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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述】丨FM:你是员额检察官,那你专业吗?

2019-08-17 18: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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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微信号sdjiancha)

欢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转载请按以上格式在文内注明

大家好,我是讲述人刘娟,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的员额检察官。

又到了每周一期的《夜述》栏目时间啦,大家是不是已经等不及了?别急,今天鲁检君要给大家介绍的可是一位美女公诉人。在公诉席上,她以法为剑、以理为刃,用扎实的法理功底与缜密的公诉思路,铿锵有力地指控罪犯。生活中,她温柔朴素,知性平和。好啦,就先介绍这么多,接下来让鲁检君带你走进她不平凡的生活吧,文末还有彩蛋哟!

“司法工作是一门实践的艺术”,第一次干不好,但用心干了十次、百次、千次之后,办案达到一定数量、经验也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总会引起质的变化。15年间,我始终工作在检察业务一线,从犯罪事实相对简单容易办理的盗窃、交通肇事等案件,到涉案金额高达1.6亿的集资诈骗、涉案人员40余人的涉黑犯罪集团等疑难复杂案件,我都不辜负大家的期待,顺利完成了。可每当我开始有点“膨胀”的时候,变幻莫测的现实总是很无情的啪啪地打脸,让我能够时刻保持一种清醒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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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9日,我受理了一起走私弹药、非法持有枪支的上诉案件。

2015年5月份的时候,谭某通过QQ平台咨询关于购买枪支的情况并进行交易。谭某付款后,卖家很快寄来了4支枪支的散件。仅仅有枪,是远远无法满足谭某需求的。等了一段时间发现相安无事后,他又联系卖家购买子弹。但这一次,他就没那么“幸运”了。包裹被查获,侦查机关顺藤摸瓜,揪出了躲在背后的谭某等人。

法院一审以走私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谭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1名上述人,5本卷宗,案件事实不复杂,罪名在济宁虽不常见但外地应该会有可以借鉴的案件,不难处理,这是我拿到这个案件之后的最初的感觉。

随卷的材料中,有两份材料:一份是谭某的上诉状,一份是辩护人辩护意见。十万余字的辩护意见,说实话,第一遍读下来,我竟没能看懂。

法律专业出身,10多年的检察工作经历,竟然看不懂辩护意见?这是从没有过的经历,用现在的话说,我心中慌得一批,脑中顿时就浮现一个字——“懵”。

这份辩护意见很专业,辩护人对案件事实、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案件涉及到的枪支、弹药等鉴定标准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尽管最后辩护观点没有被采纳,但辩护人的专业着实令我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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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回到案件本身,梳理后,令我犯难的主要有两点。先说第一点,嫌疑弹壳被认定为是弹药散件的鉴定。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第(五)项规定,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案发后,公安机关随机送检了20枚嫌疑弹壳,鉴定后认为:全新,制作工艺精良,柱状黄铜色金属材质,有底槽,无底火,底槽中间有一圆形船火孔,壳体未见射击所产生的形象痕迹、烟痕和火药颗粒残留物。嫌疑弹壳的外形、结构、材质、制作工艺均符合弹壳的基本特征,尺寸与9×19mm巴拉贝鲁姆手枪弹基本相符,认定为弹药散件。

【引申】

9mm巴拉贝鲁姆手枪弹是著名的德国枪械及弹药设计师乔治·卢格在德意志武器弹药制造公司工作期间的作品,到目前为止,这种枪弹已有超过70个国家广泛装备使用,并在至少27个国家大量制造,是公认的世界范围内自动手枪和冲锋枪使用的一种标准枪弹,被誉为“手枪弹之王”。

对该鉴定,辩护人认为认定嫌疑弹壳为弹药散件没有事实依据,因为涉案弹壳没有“制造厂家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国家也没有“其他标准”作为认定涉案弹壳为弹药散件的认定标准,而且鉴定意见中也没有确认该弹壳究竟是制式的还是非制式的。一句话,查扣的1000枚嫌疑弹壳是不是刑法上所认定“弹药的弹头、弹壳”,不能给出明确的鉴定。

审查了所有在案证据、分析完辩护意见后,我向其他地市的检察官进行咨询,也搜索了网上的资料,没有任何关于走私弹壳前例和分析。我对枪支弹药不感兴趣,一无所知,这个案件所需要的知识完全超出了自己的知识储备。可以说,这个案件给我上了一堂很生动的课。

为了不被上诉人“碾压”,到看守所提审上诉人之前,我特地从网上“恶补”了很多枪支、弹药的知识,如果你现在问我关于“世界十大名枪”等内容,我应该也会脱口而出。

“战前准备充足,弹药准备完毕”,有了这些基础,那天讯问进行的很顺利,当谭某说的枪支的情况,我可以与他对答时,他眼里的惊讶让我心中暗喜,“是啊,我这么拼命,不就是为了这一刻吗!”

