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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1069天,改判无罪后河北女子提出443万国家赔偿

2019-09-10 08: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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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抓到最终获得无罪判决,这期间,刘秀丽被羁押了1069天。9月9日,刘秀丽向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红星新闻记者从刘秀丽代理律师处获得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她提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误工费等共计443.5万余元。

刘秀丽向滦州市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2015年4月,刘秀丽被原滦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同年5月5日,原滦县检察院对刘秀丽批捕。6个多月后,原滦县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和重婚罪,将刘秀丽公诉至法院。

2016年5月16日,原滦县法院审理后,判处刘秀丽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刘秀丽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5月31日,唐山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同年7月17日,唐山市中级法院将该案指定迁安市法院审理。

今年7月8日,迁安市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2017)冀0283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红星新闻记者拿到的该判决显示,唐山市中级法院指定异地审理后,迁安市检察院同样指控刘秀丽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和重婚罪。

据迁安市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间,李志敏通过互联网站大量散播滦县司家营研山铁矿手续不全、违规占地等信息,并宣扬该信息是自己所发,引起正在建设中的司家营研山铁矿方面的恐惧。2011年10月,河北矿业副总田志云指派主管研山铁矿外协工作的副总宁连春处理此事。李志敏提出索要200万元人民币才不发布此类信息。

起诉书指控,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司家营铁矿负责人多次通过中间人找到李志敏、刘秀丽协商此事,均未果。直到2012年2月,司家营研山铁矿同意支付李志敏、刘秀丽90万元后,李志敏才承诺不再对司家营铁矿作反面影响。

检方还指控,李志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秀丽认识后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

2018年1月18日,迁安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之后,该案因“属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后两次经唐山市中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最终,迁安市法院认定,刘秀丽无罪。

法院认定,李志敏因其母亲的房屋拆迁与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发生争议,在争议的协调解决过程中,李志敏向对方提出给付补偿费的要求,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李志敏在网上发布司家营研山铁矿相关消息的行为,目的是为实现其合法的民事权利且其发布的消息属实,故不能评价为敲诈勒索行为。

法院认定,刘秀丽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李志敏构成犯罪为前提,而公诉机关对李志敏构成敲诈勒索的指控不成立,故刘秀丽的行为亦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重婚罪,法院认为,因侦查机关未对二被告人刑事立案,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故李志敏和刘秀丽二人不构成重婚罪。

判决刘秀丽无罪的是迁安市法院,她为何会向滦州市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刘秀丽的代理律师肖之娥解释,《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原滦县人民法院,现滦州市人民法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刘秀丽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她在2015年5月5日被原滦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至2018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共被羁押1069天。鉴于她身心遭受巨大创伤,赔偿义务机关应按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标准的3倍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3219.58元。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方面,刘秀丽称,她被错误羁押、错误判决所形成的身体疾病、精神压力,与看守所内生活条件有直接关系。符合“造成严重后果”,赔偿义务机关应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

“该案侦查阶段,原滦县公安局扣押了大量与案件无关的个人财物。赔偿请求人一直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退还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直到判决无罪,才得以部分退还,未退还的下列财物,因长期扣押,已经毁损,无法使用。”刘秀丽还提出包括汽车、笔记本电脑、手机、个人商业保险等财产损失赔偿484594.8元。

此外,刘秀丽还申请滦州市人民法院赔偿其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诉讼成本等,并要求滦州市法院向她赔礼道歉。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赵倩

编辑 张超

(原标题:《被羁押1069天,改判无罪后她提出443万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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