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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师状告百度侵权,法院: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待确认
认为百度百家号侵犯自己文章著作权,北京一律所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诉至法院。
12月4日,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通过互联网诉讼平台远程参与了庭审。被告方百度表示,涉案文章系经数据软件分析而成,原告并不享有著作权。
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称,其是《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人。2018年9月9日,其在微信公众号上首次发表上述文章。次日,百度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被告还将涉案文章的署名及首尾段进行删除,侵害了其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
基于此,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该文章享有著作权,同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相关文章、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合理支出。
被告百度辩称,涉案文章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不具有独创性,亦并非由原告劳动所得,故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被告还认为,百家号是信息存储平台,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未侵犯涉案文章保护作品完整权,“原告主张百家号使用了涉案文章,缺乏正式的公证文件,缺乏真实性和可信性。原告是法人主体,主张赔礼道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百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创作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否享有著作权?该案主审法官卢正新介绍,该案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前沿问题,即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创作,那么该由谁来享有著作权、是否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等,“这些都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去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庭上,合议庭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进行了细致调查,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辩论。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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