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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上海公交司机口角,朝其头部打了一拳获刑一年六个月

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2019-08-01 19:48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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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上海二中院 供图

因投币问题与公交司机发生冲突后,酒后的陈某不顾女儿劝阻,对着司机头部打了一拳。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获悉,8月1日,该院审结这起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上海二中院介绍,2019年3月3日晚,陈某在邯郸路某饭店参加同学聚会,聚会结束后已是晚上10点多,喝了不少酒的陈某带着女儿乘坐公交车返回住处。上车时因为投币问题,陈某和司机巫某发生口角,女儿和车内乘客一再劝阻其不要和巫某争执,巫某也向陈某进行了解释。

不料陈某仍不依不饶,当公交车行驶至运光路近伊敏河路时,情绪激动的陈某竟对着巫某的头部打了一拳,巫某顿觉头晕,立刻紧急停车并报警。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陈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巫某因外伤致额面部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9年6月10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阶段,陈某家属向被害人巫某代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6月27日,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上海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某称,本案起因系其受到被害人言语侮辱,且其打了被害人一次后就停止了侵害,并未使事态恶化,也没有造成国家和其他个人的财产损害,原判决量刑过重。

检察机关指出,上诉人陈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在夜晚行驶的公交车上殴打司机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证实司机对陈某有过言语侮辱。结合陈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以及陈某在被害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的情节,对陈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原判决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已经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故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虹口区法院认定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结合陈某系自首,且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陈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最终,上海二中院当庭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承办法官董玮指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公民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琐事纷争一定要正确冷静处理,乘客等人员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责任编辑:郑浩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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