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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交友软件"约炮"已婚男子,脱了衣服就拍裸照……...

2019-07-04 18: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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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标题:《用交友软件"约炮"已婚男子,脱了衣服就拍裸照……今天刚宣判的3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案情公布↘》

王冠梁可心

按照省法院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7月4日上午,市法院组织南岗区法院等3个基层法院对3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10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组织的第12批集中公开宣判。

案例一

交友软件“约炮”已婚男

拍裸照敲诈勒索

2018年9月末至10月末,孙某翰、刘某运、杨某群、尚某、周某、李某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以已婚男子为目标,利用探探软件锁定被害人,以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为由,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诱骗被害人脱光衣服后,拍摄被害人裸照,以公开裸照相威胁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对反抗的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实施抢劫犯罪,形成以孙某翰、刘某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抢劫事实

1.2018年10月4日,刘某运、杨某群通过探探软件锁定被害人运某某,杨某群以与运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由,将运某某约至牡丹江市爱民区一宾馆房间内。当日22时许,杨某群诱骗运某某脱光衣服后,用微信通知孙某翰、刘某运、尚某,三人持电棍进入房间,尚某、刘某运对运某某实施殴打,刘某运拍摄运某某裸照后,由孙某翰向运某某索要钱款。四被告人通过运某某手机支付宝、微信转账抢劫运某某23156元后,逃离现场。

2.2018年10月15日,刘某运、杨某群通过探探软件锁定被害人曹某某,以杨某群与曹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由,将曹某某约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一公寓房间内。当日23时许,杨某群诱骗曹某某脱光衣服后,用微信通知孙某翰、刘某运、尚某、周某,四人持电棍进入房间,孙某翰、刘某运、尚某对曹某某实施殴打,刘某运拍摄曹某某裸照后,孙某翰向曹某某索要钱款。次日2时许,五被告人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抢劫曹某某共计60666元后逃离现场。

3.2018年10月23日,刘某运、杨某群通过探探软件锁定被害人王某某,以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由,将王某某约至牡丹江市西安区一宾馆房间内。次日零时许,杨某群诱骗王某某脱光衣服后,用微信通知刘某运、孙某翰、尚某、周某,该四人进入房间对王某某进行控制,因王某某反抗,四人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后孙某翰向王某某索要钱款,通过支付宝转账、信用卡提现抢劫王某某32051元,后五被告人逃离现场。

4.2018年10月30日,孙某翰、杨某群通过探探软件锁定被害人姜某某,杨某群以与姜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由,将姜某某约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一公寓房间内。次日凌晨,杨某群诱骗姜某某脱光衣服后,用微信群通知孙某翰、刘某运、尚某、周某。四人进入房间控制姜某某,因姜某某反抗,四人对姜某某实施殴打,孙某翰向姜某某索要钱款。通过姜某某的支付宝、微信转账60000元、现金700元,共计60700元。

综上,孙某翰、刘某运、杨某群、尚某实施抢劫犯罪4起,犯罪金额共计176573元;周某实施抢劫犯罪3起,犯罪金额共计153417元。赃款均被挥霍。

(二)敲诈勒索事实

1.2018年10月7日晚,孙某翰、杨某群通过探探软件锁定被害人徐某某,杨某群以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由,将徐某某约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一宾馆房间内。次日凌晨,杨某群诱骗徐某某脱光衣服后,用微信通知孙某翰、刘某运、尚某、李某壹。四人进入房间后,以徐某某嫖娼要报警相要挟,敲诈徐某某2899元。

2.2018年10月9日晚,孙某翰、杨某群通过探探软件锁定被害人姚某某,杨某群以与姚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由,将姚某某约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一公寓房间内。次日凌晨,杨某群诱骗姚某某脱光衣服后,用微信通知孙某翰、刘某运、尚某、李某壹。四人持电棍进入房间,刘某运拍摄姚某某裸照,以将裸照发给姚某某亲属及同事相威胁,通过手机转账、现金敲诈姚某某24200元。

综上,孙某翰、刘某运、杨某群、尚某、李某壹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犯罪金额共计27099元。赃款均被挥霍。

审判结果

南岗区法院认为,孙某翰、刘某运、杨某群、尚某、周某以暴力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孙某翰、刘某运、杨某群、尚某、李某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孙某翰、刘某运、杨某群、尚某、周某、李某壹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哈尔滨市、牡丹江市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孙某翰、刘某运均系首要分子,均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杨某群、尚某、周某、李某壹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运、杨某群、周某、李某壹具有坦白情节。孙某翰、刘某运、杨某群、尚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法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孙某翰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其余5名被告人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扣押的赃款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并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

村主任的“清欠队”

逼黄村企业

2015年7月期间,哈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东方红村村委会主任王某海(已判刑)借清收驻村企业欠交管理费、卫生费、土地出让金等名义,成立以于某涛为组长,于某龙、毛某学(已判刑)、刘某(另案处理)、王某华(已死亡)等人为成员的所谓的“清欠小组”。2015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海指挥“清欠小组”多次对驻村企业以聚众滋扰、封堵企业大门等方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行取财,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营商环境,形成了以王某海为首要分子,“清欠小组”成员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王某海当选东方红村村委会主任以后,以哈尔滨市某民族风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白某某与前任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合理,需要补交土地流转费用为名,通过“清欠小组”多次要求白某某补交土地流转费。王某海授意于某涛、毛某学、于某龙、刘某、王某华等人多次组织村民进入该食品公司厂区进行滋扰。还雇佣闫某柱(已判刑)驾驶铲车将大量残土堆放到该食品公司生产车间及库房的门前,将大门封堵,致使该公司员工、车辆无法正常进出,企业无法正常生产。

