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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贴!带您了解“执行不能”

2018-09-11 15: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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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A

法官法官,官司打赢了这么久了,我的钱呢钱呢钱呢?

法官法官,那谁谁谁欠我的钱,这么一个大活人你们怎么还找不着找不着找不着?

申请人B
申请人C
法官法官,我都申请执行这么久了,怎么还没有钱到账啊?

不是有天眼么?中国的卫星定位系统不是很发达了,找不着人?我不信不信不信,肯定是你们串通好了一起骗我!哼……

申请人D

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

很多当事人想当然的以为

法院都已下发生效裁判文书了

只要自己拿着文书去法院申请

工程款、欠款、赔偿款各种款

一手文书一手钱

三秒解决无压力

然而

当法院已经穷尽手段反复查找

却仍旧无法及时执行到位

工作不力

怠于执行

懒政不作为

法律白条、司法不公正

关于法院、法官的各种指责

便开始不绝于耳

无法执行到位

满足当事人的司法诉求

我们也是很无奈哇

之所以导致执行申请人产生误解

是因为很多人没有区分清楚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敲黑板、划重点

执行难
“执行难”: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比如:

情形一: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

情形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情形三:有关部门不配合等

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应当明确:执行不能属客观不能,并非执行难范畴。

典型表现一:无保险兜底,交通肇事后无力赔偿的交通肇事类

典型表现二:“僵尸企业”无力赔偿的经营风险类

典型表现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胜诉却拿不到钱的高息借贷类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后一类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关于执行不能,法院的三种处理方式:
A:终结执行
B:终结

本次执行

C:司法救助

A

终结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B

终结本次执行: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C

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

没看懂?别担心

“执行不能”小案例

了解一下

★ 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1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原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西门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担项目实施中的所有费用,待与被告方结算时费用计入成本。被告湖南湘西门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采取按实际工程进度付款。

2011年9月,被告湖南湘西门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不到位,原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被迫停止了施工。原告方施工负责人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5万元,被告方一直未履行。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湘西门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保证金等共计698017元。

2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湖南湘西门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向永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湘西门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湖南湘西门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税务、工商、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又进行实地走访,确认被执行人湖南湘西门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搬离原经营场所,下落不明。

通过各方面情况汇总,充分证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任何该公司有效财产线索。

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最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后再恢复执行。

3

申请执行人意见

申请执行人多次强烈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经过对申请执行人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说明情况,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理解法院执行难度,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湘西门旅游文化产业公司无经营场所,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两年前已停止经营,公司已是“空壳”。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系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 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行踪下落不明★

1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5日,孙某波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何某国由永兴县太和镇方向驶往永兴县碧塘方向。14时许,当车行驶至永兴县便江镇三大桥廉租房路段,孙某波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驶出道路摔倒,致使何某国、孙某波受伤。事故发生后,何某国被送往永兴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12天。

之后,何某国又被转送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5天。2015年3月23日,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波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月20日,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鉴定何某国属一级伤残。2015年3月17日,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后续治疗费评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何某国的后续治疗费约43200元(植物状态生存期按两年计算,如两年后还生存可重新计算);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双方经调解未果,何某国遂诉至法院。

2016年1月6日,永兴县法院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判决孙某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何某国的医疗费、手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688040.56元。孙某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3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0民终433号二审终审判决,判决变更孙某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何某国577334.48元。

2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孙某波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赔偿义务。何某国遂向永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81969.48元。

永兴县法院立案受理后,多次到银行、车管所、房产等部门调查孙某波名下财产状况,已将孙某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执行悬赏公告,但均未查到孙某波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孙某波的行踪下落。

何某国的法定代理人也未能提供孙某波名下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3

申请执行人意见

永兴县法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何某国的法定代理人后,何某国的法定代理人对本案执行表示理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标的额大,车辆又未购买保险,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也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行踪下落不明,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小编有话说

造成案件“执行不能”原因是多方面的

当前

我们正处于执行工作攻坚克难的重要阶段

抓老赖

召开执行工作联席会议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发布“限高令”

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

我们全体执行干警

用尽洪荒之力

只为全力破解执行难

让每一个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谨以此花

向奋战在一线的全体执行干警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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