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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明清鄱阳湖区水域社会是如何形成的

彭兴 整理
2019-04-23 09:5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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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厦门大学历史系刘诗古助理教授的新书《资源、产权与秩序:明清鄱阳湖区的渔课制度与水域社会》座谈会在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南光楼举行。座谈会由历史系赖国栋副教授主持,来自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人类学与民族学系与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林枫、朱圣明、佳宏伟、杜树海、陈瑶、刘婷玉、梁心、王炳文、邱士杰、陈遥等十余位师生就本书的资料、问题与路径等方面展开了讨论。下面择要对本次座谈会的内容稍作梳理。

刘诗古首先发言,他对该书的研究缘起、思考路径及主要问题进行了说明。他坦言,由于早期的学术训练主要集中在20世纪中国史,所以刚开始转入明清中国史研究的时候,一度感到迷茫,找不到研究的切入点。不过他并未因此踌躇不前,而是决定从基础资料的搜集入手,在2012年3月硕士毕业之后就马上前往鄱阳湖地区进行田野调研。

在正式进入博士培养阶段之前,他就在导师曹树基教授的帮助下,在鄱阳湖地区发现了大量的渔民历史文书,初步完成了博士论文所需研究资料的搜集工作。通过与当地村民的反复沟通和协商,村民们相继同意派出代表携带家族文书到上海,交由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地方文献研究中心,进行抢救性修复。与此同时,他们试图将这批渔民历史文书整理出版的设想,不仅得到了湖区村民的积极支持,而且还获得了村民们正式的出版授权。尔后,文书整理项目又获得了2013年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基金的资助,并入选国家“十二五”重点规划图书。经过六年多时间的扫描、编目、抄录和校对等整理工作,《鄱阳湖区文书》(共十册)于2018年5月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

曹树基主编,刘诗古、刘啸编:《鄱阳湖区文书》(十册),2018年

在整理、抄录和阅读这批湖区文书的过程中,他以系列递进的问题为导向,以文书相对集中的湖区东岸五个渔民聚落——康郎山、莲湖、长山、沙塘和邹家嘴为主要田野点,围绕鄱阳湖“水面权”的获得、转让与保护,开始对湖区人群的定居历史、渔课制度的建立与演变、湖池水面的确权过程、渔业捕捞的准入机制、水面权的分化与转让、捕捞纠纷的调解与审理、捕捞秩序的层累与演进以及内陆水域社会的治理等重要议题,进行了翔实讨论与细致分析。在2015年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之后,他又申请到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进行了为期两年的博士后研究,对博士论文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接着,他围绕“水面权”这一核心概念,展开了对明清鄱阳湖区的渔课制度与水域社会研究脉络的阐述。他指出,对于一项区域研究而言,历史地理的讨论是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所以,对鄱阳湖的形成及其历史演变的梳理,构成了本书首章的内容。伴随着彭蠡泽的南侵与鄱阳南湖的形成,人们与该水域的互动日渐增多,渔业成为湖区民众日常生产活动的重要部分。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势豪之家开始占有湖面,并形成了一定的渔业捕捞惯习。为了明晰水面确权的历史过程,本书接着讨论了湖边人群关于自身定居历史的表述。在他们的表述中,除“优先占有”的因素外,还涉及到制度层面,即明初进行的湖池“闸办”。因此,本书接着对明代河泊所和渔课制度的建立及其演变展开讨论。

在讨论了“入湖权”问题之后,本书转入对水面权的转让与保护的分析。由于水面的特殊性,共管、轮值、股份制成为了水面管理的主要方式。但在实际管理中,水面依然面临着一系列的权利转让、分割与保护的问题。在此过程中,水域社会逐渐形成了一套复杂的治理规则。从20世纪80年代末制定的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所规定的诸要素中,我们还可以发现这套规约的痕迹。因此,本书接着讨论了明清时期鄱阳湖区捕捞规则的形成与演变过程。

