刚进入网吧进行网络娱乐活动时,应让其出示居民身份证,以确认小刚是否成年,并拒绝其进入网吧。

当民警依职权到时代网络进行检查时,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安机关,组织好网吧内的相关人员接受检查,特别是对未成年的小刚,应负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此过程中,管理人员未采取任何有效管理措施,对小刚也无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小刚因惧怕民警检查,在慌乱中躲到二楼卫生间,并从窗户上掉到地上摔伤,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刚是不小心从窗户上跌落还是从窗户上跳下致伤。从法院现场勘查情况来看,案涉卫生间窗户高107厘米,宽57厘米,窗户下沿离地面90厘米,窗户外沿离一楼地面516厘米,小刚身高170厘米左右,小刚陈述其落地后臀部着地,综合以上情况及住院病历所记载的内容,小刚从窗户上跌落的可能性不大。

网吧应承担50%赔偿责任

时代网络辩称,其允许小刚上网,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时代网络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而且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小刚在网吧上网娱乐过程中因躲避检查而导致严重的损害后果,是网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的。对小刚的各项损失,网吧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而非行政法律法规。小刚实施这一行为的原因是其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为躲避民警检查而采取的措施,与成年人的类似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如果网吧管理人员依法经营,管理规范或者安全保障措施到位,小刚均可以避免这一严重后果。因此本案的情形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这一条款。

法院认为,网吧的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疏于管理导致小刚摔伤致残,对造成损害存在过错,网吧对于小刚的损害后果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小刚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教育和保护原告的监护责任,故对小刚的损害后果,小刚的监护人亦有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民事责任。

近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时代网络赔偿小刚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合计19万余元,宋某就时代网络财产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标题:未成年人网吧上网躲避检查摔下楼,致八级伤残,网吧被判赔19万余元)

    责任编辑:谢寅宗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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