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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老赖”自作聪明虚构债务被判刑!

2018-11-19 21: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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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债务就可规避执行?

别自作聪明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2011年,王某、泮某夫妇以212万元的价格从某工厂处购买了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过户。2015年6月,王某、泮某夫妇因拖欠吴某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双方在法院进行调解并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后二人未按协议履行。同年9月,吴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王某、泮某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之后,王某、泮某未将涉案土地向法院申报,也未履行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2016年3月,王某、泮某以虚构部分债务的方式与叶某签订219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抵债协议书。

之后,叶某以该抵债协议书向丽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达成调解协议,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直接过户给叶某。后经查明,王、泮二人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实际以150万元左右的价格转让给叶某等人,虚构了部分债务,以图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法院判决
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泮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取隐瞒、转移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泮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来源:松阳县人民法院
供稿:松阳县司法局 文字编辑:番婷 审核:蔬菜

技术支持:润众文化 技术热线:136006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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