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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规!事关家里阳台!有大变化→

2025-10-04 19: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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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市场再迎新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住宅品质提升的规划资源若干意见》已于近日出台。

9月26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一份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住宅品质提升的规划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未来上海的“好房子”建设将更有规范可依。

《若干意见》共有5大类、17条具体举措。最受广大购房者关注的,莫过于新的室内建面计容标准,目前上海新房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三阳台”户型,能把得房率做到接近100%。

随着上海住宅品质提升进入规范化、标准化的新阶段,住房市场的产品力有望迎来一轮集中释放。

更多内容见下文

提升居住体验

《若干意见》在阳台、架空层、建筑立面方面的计容标准有新变化。上海住房新规落地后,一线城市已全部调整放宽计容规范,带来未来居住舒适度的全面升级。

此次新规提出的阳台设计变化最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阳台(含封闭阳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每户阳台水平投影总面积不大于该户型建筑面积的10%,且不大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可以设置总面积不大于8平方米的阳台;每个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米(含1.8米)。

以前,阳台按50%计入容积率的条件是,面积不超过8平方米,进深不大于1.8米。如果是一套140平方米的户型,阳台最大8平方米,实际计容4平方米,市民免费享受多出的4平方米。新规按照“比例+阈值”双控,即不超过户型的10%,且不超过16平方米,进深不超过1.8米,按照一半计容。

此外,意见还规定,沿公共绿地、广场河流、风貌街道等地区,设计进深不超过0.75米(含0.75米)的带围护结构的开敞式阳台,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可售面积,且不计入户型建筑面积10%的阳台面积。开敞阳台宽度不得大于3米,且每户仅可设置一个。

引导好设计变成产品力

在提升小区整体环境品质方面,意见指出,支持老旧小区提升居住环境,在确保安全底线的条件下,老旧住宅小区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提升楼梯道和门厅公共部位品质、适老化改造、增设垃圾房、门卫岗亭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有业内人士表示,外立面干挂石材、铝板等装饰面层不计入容积率,将提升开发商升级外立面的积极性,加上架空层、风雨连廊、车库出入口顶棚、遮雨棚等均不计入容积率,上海新房市场的产品品质将得到较大提升,得房率也有望进一步增加。

新规自9月26日起施行,主要适用于上海农村自建房外的住宅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旧住房成套改造或拆除重建项目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短期来看,新规对住宅价格的直接影响有限,不会引发明显波动。不过,如果将其与此前落地的楼市新政形成政策合力,将有效为消费者注入市场信心。

此前,上海公积金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原文如下:

为更好满足公积金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减轻购房资金压力,近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4号),将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一、提高绿色建筑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通知》明确,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符合规定的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给予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支持,上浮比例为15%。如同时符合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条件的,上浮比例可叠加计算,即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5%。

该政策实施后,公积金缴存人购买经核实认定的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首套住房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由160万元提高至184万元;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由130万元提高至149.5万元;如同时符合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192万元提高至216万元。

二、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通知》明确,购买已纳入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管理的新建预售商品住房(2024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根据该政策,购房人在完成《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证)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提取资金直接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纳入预售房款监管。如发生购房合同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等情况,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本金退回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贷款支持绿色建筑政策业务问答

一、公积金贷款对缴存人购买绿色建筑有什么支持措施?

答: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及《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缴存人在本市购买符合规定的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的,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5%。

二、公积金贷款支持绿色建筑政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缴存人在本市购买新建住房,购房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设计星级为二星级及以上,且与核查结果一致的,可适用公积金贷款支持绿色建筑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应当如何申请公积金贷款,是否需要提交额外证明材料?

答: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向本市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其中纯公积金贷款可在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办理,组合贷款可在本市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办理。

借款人可凭载明住房绿色建筑设计星级的购房合同及其他一般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公积金贷款申请,无需额外提供其他绿色建筑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中所载明的绿色建筑设计星级核查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的,享受相关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四、如何进行绿色建筑星级核查?

答:绿色建筑星级核查采取以项目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申报、事前核查的方式开展。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区的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提交绿色建筑设计星级信息确认申请,经属地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认定符合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设计星级标准的,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五、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二星级及以上的新建绿色建筑住房,上浮比例是否可以叠加?

答:可以。缴存人购买符合规定的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住房,同时符合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条件的,上浮比例可以叠加计算,即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累计上浮35%。

六、公积金贷款支持绿色建筑政策何时开始正式实施?

答:根据《通知》相关规定,公积金贷款支持绿色建筑政策自2025年8月26日起正式施行。2025年8月26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5年8月26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已受理未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借款人可以申请撤销原贷款申请,在购房合同中增补绿色建筑设计星级相关内容后,按调整后的政策重新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可咨询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

购买本市新建预售商品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业务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申请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购买已纳入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管理的新建预售商品住房(2024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 购房人(指购房合同买方,下同)及其配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

(1)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本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如购房人为多人,购房人之间有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如购房人为多人,购房人之间无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仅支持其中一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

二、首付款提取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办理时间有哪些要求?

答:自2025年8月26日起,缴存人购买本市新建预售商品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申请人在完成《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证)前,可以申请提取。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的办理频次和提取金额如何确定?

答:同一购房行为可办理一次首付款提取,所有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指总购房款中扣除已支付的购房款和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支付的购房款后,需要支付的部分购房款)。

四、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首付款金额、手机号码、文书送达地址等,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及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3)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

(4)全部购房人签署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确认、承诺书》。

(5)多个购房人及其配偶同时提取的,还需提供各购房人之间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为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供哪些服务?

答:购房人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一”中应当包含以下条款:“(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直接转入甲方在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二)本合同被解除、撤销、确认无效,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未按照本合同完成购房交易的,或者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发放的预告登记证记载的产权人与本合同乙方不完全一致的,甲方应当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本金无条件退回提取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相关退款手续。(三)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仅限用于支付购房款。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等与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无关,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并交由购房人提交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如何办理?

答:(1)提取申请。申请人应当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办理渠道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核查相关申请材料或信息。同一购房行为的首付款提取申请人,应一次性同时办理提取手续。

(2)提取审核。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购房信息、婚姻信息等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可以在哪里申请办理?

答:申请人可以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或者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网点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八、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是否影响后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如申请人就同一购房行为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已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影响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九、除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外,购房人还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续能否再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申请人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如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等条件的,仍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的五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金额需扣除首付款提取的金额。

十、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后,如果撤销购房合同,提取资金如何处理?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如购房合同被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未按照购房合同完成购房交易的,或者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发放的预告登记证记载的产权人与购房合同买方不完全一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本金退回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申请人应当配合退款相关工作,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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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受理(冲还贷受理)服务,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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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和配图来源:随申办综合自上观新闻、上海杨浦、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上海公积金。转载和授权请联系原作者

原标题:《上海新规!事关家里阳台!有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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