《资源、产权与秩序》的内容与结构(刘诗古绘)

最后,他还提到,在研究了鄱阳湖区社会秩序形成与演变之后,他开始对处于水陆之间的码头社会进行考察,以期对码头的工作人群、商业贸易的发展、码头产权的形成与演变以及码头治理与社会秩序等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此外,他也开始追寻其他渔民群体的线索,着手对活动于中国南方内陆水域、以鸬鹚捕鱼为业的流动渔民展开讨论。

新书座谈会现场(洪钰琳摄)

接着,陈瑶从资料、方法、理论与问题等方面对本书进行了评述。她认为,本书从资料、方法到理论都值得研究者学习和借鉴。刘诗古能在大量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发现这样一批大规模、成系统的渔民历史文书,是非常幸运的。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搜集与整理,并进而出版,使之能够为学界所用,是这项研究的重要贡献之一。在方法上,本书从历史地理出发,进而讨论了生计模式、社会人群、产权制度等社会经济史的主要议题,具有整体史的取向。而且,本书通过对每一个历史概念的深挖,从当时当地的视角进行阐释,构建起了水域社会发展的清晰脉络,又体现了微观史的方法。在理论方面,陈春声老师曾指出,优秀的历史学研究,应该给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带来影响,而本书正是这样的一项运用经济学理论理解区域社会,同时又以具体的史料和史实回馈经济学理论本身的研究成果。

而在问题方面,她表示,自己关注的主要是从事水上运输的内河船户,所以在找资料、思考问题时常常会想,内陆水域社会一般在社会经济发展阶序中处于比较落后的位置,在商业网络、资本积累、制度创新等方面都很难成为具有引领性的前沿社群。因此,我们在研究时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研究对象在整个社会中的位置该如何摆放?如何通过了解“落后”的社会人群,推进我们对于大历史或者专门领域的进一步理解?具体来说,鄱阳湖区水域社会的研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大历史的进程?水面产权与土地产权的形成和分化又有何区别?

刘诗古坦言,从区域社会史研究来回答大历史的问题,确实是非常大的挑战。虽然我们说水域和陆地有很大的不同,但这种差异是否造成了产权制度的差异?本书在“入湖权”架构下思考水面管理的家族化问题,但家族内部的情况又应如何区分?这些问题都需要下沉到一个更微观的层面来考察。他提到,最近正试图通过建立康郎山袁、王两个家族所藏文书的数据库,来挖掘人群间的关系网络,这或许能为这些问题的解答提供一些线索。此外,晚清民国乃至建国后,鄱阳湖区仍然纷争不断,呈现出波浪式的发展。因此,他准备在更加丰富的档案材料的支撑下,继续探讨20世纪鄱阳湖区社会秩序的演进。

随后,刘婷玉着重评述了本书关于渔课的讨论和明代渔课与河泊所的关系。她指出,从商税研究来看,本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具有不可替代意义的资料和分析。对于明史学者而言,以往看到方志中关于渔课的内容,仅有渔课两字,接着是一串数字,从未想到背后有这么复杂的内涵。如果不做田野,这是绝对不可能想象的。具体到渔课本身,以往研究常常认为明代皇帝不是特别重视商税和渔课这类杂税,但从渔课册的数字来看,有些已经超过了一些县的赋税总额,这远远超出我们以前的想象。她也指出,从渔课册来看,渔课更倾向于军户、卫所这样一个系统;但到了明中后期,它又列入了州县的赋税。那么,这中间究竟经历了怎样的演变?我们应怎样理解卫所、州县、河泊所等机构在征收渔课上的职能?

