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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不配合执行擅自处置已保全财产,被法院处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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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某向集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兰某履行买卖合同,付清向其购买的模板钱款185万元,并向法院提供线索——兰某在厦门某建设集团有笔未结工程款,请法院予以保全。集美法院查核确定后,2016年12月向案外人厦门某建设集团公司送达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年2月,案件因管辖地异议被移送至同安法院审理,判决生效后,兰某没有履行,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在执行过程中,同安法院向该建设集团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向同安法院执行账户支付已由集美法院保全的工程款。
但该公司却提交两次执行异议,辩称其经集美法院口头同意,已于2017年1月向被执行人兰某支付工程款805132元,经财会结算,兰某在公司处已无到期债权,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对此,同安法院特向集美法院函询,查明集美法院并未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也从未允许该公司向任何个人或组织支付该笔工程款。
同安法院向该公司送达《责令协助执行单位追款通知书》,要求其如数追回已擅自支付的款项,该公司仍拒不执行。
同安法院认为,该公司作为有协助义务的案外人,未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同意,擅自处置人民法院要求其保全的财产,且经法院催告拒不追回已擅自支付的款项,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裁定该公司对擅自支付的款项805132元承担责任。
该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维持同安法院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现已执行,50万元罚款和805132元执行款均已划扣至法院账户。
(原标题为《50万元!厦门法院系统最高罚款!案外人拒不配合执行摊上事儿了》)
责任编辑:王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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