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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广东“枫桥经验”丨稳金融!广东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行业纠纷调解

2019-09-19 20: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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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下称《规划纲要》)出台以来,广东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立足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的定位,积极开展金融行业纠纷调解工作,不断健全完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纠纷调解合作模式,防范化解金融矛盾风险,助力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2019年上半年,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粤港澳大湾区九市金融行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439宗,调解成功401宗 ,涉案金额1.24亿元。

粤港澳大湾区九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打造金融、保险等金融行业调解平台,通过加强金融消费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维护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深圳市设立福田中央商务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聚焦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纠纷;惠州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挥平台桥梁纽带作用,落实人民调解职能,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化解保险类矛盾纠纷为主战场,积极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还加强金融行业调解队伍建设,一方面通过聘请具有法律、金融、管理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建立高素质专职调解员队伍。另一方面,粤港澳大湾区内金融调委会普遍建立金融调解专家库,采用专业化团队调解模式,由金融行业资深人士、高校专家、著名金融学者作为专家库调解员,根据调解案件需要,提出专家调处意见,对疑难复杂的调解案件,应调委会邀请组成专家团队共同调解,实现专业化辅助调解,专家团队专业调解。

惠州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借鉴英国金融巡查员制度,采取以“调解员为核心,坐班律师、调解助理和独立第三方协助”的团队调解模式,由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担任“坐班律师”,对纠纷的诉讼前景进行法律研判,提高调解的准确性和前瞻性;“第三方旁听代表”则由与当事人无利益关系的金融行业代表、消费者代表担任,监督旁听调解,确保调解过程公平公正。

粤港澳大湾区各市金融行业调解委员会还健全完善调解对接机制,例如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与当地法院加强沟通,畅通诉前调解渠道,持续巩固案件起诉—移交调解—司法确认“一站式”服务;完善仲调对接机制,就金融人才、信息、调解案件互助等与仲裁机构加强对接合作,探索推行“调解+仲裁”执行机制;完善消调对接机制,各地消费者委员会、12363金融消费咨询投诉平台等将各自受理的涉及金融消费类的纠纷转由当地金融行业调解委员会处理,进一步畅通消费者委员会化解涉金融纠纷化解途径。

广东还积极加强粤港澳调解机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

2019年4月24日,东莞市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右上:2019年7月3日,《平安东莞——和契生财》栏目播出金调委专题;左下:2019年8月2日,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合作研讨会;右下:2019年8月16日,东莞市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座谈会。

2019年7月,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依托广州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与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深圳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会以及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10个城市的调解机构就粤澳地区金融纠纷调解合作事宜达成合作协议并签署《粤澳地区金融纠纷调解合作框架协议》。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调解机构为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提供便捷、低成本的解决纠纷的渠道,发挥了化解双方矛盾的“润滑剂”和“减压阀”作用,有效舒缓金融纠纷诉讼压力,防控金融风险,维护了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稳定。

典型案例

惠州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

外籍人士与金融机构的纠纷

P先生是法国籍人士,是一名教师,现在惠州大亚湾区生活。其称银行卡于2019年2月21日12时在境外马来西亚某自动柜员机被取现4次共计等值人民币9667.53元,产生手续费70元。同日,P先生携带证件及银行卡前往派出所报案并到涉事银行当地支行网点反映。经确认,P先生曾到马来西亚出差并使用刷卡取现、消费。但账户发生取现时,P先生在中国境内且随身携带银行卡。因此,P先生要求银行赔付。

接案后,惠州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惠州金民调)安排调解队伍专程前往大亚湾区进行实地调解,同时为解决与P先生的语言沟通问题及应对P先生可能存在理解不了汉语文本的情况,还准备了英文翻译全程陪同,实现交流无障碍。

在调解现场,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纠纷事实后,认为该案件主要涉及两大焦点:一是伪卡盗刷事实是否成立?二是消费者是否已尽妥善保管个人金融信息的义务?依据当事双方提供的资料作出分析,基本符合伪卡交易的认定情况。本案涉事银行对于持卡人是否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未能举证说明,且不法分子对持卡人卡片实施伪卡盗刷时,银行未有效检测异常交易状态并作出止付,涉嫌未充分履行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义务。而P先生对于是否已尽妥善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义务,无法提供证据说明。因此,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涉事银行同意补偿损失金额的50%,P先生在获得次赔付后,不再对该争议向涉事银行提出任何其他要求。事后,P先生对惠州金民调为其提供如此便捷且免费调解服务表示感谢,还表示回校后也向同是外籍的教师宣传人民调解机制,让更多的人受益。

东莞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9年1月7日,东莞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东莞金调委)成功调解1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共计约1920万元。

2017年10月26日,债务人A公司与债权人某银行签订《授信协议》,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人民币230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授信期为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同时,担保人B公司及卢某、刘某、王某等8人分别与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债务人《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连带担保。2017年10月30日,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向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300万元。

2018年12月份,由于债务人未能依约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立即清偿上述合同项下拖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约1920万元,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5日将案件移交东莞金调委进行诉前调解。

东莞金调委收到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后,立即安排调解员跟进处理。调解员根据自愿原则,在得到双方当事人明确答复有意愿进行调解后,立即对案件展开核实与调查。调解员掌握案件基本脉络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后,在半个月内促使双方初步达成和解意向,于2019年1月7日在东莞金调委调解室进行调解,双方当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于当日至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的成功调解,使得债权人可快速取得司法文书维护其债权,也为债务人争取了筹集资金的时间,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供图:珠海、中山、惠州、东莞、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广东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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