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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 莲都区判决全区首起涉恶案件,恶势力...

2018-09-19 21: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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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标题:《扫黑除恶 | 莲都区判决全区首起涉恶案件,恶势力犯罪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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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3日上午,莲都区人民法院对全区首起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所从属的一方人员纠集者相对固定,其他成员时聚时散,在莲都区范围内以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16条的规定,李某某所从属的一方聚众斗殴人员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应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依法从严惩处。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一方人员与肖某某(另案处理)一方人员因琐事多次发生冲突。2017年12月23日晚,双方约定各自纠集人员在丽水市莲都区厦河一区打架。24日凌晨,双方共30余人携带刀具、木棍等工具在厦河三区碰面,随即发生斗殴。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被打摔倒在地,腿部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普法时间】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Q:黑势力是什么?
A: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Q:恶势力是什么?

A: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根据法学家的解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

1.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线索包括以下几类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主要有:谋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机关职务,拉拢、腐蚀、操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一方话语权等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地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深挖幕后组织者、操纵者、经营者;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主要有:打着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金融借贷平台、典当行等名义,以无抵押贷款、“校园贷”“车贷”“房贷”等方式,专门从事高利放贷,采取虚假诉讼、跟踪滋扰、言语威胁、非法拘禁、殴打伤害等手段逼讨债务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主要有:实施赌博、绑架、洗钱、敲诈勒索、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组织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其他黑恶犯罪情形或黑恶犯罪在逃人员线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如发现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可以向辖区政法机关检举揭发,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来源: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供稿:莲都区司法局 文字编辑:番婷 审核:蔬菜

技术支持:润众文化 技术热线:136006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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