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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酒遭拒持刀伤人 寻衅滋事罪责难逃
当场用酒杯砸打他人,还回家持菜刀返回现场继续砍人,这是有多大的仇恨呢?真相竟然只是因为被告人敬酒遭拒,感到气愤而伤人。最终被告人因寻衅滋事罪受到法律的惩处。日前,这宗案件在汕头龙湖法院已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9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永与被害人王某在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某牛肉店吃夜宵、喝酒。期间,被告人因向被害人敬酒遭拒而感到气愤,遂持啤酒杯砸向被害人的头部,并动手扇打被害人的脸部,后被现场的王某锋等人劝阻离开。被告人随后回家拿了一把菜刀返回上述牛肉店砍被害人,被害人在拿起椅子抵挡的过程中其左手臂被划了一刀。最后,被告人王某永被在场的王某锋等人劝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同年9月11日,被告人接到派出所的电话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永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素材提供: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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