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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命案重审两年仍未宣判,迟到的正义是打折扣的正义

澎湃特约评论员 吴元中
2018-07-18 15:2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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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海军一直在等待一个结果。当事人供图

19年前,17岁的河北唐山人廖海军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父母也被判包庇罪获刑5年。出狱后他开始申诉,2009年8月,最高法院下达再审决定,指令河北高院再审。当年年底,河北高院发回唐山中级法院再审。2016年5月26日,唐山中院重新开庭审理,但至今没有判决结果。廖海军称,自己每次询问,得到的回复都是“慢慢等,别着急”。(扬子晚报,7月18日)

既然是申诉,就是认为自己冤枉,想早一点洗清犯罪之身,尤其是戴上犯罪的帽子已经19年了,人生有几个19年?何况,廖海军父母已背负犯罪者的不光彩身份先后过世,没能看到最终结果,如何让人沉得住气,怎么可能“慢慢等,不着急”?

而实际上,对于大致多长时间能等到判决结果,是有明确规定的。不管是1996年版还是2012年版的《刑事诉讼法》,对再审审限的规定都是一致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廖海军案件,早在2009年8月,最高法院就指令河北高院再审,河北高院自己不再审,而是于当年年底才发回唐山中院再审,这是否合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这且不说,从2009年底至今远远超出了3个月或6个月的规定。即便是从2016年开庭至今,也远超了规定的审理期限。撇开对廖海军故意杀人的指控是否成立不谈,仅仅从程序上,就如相关法律人士所表示的那样,该案严重违法。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盾牌,也是对公检法各司法机关的基本拘束,是戴在他们头上的紧箍咒。司法机关不能任性行事,而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各方面要求进行办案。 

也只有如此,才会最大限度避免酿成冤假错案,才会有公正正义可言,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司法机关要从获取证据、进行嫌疑人排查到适用法律予以惩罚,每个程序、每个步骤、每走一步都要严格符合法律要求,从依法办案上就给人以确信,通过程序保证,让人相信结果的公正。 

相反,在程序上违法,不想受办案紧箍咒的拘束,难免让人怀疑出发点和目的的不正当。不是遵照程序使结果自然而然地得出,而是置程序和要求不顾,违法行使权力,也往往是先入为主、失去客观公正的表现。即使最终结果再公平合理,也会打折扣。

像该案这样,再审这么久都不能作出结果,也让人有理由怀疑是案卷中的证据不扎实,难以根据当时的定案证据作出廖海军有罪、维持原判的裁判;拖延、违反审理期限的规定,很可能是维护原判决和想方设法认定廖海军有罪的“策略”。不然的话,证据充分就作出有罪判决,不充分就实事求是地认定犯罪指控不成立,纠结点在哪呢? 

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不仅对裁判结果是否公平合理有了更高要求,而且更加关注权力行使与运行的合法化,对程序合法也更加重视。即便是与案件结果无关的广大公众,对权力依法行使和结果是否令人信服的关注,甚至超过了对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的在意。程序违法和各种不依法办案行为,是公然且无法掩饰的,因而对司法公信力的败坏力也更大。司法正义首先在程序上就应尽力做到没有瑕疵。所以,还望有关部门能引起高度重视,及早在法律框架内促成此案的解决。

    责任编辑:甘琼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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