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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 对电动自行车常见违法经营行为的剖析

2019-06-19 15: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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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江苏省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要求销售者要向消费者书面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新标准并已列入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该局严查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严查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等行为。图为该局在向经营户散发告知宣传书。

江苏省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朱玲

说案

对电动自行车常见违法经营行为的剖析

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居民日常短途出行常用的交通工具。据不完全统计,江苏省苏州市目前仅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就有750万辆(不含购买后不上牌照的)。经过对电动自行车开展专项整治,笔者发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过关、防火安全性能低、违规改装改造、停放充电不规范、使用人群安全意识不强是此行业的主要问题。

笔者对苏州各地已查办的

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

进行剖析

提出规制此类违法行为的

对策与建议

常见电动自行车违法经营行为

目前,苏州市部分从事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户对供货方首营查验制度缺失,不验证甚至不要求供货方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商标文件、产品生产标准、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无视外观质量存在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项目,导致出现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及配件,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无国家强制认证标准和冒用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少数经营者为了迎合消费者“求快、求大、求摩托化”的消费心理,加快推销库存超标电动自行车和不合格配件,不惜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伪造厂名和公司名称、非法拼装和改装牟利。

01

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伪造厂名和公司名称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苏州市高新区“4·6”较大火灾事故涉事的3家电动自行车和配件经销商立案查处,发现这3家经销商均存在伪造公司名称的行为。虎丘区枫桥帅骑行电动车商店在其经销的电动自行车后轮挡板标注“苏州小羚羊电动车何山4S店”系伪造,该商店整车供货方为吴中区木渎小樊电动自行车商行,这家商行在其送货单上标注的“苏州市顺风商贸车业有限公司”系伪造;该商店电动自行车电池和充电器供货方为姑苏区圆梦电动车修理店,这家修理店在其送货单上标注的“嘉能电动车配件批发部”系伪造。苏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常熟市辛庄镇张桥卫家塘村一处非法组装电动三轮车窝点立案查处,当事人无照从事组装销售电动三轮车经营活动,并在其电动三轮车整车合格证上印有“苏州市华运车辆厂”,该厂名系当事人伪造。苏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厂名电动三轮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同时,当事人无照生产销售电动三轮车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该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维修经营服务部(经营范围:电动车维修,电动车配件零售)立案调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超范围销售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同时,当事人在涉案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称的“无锡锡牛电动车厂”经协查未经核准登记注册,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02

销售无国家强制认证标准和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电动车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常熟市虞山镇骏越力神车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销的“壹酷”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没有认证标志和执行标准,电动车生产商台州市壹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该电动车执行公司企业标准,其中大量引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执行标准。摩托车是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3C认证),生产商实际并未通过摩托车强制性认证。苏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通过强制性认证生产的电动车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常熟市东南街道小唐电动车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分别标有工业产品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协查工业产品许可证标志编号系伪造。苏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伪造、冒用工业产品许可证标志、编号电动车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03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充电器、电池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常熟市海虞镇周行陈塘一处厂房检查时发现大量涉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共23款491辆。这些电动自行车没有脚踏传动装置。查看其主要技术参数,最高车速均大于20公里每小时,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电动机功率大于240W。执法人员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实施扣押并进行全项目检验。苏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常熟市虞山镇盛华电动自行车商行经销的小骆驼铅酸电池充电器实施抽检,经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空载直流输出电压项目不符合QB/T2947.1-200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商品,其电池充电器生产商为常熟市红宝石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电池充电器的生产商和经销商均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该局对当事人一并予以行政处罚。

对策与建议

2019年4月15日,新的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已经实施。依据新的强制性标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与销售环节的监管,有助于从源头上切断缺陷产品流入市场的渠道。

01

坚持全过程、全链条执法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集中执法资源,重点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销售维修门店以及“线上、线下”销售的监督检查,采取分步骤分区域分类型的方式逐一拉网清理整顿。

一是对辖区内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经营户进行全面的检查摸底,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维修站点、改装窝点三本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任务。

二是对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主体信息、进货渠道、库存商品和销售凭证进行全面检查,查看营业执照和店堂标识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伪造公司名称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查看商品的供货方和生产商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货发票、生产许可证、商标文件、产品生产标准和产品检验报告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经营、假冒生产许可证、商标侵权、产品不合格等违法行为。查看库存电动自行车、电池和充电器是否存在伪造厂名、伪造产地、伪造或缺失产品合格证、非法拼装、改装和销售“四超一无”(超速、超重、超电压、超功率、无脚踏传动装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查看销售发票、送货凭证是否存在伪造企业名称等违法行为。

三是积极鼓励公众和媒体举报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和非法改装拼装等违法行为,认真核查12315等平台接收投诉举报的相关信息,搜索整理相关执法办案的线索。

02

细化执法办案的方法、依据和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细化电动自行车执法办案工作的标准、措施、步骤、手段和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及依据,统一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和执法办案的程序及处罚裁量幅度,使一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度可量。利用案件分析、讨论、交流的方式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主动意识、底线意识、红线意识,充分学习借鉴和推广电动自行车相关典型案例的查办经验。把解决电动自行车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作为工作导向,及时加强部门协作研究执法对策。

03

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经营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查处销售无产品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伪造厂名、公司名称,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非法拼装等违法行为。对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调查并搜集相关证据。利用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查询系统和江苏省质监网以及外调协查方法,查验生产厂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工业产品许可证编号、认证证书的真伪情况。利用“四超一无”的方法对商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判断和识别,对制售外观质量存在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无产品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行为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相关规定先行扣押然后组织送检。查办一批制假售假典型案件,查处移送公安机关一批严重违法人员,销毁一批不合格商品,形成高压严打态势。

04

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四个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协作。

一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对电动自行车经营违法行为查处的线索,及时公布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和品牌名单,并公布伪造的生产厂家、伪造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情况。

二是建立健全案件通报机制,及时在系统内部通报对电动自行车违法经营行为的立案、查办和处罚情况,对相关的重大和典型案件尽早梳理上报。

三是建立健全联合查处机制,加强与电动自行车生产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的横向联系,规范协查方法,加强与政府、公安、消防、检测机构的协调沟通,善于借助各方力量对电动自行车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联合查处。

四是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追诉标准等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决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对查处中发现的诸如生产厂商、供货商、销售下家等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有管辖权的一并查处,没有管辖权的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局陆忠良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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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靳媛媛编辑:倪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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