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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彰显检察担当 感受公平正义

2019-09-23 22: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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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社记者 张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公平正义就是意味着担当精神。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坚持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司法办案的价值取向和重要目标,认真审查证据,严格依法办案,坚持做到不枉不纵;同时,坚持人性化办案,在办案过程中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融法理情于一体。

使命担当,不放过细枝末节

案例一:纸币上的划痕

2018年12月18日,河北省磁县村民王某下公交车后,发现裤子口袋被人用刀片划破,口袋中的1200元现金被盗。王某立即报警,民警到周边展开搜寻,黄某和孟某听到警车鸣笛后拔腿就跑,后被抓获,民警从他们身上搜出1200元。经查,二人均有盗窃前科。

今年1月,该案被移送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王永刚提讯犯罪嫌疑人黄某和孟某时,两人均不承认犯罪事实。

为确保证据确实充分,王永刚多次走访磁县公交公司,查看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走访附近群众,但均未获得有价值的线索。如果真的是证据不足,就应该按照疑罪从无标准认定;但如果因为自己的工作没做到位,没有找到关键性证据,就是自己的失误。

纸币上会不会有刀割过的划痕?王永刚忽然想到这个问题。他建议公安机关提取王某被割破的裤子和搜得的纸币,并对王某裤子的划口和纸币上的划痕进行比对鉴定。三天后,公安机关送来比对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认为,王某裤子的划口和12张百元纸币左下角不起眼的划痕纹理走向完全一致。

面对鉴定意见,黄某和孟某两人垂下了头,当即交代了犯罪事实。由于案情简单,二人均认罪悔罪,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揭开数字之谜

2017年12月,居住在承德市双桥区的栾某,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不考试也能办理驾照”的信息。纪某看到后信以为真,并告诉了亲朋好友,后有40余人将钱交给栾某,但栾某迟迟没有办理驾照。纪某遂报警。

案件定性清晰,栾某认罪并赔偿纪某等人经济损失。但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上所写的诈骗数额“109300余元”,到底“余”多少?审查起诉期间,双桥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宏剑仔细审查案卷发现,栾某供述的犯罪数额、提供的书证以及纪某陈述的犯罪数额、提供的书证分别是四个不同的数字。

“你一共收到纪某支付的办理驾照的钱款有多少?通过什么方式支付?”张宏剑提审栾某时问道。

“微信转账。”栾某回答。张宏剑随即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侦查人员调取微信记录进行核对,并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调取的证据以及其证明目的。侦查人员通过补充侦查拿到了二人的微信记录。

微信交易记录显示的金额与栾某供述、纪某陈述和其他书证不符,为此,张宏剑再次核实发现,栾某在自己记录的账本中存在漏记情况,而纪某提供的书证中存在票据重复计入的情况。虽然微信交易记录与之前栾某和纪某的说法不相吻合,但二人均对微信交易记录的数额表示认可。109300余元在检察机关起诉书中变成了准确的109390元。

今年3月,经双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双桥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109300余元和109390元,数额上虽只差了90元,但在办案中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是我们必须具备的。”回想起自己办理的这起诈骗案,张宏剑感触良多。

深挖细查,疏而不漏

案例一:不只是危险驾驶

“朱姐,给您分了一个危险驾驶的案子。”2018年9月的一天,邯郸市峰峰矿区检察院检察官朱梅接到了院案管办的来电。

朱梅拿到卷宗才发现案情并不简单。犯罪嫌疑人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86.37mg/100ml,而案卷里还透露着其他信息:证人证言显示“他还拿了我们店的手机”;此外,还有“他还砸了我们办公区的桌子”的巡警记录。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她,这案子里大有文章。

经查,刘某和朋友聚餐时,接到手机销售店电话,告知其可来店里取回之前预定的手机。刘某当即驾车来到手机店取货,付钱时发现自己微信里的钱不足以支付,竟强行将手机拿走。其间,他还摔坏了店里的一把椅子和一部手机。之后,刘某驾车在街道逆向行驶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汽车发生剐蹭,被巡警带至派出所。在派出所办案区内,他又将门窗、涉案财物存放柜砸坏。