接着,她引用《皇明经世文编》中关于宸濠之乱的记述“宸濠举事,用费浩大……谋为聚财,招纳奸人,投献田产,强占官湖,依势贩卖私盐、胡椒、苏木等货”来说明卫所武官在宸濠之乱中强占了原属于河泊所的官湖。因此,她认为,早期的河泊所可能属于卫所系统,或者有一定的职能交叉;而在鄱阳湖这样一个军事重地,布置如此大量的河泊所而非卫所,则很可能表明河泊所承担了卫所的职能。

刘诗古回应称,这确实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虽然明代后期有少数几份文献提及军户承纳渔课,而后军户又将湖池转卖给其他家族的现象,但现在仍不太确定,这中间是否有一个卫所控湖到民间控湖的过程。此外,明代后期的资料显示,渔课虽然早期由河泊所征收,但后期则为官府代办,而河泊所本身的官员又往往出自州县。因此,对于卫所、州县、河泊所等机构在征收渔课上的关系,仍有待挖掘新的资料。

崇祯二年(1629)五月饶州府柴棚所课户胡文户丁立卖湖契

佳宏伟从问题意识、个案研究的意义与材料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评述。他指出,本书在问题意识、理论价值和材料拓展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方法论示范意义。首先,若将视角转向“水域史研究的资料、问题和路径”这一宏观问题,他觉得还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例如,本书的研究对象是针对一个典型湖区的资源、产权与社会秩序的考察,但是这一案例研究到底在多大意义上为水域史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类型化的思路?因为水域可以是江、河、湖、海、泉等不同形态,它们都存在资源、产权和社会秩序问题,本书也试图去做类型化的思考,但好像并没有展开。因此,在水域社会的资源利用、产权形态和社会秩序等特质层面,到底能够抽离出怎样的水域史研究路径,很值得进一步讨论。

其次,在对环境要素的处理上,与当下许多环境史的研究主要将环境作为背景来处理的方式不同,本书将环境深入到社会要素的变化中去思考环境与社会的关系。例如,作者通过考察渺水期、枯水期等水环境变化与资源关系、产权秩序的变化,很好地把环境诸要素与水域社会结构有机结合起来进行思考,这是目前环境史研究最值得提倡的研究方式。复次,在个案的研究上,他建议可以继续追寻鸬鹚这一特殊生态对象,这将有助于立体地理解鄱阳湖区社会秩序的演变。此外,他也讨论了渔课册中有关渔课数字的意义问题。他以清代汉水流域灌溉亩数记载为例,指出这些鱼课册中的数字问题很可能并非当时当地鱼课情况的实际反映,而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生产出来的。

刘诗古认为,确如佳老师所言,本书试图从鄱阳湖的讨论中,提出一些更一般性的问题。看看这些问题是否能在江、河、湖,海乃至西北沟渠这样一些空间中得到扩展,是否能通过在系统的资料整理、田野和讨论得到全面的讨论和突破。而在环境史与社会史要素的结合上,本书也尝试着通过湖区季节性经济结构的变迁,来考察水域社会的特质。对于本书第132页的渔课数目,由于资料限制,仍未找到合适的、可做比对的数字。但从已有的资料来看,这个数字还是相对可靠的。

王炳文结合西北水利考察的经历和敦煌文书中的水利文献进行了评述。他认为,从西北来讲,越干旱的地方,水越重要,因而关于北方水资源的研究更多关注水的分配问题。在敦煌文书中,就有一篇沙洲地区行水用水章程,讲的是唐代的水资源利用方式。在这里,出现了唐代著名的分水自下始的用水规则。而对水利的讨论,敦煌学研究者探讨最早且最多的是渠头、漕头的问题。但对渠头、漕头而言,他们并未觉得分水是一个多么了不起的权力,相反,他们觉得这是需要轮值的差事。总之,与本书探讨地域社会对水面使用、分配进而形成民间秩序不同,中古史学者在水利研究上更多关注的是赋役问题。

刘诗古表示,与唐代相比,明清鄱阳湖区的秩序演变更多反映了水面如何从赋役变成权利诉求。但对于这种转变是在什么样的情势或关键点触发下产生的,以致人们争相拿出赋税税单来证明水面权的归属的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而且,最近吴才茂也提到,乾隆以前的契约非常少,乾隆以后的契约爆炸性发展。刘婷玉认为,就人口史而言,这很可能是因为乾隆年间土地承载力达到了极限。这一点,或许可从族谱记载的家族人口增长数据中发现证据。

