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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的哥与人口角致死案,不追刑责也是为正义加分

澎湃特约评论员 杨宜桐
2018-10-20 11:2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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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7日,哈尔滨一摩托车司机与的哥起争执后,突发疾病倒地身亡。事发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哥滕某被刑拘和批捕,引起舆论热议。

昨晚,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在对案件全面审查后,指令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对滕某的批捕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通报称,滕某“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客观上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应予以逮捕”。

此案之所以引来广泛关注,恐怕还是因为,此前办案机关的处理结果,与公众的普遍认知存在较大落差。一次再普通不过的街头争吵,既不是亲属,也不是朋友,谁能预见对方会心脏病突发死亡呢?如果这样的社会纠纷,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后谁还敢与别人理论呢?

况且,回看现场视频,在二人争吵过程中,对方气势汹汹、咄咄逼人,除了挥拳相向,还多次约架挑衅,滕某不仅没有还手理会,在对方出现发病倒下的紧急情况下,还主动提供了救助,这样的行为若真被追究刑责,显然有失妥当。

从法律上讲,公众的这些质疑,并非毫无根据。所谓过失致人死亡,主观上应当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应当避免却没有避免”“应当预见却没能预见”危害后果的发生。作为一个与对方平时毫无瓜葛的人,怎么知道对方有冠心病,又如何有效避免?如果知道了还争吵,这是有犯罪故意;如果属于不明情况下发生争吵,导致对方发病死亡,只能视为一起意外事件。

从客观上看,的哥滕某也没有实施加害行为。正如检方所查明的,“滕下车后,二人虽有争吵,但在双方妻子的劝阻下,并没有发生直接的肢体接触”。不仅如此,在对方发病后,滕某所实施的主动救助行为,更证明了自己没有主观恶意,不存在社会危害。

根据我国刑诉法,对于不应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撤销原批捕决定;对于不应追究刑责的案件,侦查机关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于之前已被羁押的滕某,检方审查之后作出最新决定,不仅意味着滕某重获人身自由,将没有“入罪”之虞。不仅如此,作为公民救济手段,滕某还有根据《国家赔偿法》,就自己案发后被错误羁押,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样的处理结果,更能体现正义的底色。

诚然,任何一个生命的不幸离去,都值得我们给予同情。视频中,摩托车司机发病后,妻子的抚身悲呼,着实让人揪心难忘。但是,是否启动刑事追责,还须保持谨慎理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更契合公众普遍认知的公正决定。

    责任编辑:伍智超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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