朱梅认为刘某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此前,峰峰矿区公安机关确定的侦查方向是涉嫌危险驾驶,并没有收集涉嫌寻衅滋事的证据。峰峰矿区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建议对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的证据进行补查固定。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相关证据渐趋完善。经鉴定,毁损财物价值共计3600余元。公安机关还查到了刘某在2014年曾因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的旧案。

2018年10月31日,峰峰矿区检察院以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辩论阶段,刘某提出危险驾驶罪应该吸收到寻衅滋事罪里,择一重罪处罚。公诉人当即表示,刘某的寻衅滋事行为不是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行为或结果,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而是当天两个不同的行为,应该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今年2月26日,峰峰矿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二:挖出漏犯

“检察官,我和张涛(化名)没有矛盾,他一定是受刘小亮(化名)指使的,希望你们能帮我查清事实。”6月12日,肃宁县检察院检察官李静听到被害人李某的这番话后,陷入沉思:一起看似简单的寻衅滋事案,背后难道还有什么隐情吗?

李某递交的书面材料显示,2017年3月,刘小亮与李某为门店悬挂广告条幅问题产生矛盾,刘小亮带人到李某的门店理论时打了李某家人。同年4月,刘小亮又指使张涛等人持械来到李某门店外,伺机殴打了李某。5月,李某在接孩子放学时,被持刀的刘小亮扎致轻微伤。每次案发后,公安机关都及时作出治安处罚并调解结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李某通过宣传单了解到了一些黑恶势力常识,便将自己的遭遇举报到该县扫黑办。2018年12月,公安机关对有关线索进行核查后,对“张涛持械殴打李某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因为张涛未如实供述受刘小亮指使的犯罪情节,未对刘小亮采取强制措施。

今年6月初,公安机关将张涛寻衅滋事案移送肃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现场监控清晰记录下案发情形,张涛供述了犯罪动机和经过,表示认罪。但李静却没有因为案件简单而掉以轻心,因为张涛供述是自己驾车来到现场,而李某陈述张涛追打自己后是跳上车后座逃离现场,如果李某陈述属实,此案尚有未落网的同案犯罪嫌疑人。

审查思路逐渐清晰,提讯张涛成了突破本案的关键。张涛原以为只要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补偿,就不会受到法律制裁。李静耐心细致地讲解了寻衅滋事罪和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内容,最终,张涛如实供述了刘小亮指使自己持械殴打李某的事实。根据张涛供述,李静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刘小亮被抓获归案。

在李文颖检察长的带领下,肃宁县检察院不断拓宽追诉视野,注重从讯问、询问、走访调查中发现漏罪漏犯线索。自2018年至今年6月,共纠正漏诉26人次。

办案有温度,情法能交融

案例一:情暖人心

2018年初春,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志凯受理了一起“一房二卖”的合同诈骗案。2014年年底,犯罪嫌疑人郭丽(化名)夫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首付款后,与开发商协议尾款36万元走商贷。因做服装生意亏本,郭丽夫妇未能办妥贷款手续,被开发商诉至法院。

2017年5月,郭丽夫妇与谷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以7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转售给谷某,3个月内过户。签约后,郭丽以交付定金、办理更名和房产证等理由,多次骗取谷某共计36万余元,但未按约过户。2017年10月,郭丽夫妇因债务缠身,竟将此房再次出售给明某,收了定金6万元后就躲了起来。

郭丽和丈夫都是独子,如果被判了重刑,年迈的双亲和两个孩子将无人扶养。而根据郭丽夫妇的经济状况,被害人谷某和明某的经济损失也无法挽回。

为此,王志凯不厌其烦地向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在郭丽夫妇及其家属、律师、开发商、被害人、法院之间奔波,努力寻求多方满意的方案。最终,征得开发商同意后,由谷某按照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房贷尾款支付给开发商,开发商将房子更名到谷某名下,郭丽夫妇的父母筹款6万元还给明某。被害人的损失全部挽回,他们主动出具谅解书,要求对郭丽夫妇从轻处罚。

