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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做低工资标准,法官: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举证困难

北京晚报
2018-08-21 15:25
财经上下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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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8月21日报道,目前,有一些企业、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或未与劳动者约定明确的工资标准,在实际中,有的将劳动者的工资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由关联公司发放。有的劳动者则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配合用人单位“拆分工资”,以父、母、夫、妻等亲属代收或者报销款等形式,作低工资标准。然而很多劳动者都没想到,这些往往导致发生劳动争议时,自己对工资标准举证困难等,隐藏维权风险。

案例1

老板母亲另发5000元

算不算工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先生认为自己的月工资是2.5万元,可是其中以老板母亲名下企业名义另发的5000元,陈先生所在公司却不认可是工资。因对工资支付情况起争议,陈先生与所在公司的官司近日打到了法院。

陈先生是于去年6月入职这家游戏公司的,任UI设计总监,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按公司薪资标准执行。

在法庭上,文化公司主张陈先生月工资2万元,都已经足额发放到陈先生的账户。该公司就此提交转账记录为证。但是,陈先生提出:“除这部分工资外,另有5000元工资,游戏公司会在同天,以另一培训中心名义支付到我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而这家培训公司是游戏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袁某母亲方女士名下的企业。”

为此,陈先生提交了游戏公司与培训中心工商注册信息、自己的银行明细为证,还有游戏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使用139手机号向他索要银行账户信息的手机短信。

因游戏公司对陈先生的主张都不认可,法院调取了工商注册信息中留存的袁某及方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依法追加培训中心参与诉讼。直到此后,游戏公司才认可袁某与方某之间的母子关系,认可139手机号为公司法人袁某所有。

最终,法院采信了陈先生的主张,认定陈先生月工资标准为2.5万元,并据此核算、判决游戏公司向陈先生支付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月工资到底多少

需要举证证明

北京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蔡笑称,法院会结合双方的主张及证据情况,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进行判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上述游戏公司主张陈先生月工资2万元,虽然该公司的主张与其提交的银行转账付款记录相符,但陈先生所提交的短信证据,足以证明游戏公司法人袁某曾向陈先生索要银行账户;陈先生所提交工商信息及双方陈述,足以认定游戏公司法人与培训中心股东间存在母子关系;陈先生所提交银行明细,也足以说明两公司在款项支付上具有同期性。因此,此时应由游戏公司、文化公司对此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举证据,否则就需要承担不利责任。

案例2

公司每月向员工父亲付钱

算不算该员工工资?

今年2月马先生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其所在的贸易公司提出离职,之后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马先生称自己月工资1.5万元,其中半数由公司支付到马先生父亲的账户,而公司认为这是给老马的劳务费,与马先生无关。

马先生于前年11月28日入职这家贸易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试用期,显示马先生月工资标准为7500元。

但马先生主张月工资标准为1.5万元。“为了做低收入水平,少缴个人所得税,7500元支付到我名下的账户内,另外7500元则是支付到我父亲名下的银行账户里。可是,从去年6月开始,支付到我父亲账户里的工资部分就缩减为4500元了。每月无故扣减我3000元工资!”

对此,贸易公司坚称马先生月工资标准是7500元,还出示了显示有马先生父亲名字的劳务协议,主张公司与老马存在劳务关系,公司支付到老马账户内的是老马的劳务费,与马先生无关。

不过庭审中,法院却发现老马已退休多年,也没在京生活,贸易公司无法出示老马的入职手续。该公司出示的劳务协议实际是马先生代老马签署的,该公司亦无法就老马的劳务内容举证或说明相关具体情况。

最后双方达成调解,贸易公司当庭向马先生支付了一次性调解款2万余元,双方确认再无劳动争议纠纷。

法官释法

虚构员工亲属劳务关系

员工维权存隐患

蔡笑法官认为,劳动者基于种种考量,向用人单位提供亲属账户,或配合用人单位虚构亲属与公司间劳务、劳动关系,以此为方式拆分工资、降低本人工资标准的,会为日后维权带来极大隐患。

马先生配合用人单位,代父亲老马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虚构劳务关系,并向用人单位提供父亲老马的银行账户,便于公司拆分发放本人的工资,似乎只要公司按月足额支付工资,马先生就不会有任何损失,反而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然而实际上,拆分发放工资会直接导致马先生的工资标准不明,会导致马先生在申请贷款审核或进行劳动争议维权时陷入困境。毕竟,工资标准关系到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关系到劳动者的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关系到工资、解除赔补款、工伤待遇核算等多方面问题。

案例3

单位给的每月“报销款”

该不该纳入工资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约定工资标准,每月同时支付工资和“报销款”,但在双方因工资支付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纠纷时,有的用人单位则一味否认“报销款”是工资。

劳动者小王便有此遭遇。小王毕业入职一家教育培训公司任市场助理,双方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工资标准。教育培训公司每月向小王转账支付“代发工资”3000元、“报销款”2000元。今年1月,双方因工资支付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纠纷,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

近日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王主张月工资标准5000元,称公司以“合理避税”为由,建议将工资分两部分发放:即银行转账中的“代发工资”3000元和银行转账中的“报销”2000元。但该公司当庭坚称小王月工资标准3000元,另2000元为公司出于人文关怀为小王报销的房租费用。

不过,该公司未能证明双方间曾明确约定小王月工资标准3000元,未能证明双方有报销房租的约定,也未能证明曾要求小王提交租房合同或房租票据。

最后,法院以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间存有明确的工资约定且未能就“2000元”的报销款性质有效举证为由,采信小王的主张,认定小王月工资标准5000元,并判决该公司向小王支付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工资+报销”避税不合法

劳动者工资标准举证难

蔡笑法官表示,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个人所得税,这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以“工资+报销”的形式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并不合法,该约定既有违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又会给劳动者维权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一旦税务部门发现并追究上述行为,除均需补缴相应税款外,还可能面临相应处罚,同时个人诚信方面也会留下不良记录。

另外,“工资+报销”的形式会导致工资组成不明确,当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极易造成工资标准的举证困难。毕竟,面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较低工资标准、银行明细中显示的固定“工资”数额时,个人通常很难举证证明“报销”部分系工资收入构成,进而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在此蔡笑法官提醒大家: 上述“工资标准”问题,有的是部分用人单位未能依法诚信用工之故,也有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谋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引以为戒,在工资标准问题上,多一些清晰明确,少一些假动作、小招数。 

(原题为《拆分工资、亲属代收、领报销款,为避税玩出假动作:“做低工资”引发劳动者风险》)

    责任编辑:刘恋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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