白某某被迫于2015年12月31日与东方红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补充协议》,约定白某某向东方红村补交土地流转费201万元。因白某某未按约定日期补交土地流转费,王某海多次组织村民采取谩骂、围堵的方式阻止工人生产。白某某被迫分6次交纳土地流转费共计100万元。

2017年1月3日,因白某某未按约定日期补交剩余的土地流转费,王某海便授意“清欠小组”再次组织数十名村民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阻止该公司生产,雇佣村民长期对该食品公司进行看守,防止该公司将原材料、机器及已生产出的成品运出公司持续5个月之久。最终导致该民营企业倒闭。经鉴定,该食品公司的停产损失于2017年5月30日的市场价格为3452500元。

2015年12月15日,王某海在其主持召开的东方红村两委班子扩大会议上,以该村辖区内的一些企业不交管理费为由,要求“清欠小组”主抓此事,可以对上述企业采取封堵大门等措施,强制其交费。毛某学、于某涛、于某龙及于某雷、杨某春(均已判刑)等人组织人员和车辆对未交费的哈尔滨盛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兰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市黎某电线电缆厂)、黑龙江省兴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华某电站辅机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某林业机械销售处、哈尔滨恒某电站有限开发公司等六家民营企业的大门进行封堵。杨某春根据王某海授意雇佣倪某印、姜某友、张某义(均已判刑)等人驾驶农用四轮车赶到村里的垃圾站,负责将堵企业大门所用垃圾、残雪从垃圾站转运到上述六家企业门前。王某海则指使倪某迎、黄某(均已判刑)驾驶铲车赶到村里的垃圾站,专门负责为运输的垃圾、残雪的车辆进行装载。运输垃圾、残雪的车辆到现场后,于某雷、杨某春及“清欠小组”的毛某学、于某涛、于某龙等人便指挥倪某印、姜某友、张某义等人将垃圾、残雪倾卸至上述六家企业门前,将六家企业大门全部封堵,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

数日后,盛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王某某、哈尔滨华某电站辅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张某某、黑龙江省兴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袁某某为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被迫向东方红村分别缴纳“管理费”2万元、1万元、4000元。

审判结果

香坊区法院认为,于某涛、于某龙作为“清欠小组”成员在王某海的指挥下多次纠集他人采用封堵企业大门、强占企业生产车间及生产设备的手段,向驻村民营企业强行索取钱款,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营商坏境,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于某涛具有坦白情节,于某龙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于某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于某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例三

喷漆、堵锁眼、开锁入室

“套路贷”团伙敲诈借款人

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胡某浩、张某宇受李某星(已判刑)纠集,为获取非法利益,与刘某、张某晶、李某涛、张某武、申某远等人(均已判刑),分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号1506室、南岗区盟科观邸A1栋2006室等地,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李某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通过签订虚高借条、虚假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制造虚假付款证据,而后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强立债权等,或使用软暴力滋扰、纠缠、开锁入室、出租房屋等方式,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后,由李某星每月支付集团各成员2000元“工资”及“提成、奖金”等。

2017年5月15日,李某星称可以借款2万元给被害人刘某某后,指使赵某魁(另案处理)与刘某某签订了借款金额为26000元的借款合同。后李某星指使张某宇与刘某、张某晶、赵某魁“出现场”,并仅支付刘某某13000元。而后李某星指使刘某、张某武、李某涛、申某远通过滋扰、喷漆、堵锁眼等方式向刘某某索要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欠款”及“利息”等,刘某某被迫通过银行汇款及微信转账向李某星支付33000元,又向李某星支付现金3万元。

案发后,李某星已退赔刘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张某宇的家属另向刘某某赔偿7000元。

2017年5月16日,胡某浩、张某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盟科观邸A1栋2006室,向被害人郝某某谎称可以借款3万元给其使用,并与其签订了借款金额为5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带其“出现场”,后李某星为其偿还其它债务3万元。而后胡某浩、张某宇与李某星、李某涛、刘某、张某武等人通过滋扰、纠缠、开锁、换锁等方式向其索要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欠款”及“利息”等,郝某某之妻张某某被迫共计支付7050元。案发后,李某星已赔偿被害人23000元。

2017年5月31日,胡某浩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盟科观邸A1栋2006室,称可以借款给被害人杨某某,由赵某魁与杨某某签订了借款金额为14000元的借款合同。后李某星指使赵某魁又与杨某某签订了借款金额为14500元的借款合同。胡某浩为杨某某“出现场”并支付其1万元。2017年6月6日,李某星又以杨某某在其他贷款公司借钱为由,强迫杨某某签了一份借款金额为9000元的借款合同。而后李某星、李某涛通过换锁方式向杨某某索要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欠款”,杨某某被迫支付27700元。案发后,李某星已退赔杨某某27500元。

2018年2月1日,胡某浩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盟科观邸A1栋2006室,称可以借款给被害人韩某某,并与其签订了借款金额为25000元的借款合同。后由李某涛、胡某浩“出现场”,由刘某、张某武支付韩某某1万元。而后李某星、李某涛、刘某、张某武、申某远多次通过纠缠、滋扰、恐吓等方式向韩某某索要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欠款”,韩某某被迫共计支付29800元。案发后,李某星已退赔韩某某2万元。

综上,胡某浩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犯罪金额共计67300元,其中既遂37500元,未遂29800元;张某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犯罪金额共计7万元,其中既遂5万元、未遂2万元。

审判结果

道外区法院认为,胡某浩、张某宇为非法获取高额利益,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胡某浩、张某宇均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二被告人均构成自首,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挽回,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胡某浩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张某宇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记者王冠梁可心文/摄/视频拍摄

编辑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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