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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分三级干预,完善矫治帮教措施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李嫒嫒 孙茜楠
2019-10-21 18:55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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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缺失、保护不力等因素导致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如何有效预防成为待解命题。

10月21日,受国务院委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草案说明指出,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或违法行为,且多数未得到及时有效干预,新修订草案根据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规定了三级干预或矫治措施。

监护缺失等因素致违法犯罪,多数不良行为未有效干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施行。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2018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被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一并考虑。

草案说明指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监护缺失、关爱缺乏、管教不严、保护不力等因素。修订草案通过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最大限度地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

此外,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

上述草案说明指出,修订草案明确了需要干预的行为,根据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同时完善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和跟踪帮教措施,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个等级分级预防,可实施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澎湃新闻观察到,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尽量保留现行法律框架和内容的同时,对其体例结构进行了合理调整,以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

比如,不良行为的基本特点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

在针对不良行为的干预上,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规定中明显已经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移入严重不良行为,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出现的其他不良行为,并从及早干预、防止其进一步走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其次,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新的界定和列举,便于实践准确识别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

同时,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此外,修订草案还针对重新犯罪的预防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诉讼中的预防工作,二是刑罚执行中的预防工作,三是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预防工作。

草案说明指出,修订草案统筹考虑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的关系,丰富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规定。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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