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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亿级广告“诈骗案”,该谁买单不能成糊涂账

澎湃特约评论员 史奉楚
2018-07-16 17:4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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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报道,一个神秘中间人李娟,在过去近3年时间,串联起数十家广告商,砸下数亿元营销费用,为比亚迪做品牌推广。然而,比亚迪先后三次发布声明称,李娟冒用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的身份,伪造比亚迪多枚印章,以比亚迪名义与多家单位及机构展开广告宣传类合作。比亚迪均不知情,也与比亚迪无关。在公司报案后,李娟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与李娟有过合作的多家广告公司,虽认为比亚迪对于李娟所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不可能不知情,但如今仍陷入不知向谁追款的困境。有广告商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李娟近日已经以1200万元的房产来源不明为由,向警方“自首”。  

纵观报道,该涉及数亿元的广告费诈骗案件,可谓离奇之极,如广告商在砸下数亿元营销费用后,索要费用时却遭遇推诿,不知道该找谁承担责任;如神秘中间人李娟大张旗鼓地宣传推广比亚迪后,却成了涉嫌伪造印章的诈骗分子;如如此砸重金的宣传推广,比亚迪竟然毫不知情。但无论该事件最终朝什么方向发展,广告商所投入的巨额营销费用,理当有人为此买单,而非白白地打了水漂。 

该事件看似没有头绪,涉事各方的说法相互矛盾,无法印证出比亚迪公司是否真的委托中间人李娟从事广告活动。但据报道,李娟在事发后已经投案自首,警方理当将此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如果通过侦查,能够查清李娟的真实身份,找到比亚迪公司委托李娟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的证据,或者李娟系比亚迪工作人员,那么,比亚迪公司无疑应该为李娟的行为承担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商的费用。至于李娟的相关活动是否具有过错,则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广告商无法知晓,没有过错就无需自担损失。 

退一步而言,假使李娟杜撰了与比亚迪的关系,伪造了相关印章并以此开展广告宣传类活动。那么,李娟就有可能构成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犯罪,不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将承担退赔广告商经济损失的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李娟为何许人也,无论其是受比亚迪委托从事广告宣传活动,还是擅自从事该活动,都应该有人为广告商的付出承担责任。 

然而,在李娟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即便比亚迪知道或应该知道李娟的广告宣传行为,广告商要想要求比亚迪承担法律责任,恐怕也有难度。

《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即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另外,一般来说,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单纯从民事角度来看,如果广告商或者中间人李娟有证据证实比亚迪公司或者管理层知道李娟从事了推广宣传比亚迪的活动,却不加制止或否认的话,其就应该为李娟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维护交易安全、诚实信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必要制度。 

但问题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一旦李娟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并被判处刑罚,广告商的损失就只能通过刑事退赔途径挽回了。

可以说,此事件中,持续多年、大张旗鼓地从事某种活动却无人承认、认可、买单,中间人又主动投案的情况,既罕见,更蹊跷。相关部门有必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公众负责的态度,深入调查此事,抽丝剥茧,让真相大白于天下,避免该纠纷成为谁也说不清的糊涂账。让受害人的损失得以挽回,也让市场交易主体引以为戒,提高警惕,少遭遇骗局。

    责任编辑:甘琼芳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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