杜树海主要从权利的形成与演变的视角进行了评述。他指出,与传统的土地社会相比较,湖区的产权并不像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产权,占有土地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人们甚至可以在上面建房子;而水面的权利,人们可以去那里捕鱼作业,但其他权利好像是不可见的,或者说是没有的。所以人们更多的是围绕如何使用工具、如何捕捞作业等方面来构建权利秩序。他进一步指出,从其在广西的研究可以明显感觉到,边缘地区很可能是中国历史的活化石。从化石的切片来看,权利的形成需要一系列的国家制度来支撑,如户籍制度、赋税制度、契约制度等等,正式在一系列制度相互配合下,当地开始了从没有权利到权利秩序逐渐成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个体的人有没有权利?这是一个重要标志,它说明个人上了国家的“名单”。在广西,一开始是由土司掌握,后面就落实到了个人;在中原地区,则是既有集体产权,又有个人产权。因此,是否能够从个人、集体与国家的角度,来对区域社会的产权秩序进行比较性的研究?

刘诗古表示,鄱阳湖区集体控产局面的出现,是与湖面的范围广阔、边界不清,而湖面作业具有很大的风险,没有任何个人有能力控制湖面进而从事渔业捕捞,他们只能依靠家族的力量的现实密切相关的。而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他们形成了一套组织框架。虽然没有足够的材料供本书讨论,但目前的材料表明,水面是通过家族来管控的。更具体地说,是通过家族内部的各个房派来掌握。不仅水面有从无主到有主的过程,湖区草洲的发展也有这样一个过程。而探讨这些权利的划分情形,也是很重要的问题。杜树海认为,我们应该回到傅衣凌先生所提出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多元结构,更整体地理解千差万别的社会结构。刘诗古回应称,从土地到水域再到高原草场,不同的环境不仅促使各具特色的社会结构的生成,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其发展进程。对此,杜树海表示,应从土地、水域权力秩序出发来理解当地的整体社会。

朱圣明着重评述了水面权的获得与水域社会的概念。他首先指出,本书认为水面权获得主要有两个依据,一是人群定居史即谁先到了这个地方,二是明初的渔课制度与闸办制度。但他认为,这两个依据更是像用来保护水面权的,很可能是后面产生纠纷的时候,拿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依据。而对于早期人群与水面权的关系,本书则更倾向于相信族谱中所叙述的祖先记忆。其次,他指出,本书所说的湖区的人群是属于水上人群,还是陆上人群,或者说介于二者之间?也就是说,水域社会能在多大程度上脱离陆地社会而存在?作为独立概念的水上社会或者说水上人群,是否能够成立?

刘诗古回应称,本书在挖掘族谱的过程中发现,人们对于祖先记忆的叙述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有建构的成分,但族谱也确实反映了在明代的制度层面有一个湖池闸办的进程,所以其叙述具有合理成分。关于早期人群与湖面的关系,目前受限于资料,无法对从鄡阳撤县到唐宋时期的鄱阳湖变迁状况展开讨论。另一方面,本书使用水域社会的概念,主要是从湖区人群的生计模式来考量的,他们在水里讨生活,从捕鱼、运输、割草等生产活动。因此,以水来界定这样一个社会,并不是说他们是一个水上人群,而事实上,他们也无法离开陆地而生存。

对此,林枫补充指出,居于海边的渔民无法离开陆地而生存。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渔民最关心的,其实不是渔获物,而是仅有的小块土地上所生产的粮食。因此,只要是能够开垦的地方,几乎都被用来种植粮食作物。而且,即使是完全居于水上的疍民,也无法脱离陆地而生存,他们还是要定期拿渔获物与陆地居民交换粮食。此外,对于鄱阳湖区是否可能存在一个专门的市场的问题。她亦指出,以每月开集6次计,全年有集72次,每年2000余石的渔课总额,平均到每个月仅20余石,远未达到专门市场的规模。