我做了很多研究,查阅了大量资料,也咨询这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和枪支弹药方面的专家。鉴定意见对于涉案弹壳未明确表述制式或非制式系因为国内、国外无行业标准,也找不到制式的标准,仅能根据专业知识和个人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因为弹壳与精密件不同,目前只能以直观标准去对应,以非制式界定,对于相同功能也是物理和经验判断,目前尚做不到对于功能的检测。鉴定意见中描述,嫌疑弹壳的外形、结构、材质、制作工艺均符合弹壳的基本特征,尺寸与9×19mm巴拉贝鲁姆手枪弹基本相符,是鉴定人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并最终得出“是弹药散件”的意见,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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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犯难的问题是司法解释适用的问题。

2014年8月12日,两高公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四条规定: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辩护人认为,涉案的1000枚嫌疑弹壳是否属于该解释中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或者“废物”,没有相关的鉴定意见,进行相关的鉴定进而排除合理怀疑,是认定谭某构成走私弹药罪的前提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有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一言以概之,走私弹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审查后认为,走私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在该司法解释中是并列关系的罪名。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三款是对第二款的进一步解释,是否适用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案中,涉案的1000枚弹壳是全新的,与通常意义上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明显不同,应该是拟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废物罪或者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时候才需要做相关的鉴定。如果只是认定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弹药罪的时候,应该按照正常的办案程序,作出相应的弹药鉴定即可。

最终,这些意见得到上级和法院的认可。谭某对其他刑事案件的侦破起到积极作用,参照立功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以走私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枪击事件,国内外偶有发生,凡是爆出来的,都会刺痛人们的神经,因为枪支的危害性十分大。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而这种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交易刺激了枪支、弹药的非法流转,也使其持有规模随意扩大,一旦枪支、弹药向社会流转扩散,会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隐患,必须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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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是这一个案件,多年的办案经历让我对检察官专业化产生了一些思考。

当今时代,信息爆炸,但人的精力和智力等是有限的,不可能上知天文、下晓地理。但犯罪手段、方式、方法越来越多,特别是在金融、科技等领域犯罪,专业性很强,我不禁会问自己,当遇到这类案件的时候,我能应对吗?答案可能是不确定的。即便是通过不断学习来补强自己的能力,但案子不等人,可能很多证据在你学习的过程中却灭失了。另一方面,因为不专业,案件办理的周期会很长,造成案件积压、效率低的问题。

前段时间,张扣扣案辩护人邓学平律师发表的《一叶一沙一世界》的辩护词,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和极大的争议。张扣扣故意杀人无可争议。除了邓学平律师外,该案还有一个辩护人——殷清利律师。在辩护策略上,一人从法律角度、一人从情感角度为张扣扣进行辩护,这种分工、策略,是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现阶段律师注重专业化团队建设,从案件类型分工到按照一个类型案件的流程来分工,越来越专业化,形成一种高效专业的团队办案模式。面对这些,我还是会不禁问自己,我有能力应对吗?

现在,上海检察机关的金融犯罪办案团队、北京海淀检察网络犯罪办案团队等,他们集中一切力量,集中办理某一类型罪名并进行深入研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员额检察官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等一系列改革,其目标之一也是推动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让检察工作专起来、强起来。

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仅是形势所迫,更是大势所趋。“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情,专业化办案团队可以使得案件办理相对集中化,有利于检察官精通专业知识,提升办案质量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

反观自身,我时常在思考是否注重了知识更新和实践锻炼?是否对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熟悉和掌握?在证据审查、纠正违法、引导取证、案件汇报、讯问询问、文书制作、风险防范、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是否能达到新时期的要求?

“欲戴王冠,必承其重。”成为一名员额检察官,是我自己的选择。手中有权,就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与使命。面对压力不退缩,永远在学习的路上,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理各种复杂的案件,让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这是我们要承受的重量。我希望第二个15年,第三个15年……当我问起自己,我都可以仰起头骄傲地说,我做到了!

刘娟个人简介

刘娟,女,37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员额检察官,第五届“全国优秀公诉人”,被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授予山东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获“山东省优秀检察官”等称号。

(本案中除检察官外,其余皆为化名,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感谢由济宁检察机关提供支持)

监制丨徐安江

策划丨王蓉蓉郭祥海

文字|刘娟寇文一

统筹音效|刘璠

责任编辑丨王蓉蓉胡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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