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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手动拆了10小时,音响电池里竟藏4.7公斤毒品原料

2018-06-20 21: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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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定都听说过毒贩们藏毒的手段五花八门,古怪刁钻:车胎藏毒、鞋底藏毒、人体藏毒、家具藏毒……
现在,又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音响藏毒”。这次,不法分子打起了音响电池的主意……

最近,宝安公安分局根据一宗快递藏毒案,制毒原料被藏在“电池”中,安装在音响里进行走私。

偷梁换柱

麻黄碱藏电池中欲快递出境

5月30日14时许,宝安公安分局福永派出所收到线索,在一批即将寄往新西兰的音箱快递中,有可能藏有毒品。警方赶往现场发现,四箱快递共有90个音响,外表看起来极为平常,但民警拆开音响却发现,每个音箱里各有一枚拇指粗细的黑色电池和五枚蓝色电池,打开电源也能正常启动。

民警试着拆开了一枚蓝色电池,由于包装严密,用时将近十分钟。发现里面居然是包装严实的制毒原料麻黄碱,而黑色电池则是真正的电池,提供音响电量确保正常使用,企图蒙混过关。当晚,福永派出所办案民警集体通宵,花了将近十小时时间,手动将90个音箱450枚蓝色假电池全部拆开。

共发现4.7公斤麻黄碱!

民警努力拆毒品ing

麻黄碱是全部拆出来了,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快递”被警方拦截,一旦到了音响到货日期,新西兰的买家收不到货,一定会惊动境内毒贩,为今之计,只有在快递应到前迅速破案!

辗转五次

跨境运输毒品原料,货运司机险背锅

首先,既然是快递,就有快递寄出地——福州。警方迅速赶往福州,找到了寄件方:货车司机吴某。然而……吴某表示自己毫不知情。

吴某:什么麻黄碱?我不知道啊!我是帮同行许xx的忙,帮他把货从福州寄出去……

紧接着,警方又找上吴某的同行许某,然而许某也声称自己毫不知情。

许某

:那天我吃完饭在路边休息,两个中年男子找到我,给了我100元,让我把音响从福清运到福州,我就运了呗!

接连两个“嫌疑人”都不是关键人物,许某提到的两个中年男子,会是真正的嫌疑人吗?经过缜密的分析调查,警方很快又在某间出租屋,将嫌疑人刘某飞和郑某平抓获。这回,嫌疑人交代了有价值的信息。

郑某平:是我们让许某去寄音响的,不过我们也有上线——何老板,他找人教我们把麻黄碱包成电池,每公斤给我们3000元报酬。

于是,警方又踏上了寻找“何老板”的征程。

没错!很快“何老板”也落网了!同时“电池”包装点的所在地也被找到,就在福清一别墅的4楼。民警在包装点查获了一批用来包装麻黄碱的机器,缴获未包装和已经包在电池内的麻黄碱共22.6公斤

很快,何老板交代了其犯罪事实。一笔投资失败让他损失惨重,为了挽回收入,没经住高利益的诱惑,没想到刚做第一单就被抓了。从千万富翁到锒铛入狱,悔不当初吧!你是不是以为,案子到这,一条犯罪链条已经全部被打掉

不,这并不是结束!警方在抓获何某后仍然发现了疑点。

郑某平和刘某飞负责包装,原电池是谁供应呢?而且据郑某平交代,有人教他们把麻黄碱包成电池。这位“老师”又是谁呢?根据此前线索,警方确定包装教学师傅黄某的身份。民警连夜驱车前往上海,很快,黄某被抓捕到案。至此,这条跨境犯罪脉络被彻底斩断。

五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刑事拘留

想出“音响电池藏毒”,随机选人帮忙转运五次,这些不法分子的伎俩都没有什么用,该到案的嫌疑人悉数到案!对了,大家是不是被破案过程中的“很快找到”“很快交代”“很快落网”刷屏了?因为这个案子侦破的速度真!的!很!快!

从深圳到福州到福清到上海,不到42小时,主要嫌疑人全部到案!(还包括民警通宵手动拆电池的10个小时哦~)所以,给熬夜破案的警察蜀黍们点个赞吧~

附:麻黄碱小常识

可能有的小伙伴想问,麻黄碱?是毒品还是药物呢?不少感冒药里就有这个成分啊!

麻黄碱不是毒品,是一种制毒成分!

麻黄碱是从植物麻黄草中提取的生物碱,又称“麻黄素”。麻黄碱有显著的中枢兴奋作用,长期使用可引起病态嗜好及耐受性,被纳入我国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麻黄碱是制造“冰毒”的前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在1999年就颁布了《麻黄素管理办法》,其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承担本辖区麻黄素的供应,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黄素的经营活动。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七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其中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达到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为“情节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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