梁心主要关注文书的保存、水面权的性质和渔民的日常生活史。她认为,在1949年湖泊收归国有之后,这批文书是如何保存下来的?它的用处又在哪里呢?刘诗古指出,虽然建国后的湖区收归国有,否定了底权,但依然承认湖区渔民对水面的使用权。因此,人们在转让湖面使用权的时候,往往会出现诸多纠纷。20世纪50年代的渔政档案就显示出,几乎每天湖区都在上演各种捕捞纠纷。直到20世纪80年代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制度建立后,这种情形才得以改观。但直至今天,湖区文书依然是解决这些纠纷的重要凭据。

她亦指出,水面权的性质可能与傅衣凌先生所提出的“公”的概念相似。刘诗古表示,虽然在建国后明确了村集体的捕捞范围,但这很难说是一个明确的凭证。因为水面的边界难以划分,很容易发生越界捕捞的事情。对此,梁心进一步指出,与土地不同的是,水域、草场的生产、生活具有较大得流动性,而且两者均在1949年以后才被国有化。因此,除与土地比较外,或许还可以将水域与草场做一比较,看看渔民的策略与牧民的策略是否具有相似或相异之处。刘诗古表示,水域与草场之间确实有比较研究的价值。自2016年起,他开始进入藏区,搜集草场文献,预备在草场与水域之间进行比较。

此外,她还提到,虽然书中所使用的材料是有纠纷的时候产生的,但也可以从中看到一个比较正常的湖区生产、生活状态。如果从人群自身来看,渔民的日常生活究竟是怎样一个状态?对此,刘诗古谈及先前在田野中发现的一位曾担任村支书的渔民长达四十余年的日记(现藏于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或许将有助于我们理解湖区渔民的日常生活。

赖国栋则对书中所使用文学性材料在多大程度上表明历史实情持保留态度。他认为,文人墨客们的书写很大程度上是在抒发情感,其与历史上的真实可能存在距离。刘诗古表示,对文学性材料的处理确实很棘手。虽然文学性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虚构成分,但在文人所写的游记等纪实性材料还是相对可靠的。不过,在使用过程中,仍需斟酌考量,持谨慎的态度。

历史系博士生张金林对于水域社会的性质提出了疑问。他指出,从水域社会的纠纷重出不穷来看,它是否能够像山区社会等边缘性社会那样,具有较强的自身秩序?或者说它只是出于某两种秩序的过渡状态,游离于两种社会之间?对于民间秩序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他提到,民间之所以存在一套规则、秩序,是否是因为国家在成长的过程中,一直没有将这些权力收回,还是说这套规则、秩序本身就是国家授权的产物?刘诗古表示,本书所指的水域社会,是基于生计模式而言,他们所面临的挑战与陆地社会不同;民间秩序的形成承担了国家的功能,它的生成与国家的缺位不无关系。

硕士生曾基展对湖区船只问题进行了追问。他指出,船只是渔民最重要的生产工具的船只,那么,它们是如何生产的?由谁制造?对此,陈瑶指出,邱澎生老师关于重庆船只的研究具有相当的参考意义。朱圣明也提到,在里耶秦简中也发现与造船相关的简牍。不过,陈瑶也提到,木船尤其是渔民船只的制造并未像想象中那么难。

本科生郑梅婷提到,在本书的叙述中,渔民的形象是比较模糊的。那么,在渔民内部有没有分化?有没有阶层?有没有形成秩序?渔民在多大程度上从事渔业?对此,梁心指出,今天的渔民与传统的渔民是不一样的,费孝通的研究告诉我们,传统的渔民是兼有农民性质的渔民。刘诗古提到,渔民内部确是有分化的,但关于渔民的具体形象,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责任编辑:饶佳荣
    校对: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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