“我们知错了,没想到检察官这么费周折地挽救我们。”在法庭上,郭丽夫妇鞠躬致谢公诉人。今年2月底,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郭丽夫妇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六个月。在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社会矛盾得以顺利化解。

“起初以为孩子犯了法,这辈子就完了,是你们让我相信法律也是暖人心坎的及时雨。”近日,郭丽夫妇的父母来到王志凯的办公室,送上锦旗表示感谢。

案例二:宣告不起诉

近日,一场涉及民企的不起诉宣告会在新乐市检察院举行。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等应邀前来旁听。

2016年5月,河北省某化工有限公司向唐山市某单位销售一批化工产品。为逃避税款,该公司从浙江省丽水市找来一张同等数额的伪造发票,交给对方入账。2018年12月,新乐市公安局将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新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深入该公司实地走访,了解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并到税务部门调取了企业纳税证明,得知该公司自开业以来均正常纳税,无欠缴税款,未因偷漏税行为受到过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公司负责人赵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有投案自首行为。

今年3月18日,新乐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一致认为该公司及负责人赵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但情节轻微,决定对该公司及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宣告会上,企业家和各方代表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均表示理解,对检察机关维护法律权威、保护民营企业的举措给予了高度评价。办案检察官当场对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开展训诫教育,让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深刻认识到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赵某真诚悔过检讨,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依法依规,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诚信务实的企业人。

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案例一:阻拦“黑校车”

“检察建议既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也为校园安全筑起了防护网。”今年7月,顺平县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向顺平县检察院反馈检察建议的实施情况。

这份关于校车安全的检察建议,源于一起案件。蔡某在顺平县经营一家幼儿园,他多次驾驶妻子名下的小客车从事校车服务工作。今年3月21日,蔡某驾驶该车,载1名教师和14名幼儿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经核实,蔡某超载9人,且其未取得校车驾驶资质,驾驶的车辆未取得校车标牌。而同日,其雇用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质的司机靳某,在驾驶普通客车送幼儿回家途中,也被发现超载13人。

顺平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快捕快诉,随后,该院检察长马志晴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蔡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靳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此同时,顺平县检察院还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危险驾驶案刑拘直诉快速办理模式,通过了《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校车严重超员类)证据标准指引》等有关文件。

案件办结后,顺平县检察院针对校车监管漏洞向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在全县范围内对校车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为此,该县教育局积极行动,对涉及的幼儿园资质和校车安全问题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档案制度、“一园一档”备案制度,并利用新闻媒体、微信群、家长会等形式对学生及家长全面开展乘车安全教育。

案例二:签订普法协议

今年4月25日,对高阳县的梁某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日子。这天,高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向其宣读不起诉决定,同时与其签订普法教育协议。

今年2月26日,高阳县公安局向检察机关移送了梁某涉嫌交通肇事案。2018年12月16日,梁某与妻子张某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路上摩托车失控翻倒,二人受伤,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梁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办案检察官在传唤梁某时得知,自事故发生后,梁某一直陷于妻子死亡的痛苦和自责中,精神恍惚。两个孩子均在读书,平时家里生活靠夫妻俩打工维持,妻子出事后梁某无心工作,家里没了收入,自己还需看病治疗。案发后,梁某的岳父岳母对其已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材料恳请对女婿从轻处理。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办案人员向主管副检察长进行了汇报,并经批准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今年4月25日,该院对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向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办案检察官从法理和情理角度对梁某进行疏导,并与其签订普法协议,制订定期回访计划,决定对他进行为期一年的跟踪记录、普法教育和心理疏导,并针对其家庭实际情况,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通过办理此案,我们要让群众感受到检察机关办案也是有温度的。在办案中,我们会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检察职能融入到社会治理和社会矛盾化解中。”高阳县检察院检察长陈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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