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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交警总队曝光十起严重交通事故,倡导细节决定生命安全

青海公安
2018-11-26 16: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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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青海省公安厅的工作要求和“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的安排部署,交警总队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大曝光、大警示活动。通过采取典型交通事故、违法行为案例的教育警示,加大交通隐患和重点违法的曝光力度,积极倡导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主动防护意识。促使重点交通安全隐患明显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交通安全协同共治明显增强。

西宁城中“1•25”交通事故

事情经过:1月25日05时13分许,驾驶人梁某某驾驶浙GK****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昆仑路“昆仑大道591号”路灯杆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驾驶人马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龙升牌正三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致驾驶人马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且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醉酒驾驶危害大,害人害己不可为”,“超速行驶图刺激,制动不及成悲剧”,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西和高速公路“2•8”事故

事故经过:2月08日,驾驶人财某某驾驶青A*****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和高速公路多鲁匝道逆向行驶,09时30分许,当车辆逆向行驶至西和高速公路49KM(多鲁匝道出口)处时,与驾驶人孟晓某驾驶的甘A*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事故。

事故原因:机动车驾驶人财某某酒后在高速公路逆行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之规定。

事故教训:财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驾驶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抵制酒后驾驶,共筑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海北海晏“3•6”事故

事故经过:3月6日,青海省湟中县籍驾驶人李某某驾驶青C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04线由刚察县热水矿区前往海晏县西海镇,08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21KM+900M处时,发生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山西省汾阳市籍驾驶人郝某某驾驶的晋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青CB****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某某及乘车人马某、姚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驾驶人李某某遇冰雪路面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之规定。

驾驶人郝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事故教训:驾驶人在恶劣天气下驾车行驶要提高警惕,不超速行驶、按照规定行驶,驾驶车辆出行前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性能,确保行车安全。

西互一级公路“5•17”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5月17日,驾驶人王某某驾驶青BC****号桑塔纳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互一级公路由西宁驶往互助方向。23时27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西互一级公路1公里+950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内停在交叉路口等待通行由张某某驾驶的冀T*****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造成青BC****号“桑塔纳”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某某、乘车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青BC****号“桑塔纳”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蔡某某、王某某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当事人王某某醉酒(乙醇221.2mg/100ml)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驾驶人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将车毁人亡,更会付出惨痛的代价!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海东“6•19”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 6月19日17时许,西宁市城中区籍驾驶人周某某驾驶青ALQ***号小型轿车沿S10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8公里+300米处时,车辆驶出道路西侧翻滚,造成2名乘车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周某某弃车逃逸。

事故原因: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事故教训:驾驶车辆行经路况不熟悉路段时,要稳驾慢行,切勿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逃逸,逃逸必被捉。希望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海南兴海“7•17”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7月17日3时,青海省湟中县籍驾驶人寇某某驾驶青BN****号小型轿车沿兴海县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环城南路125米处时,因操作不当,与停靠在道路南侧的藏CA****号中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青BN****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寇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死亡事故。

事故原因:驾驶人寇某某醉酒(207.9mg/100ml)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驾驶人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超速行驶,将车毁人亡,更会付出惨痛的代价!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切勿超速行驶,提醒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海北刚察“9•26”事故

事故经过:2018年09月26日,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籍驾驶人余某某驾驶青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刚察县驶往海晏县。07时10分许,行驶至G315线184公里加450米处与对向行驶的由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籍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青A*****号半挂牵引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青B*****号车驾驶人余某某及乘车人申某某、土某、优某、巴某某五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余某某因侵占对方行驶路线且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

事故教训:驾驶车辆应遵守右侧通行规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勿超速行驶,珍爱生命,警钟长鸣。

海西大柴旦“10•3”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2018年10月03日00时05分许,景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甘LZ****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柴旦镇昆源街与锡铁山路交汇处时,与驾驶人马某某驾驶的青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甘LZ****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景某某、乘车人杜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景某某醉酒(酒精含量106.3mg/100mL)驾驶车辆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事故教训:驾驶人切记“酒桌上一杯再一杯,车轮下一悲接一悲”,醉酒驾驶稍有不慎将会带来惨痛的后果,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切勿酒后驾车。

西和高速公路“10•4”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2018年10月04日,驾驶人刘某某驾驶蒙KKE***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西和高速由西宁向平安方向行驶,12时21分许,当车辆行驶至2公里加550米处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右侧车道驾驶人马某某驾驶的青C*****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机件及道路安全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当事人刘绍平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马林德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教训:行经高速公路时,应当提前规划线路,驶出高速公路时,要提前驶入最右侧车道,防止错过出口突然变道,影响其他车道正常通行车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玉树州称多县“10•16”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2018年10月16日青海省湟中县籍驾驶人韩某某驾驶青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宁驶往称多县方向,20时3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称多县城扎西路段时,由于车辆刹车失灵,车辆失控后与前方行驶及路侧停放的11辆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重伤、3人轻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韩某某重型货车驾驶经验不足,行经下坡路段时,频繁使用制动,致使车辆制动失效,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教训:驾驶人行经下坡路段时,要避免频繁使用制动,定期检查车辆安全性能,养成良好的安全驾驶习惯。

    责任编辑:沈关哲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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