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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两类“因病致贫”困难家庭纳入上海住院救助对象范围

澎湃新闻记者 栾晓娜
2018-06-28 08:56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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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上海将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将进一步扩大,救助标准将进一步提高。6月2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民政局获悉,此次医疗救助政策的调整完善,是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市民政局等多部门联手,持续数月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的。

根据即将实施的新政策,符合相应条件的两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将纳入上海住院救助对象范围,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3万元;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将纳入门(急)诊救助对象范围,其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500元。

同时,上海还将提高现有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散居孤儿,其住院救助比例从80%提高到90%,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从每人8万元提高至每人13万元;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住院救助比例从70%提高到80%,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从每人8万元提高至每人13万元。

符合以上条件的相关市民,可以前往所在街镇的“一门式”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申请。有关部门表示,上海将着力打造“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障为辅助、医疗救助为扶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紧密衔接的多层次医疗救助政策体系”,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心中。

扩大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标准

上海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涵盖“特殊救济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等;救助内容包括“住院救助”“门急诊救助”,以及“资助参保”。通俗地讲,就是在上述困难对象住院、门急诊及参加医保时帮一把。对于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或者经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再经“社区市民综合帮扶”的渠道,由各个区给予个案帮扶。

此外,2013年,上海还建立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制度”,对“因患病导致医疗费用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

此次调整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将进一步减轻困难家庭的医疗负担,加大帮助困难群众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困境的力度。

据上海市民政局介绍,此次调整完善后的上海医疗救助政策中,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散居孤儿、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的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都提高了10%,个人全年最高救助限额分别由8万元调整为13万元,增幅达62.5%,而且将两类“因病致贫”的困难家庭也纳入住院救助对象范围。

在“门(急)诊救助”领域,在原有的救助低保对象、特殊救济对象的基础上,将低收入困难家庭也纳入了救助范围,这类家庭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500元。调整完善后的医疗救助政策还明确,对上海特殊救济对象和低保对象免收住院押金,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象的住院押金则减半收取。

跨部门、跨领域、跨事权协作开展大调研

“医疗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历届上海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问题。”上海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医疗救助工作自1997年开始探索,2001年正式建立实施,其后不断调整和完善,成为政府缓解贫困患病人员困难程度的重要措施,和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次上海医疗救助政策的调整,事关困难群众生活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且涉及部门多、社会关注度高,是典型的“跨部门、跨领域、跨事权”问题。为扎实做好政策调整工作,今年年初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本市财政、人社、医保、卫生、保监等多部门,数十次深入全市街镇、居村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寻找症结、集思广益,直面医疗救助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通过调研,有关部门一致感到,上海医疗救助虽已涵盖特殊救济对象、低保、低收入以及散居孤儿中的患病住院治疗人员等,但基层干部群众对扩容救助对象范围,将“因病致贫家庭”也纳入其中有较高期待。

同时,基层干部群众提出,上海虽已建立了住院救助、门急诊救助、资助参保等多种救助方式,且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或经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由社区市民综合帮扶资金给予个案帮扶,但每项救助内容涵盖的对象相对单一,如:低收入家庭享受住院救助和资助参保,不享受门急诊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不享受医疗救助,只享受生活救助,因此希望进一步完善政策,形成梯度救助的格局;基层干部群众还期盼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此外,上海市民政局还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赴福建、广东等地,实地考察相关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为上海调整完善政策寻找可供借鉴的他山之石。

市民政局负责人表示,此次上海医疗救助政策的调整完善,不仅扩大了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标准,还同步缓解了困难群众就医面临的其他困境。

比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遍设有住院押金,押金数与治疗费用成一定比例,但对困难对象而言,住院押金无疑加重了经济负担。经过调整,特殊救济对象、低保对象的住院押金被免缴,低收入困难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象的住院押金被减半。

大调研发现的其他问题正研究对策

在已有调整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对于大调研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上海市民政局等多个政府部门仍在继续联手研究下一步的对策。

比如,针对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力量参与尚不足的问题,政府部门将出台相关文件,加大政策支持与引导力度,对不符合刚性救助条件或者经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通过慈善帮困、综合帮扶等方式给予帮扶,引导社会力量在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生活照料、能力提升等方面满足困难群众的多样性需求,使社会力量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更柔性化、个性化地回应困难群众需求。

再比如,针对保险市场缺少针对性医疗保险产品的问题,有关部门考虑在政府兜底保障、社会力量参与的基础上,把商业保险机制引入医疗救助项目,撬动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医疗救助,为困难群体谋取更多福祉。据介绍,市民政等部门已建议保监部门牵头负责,为困难对象设计并制定专项商业保险产品,通过财政出资购买保险的形式,为罹患大重病或罕见病的困难对象保驾护航。

【上海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住院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提高现有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

1、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散居孤儿,其住院救助比例从80%提高到90%,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从每人8万元提高至每人13万元;

2、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住院救助比例从70%提高到80%,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从每人8万元提高至每人13万元。

(二)新增救助对象(两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1、本市因疾病治疗造成经济困难,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政策的家庭,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70%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3万元;

2、本市因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50%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3万元(家庭年医疗费用是指该家庭申请住院救助之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按“就高”原则实施救助

如住院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个救助条件,按“就高原则”给予救助。

二、调整门(急)诊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

现行政策不变,即针对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对其个人自负费用,按60%给予补助,封顶2500元/人;特殊救济对象门急诊救助享受住院救助待遇。

在此基础上,将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纳入门(急)诊救助对象范围,其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500元。

三、住院押金减免

本市医疗机构根据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对本市特殊救济对象和低保对象免收住院押金,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象住院押金按50%收取。

【上海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内容】

本市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内容包括住院救助、门急诊救助以及资助参保,救助对象涵盖特殊救济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等。

一、住院救助

针对特殊救济对象、低保、低收入以及散居孤儿中的患病住院治疗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对其个人自负费用(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殊救济对象救助比例100%,不设封顶线;低保、散居孤儿救助比例80% ,年救助封顶线8万元/人;低收入70%,年救助封顶线8万元/人。

二、门急诊救助

针对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对其个人自负费用,按60%给予补助,年救助封顶线2500元/人。特殊救济对象门急诊救助享受住院救助待遇。

三、资助参保

对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其中,特殊救济对象以及低保人员,实行全额补助;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实行差额补助,由个人在参保时缴纳120元,余额部分给予补助。

此外,对于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或者经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由社区市民综合帮扶给予帮扶补助。

    责任编辑:徐晓阳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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