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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操纵市场案件成交额有的达近百亿,部分违法所得过亿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薛丽萍
2019-06-28 16:27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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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操纵“老鼠仓”行为中,不少案件当事人违法收益超千万,有的甚至过亿。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通报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执法情况时表示,近年间,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是证券期货监管执法重点,这些案件成交额普遍在千万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

操纵市场和“老鼠仓”是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明确将操纵市场列为禁止的交易行为,并规定了连续交易、对倒、自买自卖三种证券市场操纵类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作了专门规制,列举了连续交易、对倒、自买自卖和囤积现货等四种期货市场操纵类型。

近年间,依法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成为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重点。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件、市场禁入决定8件;对“老鼠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件、市场禁入决定4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程合红介绍,近年来,资本市场中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例如,操纵市场的手段更加复杂多样,包括虚假申报、“抢帽子”、综合手法操纵等逐年增多,信息型操纵、跨市场操纵、滥用技术优势操纵等时有发生,以往惯用的“长线集中操纵模式”逐步减少、短线操纵案件增多,借助关联账户和互联网络实施操纵行为的现象突出等。

同时,操纵市场案件的涉案金额增大,成交额普遍在千万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

此外,“老鼠仓”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主体范围不断扩展,行为主体由以往常见的基金经理扩展到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二是行为表现更加多元,由以往直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逐渐发展到通过出售未公开信息、交换未公开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为他人账户交易等新形式获利;三是违法所得巨大,据统计,不少案件的当事人违法收益超过1000万元。

程合红表示,此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认定标准,强化了对这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完善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配套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钟煜豪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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