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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提出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不少重磅政策已落地

澎湃新闻记者 胡志挺
2019-11-07 22:1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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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再次发文提及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

11月7日,据新华社报道,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深化对外开放”内容中,《意见》在第二条提及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包括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减少准入条件、取消设立分支机构等要求。

其实,在此之前,国务院以及相关部门已经多次发文提及上述要求,多个与外资机构相关的管理条例也已经修改。

《意见》指出,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和开展相关业务的数量型准入条件,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的总资产要求,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年限、总资产要求。

10月15日,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根据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七项条件,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为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而此次修改则将上述两项删去。

换而言之,外资保险公司决定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更宽松了,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以及在中国境内展业的年限都不再是硬性要求。

此次《意见》也提到,扩大投资入股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的股东范围,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继续支持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

而在此前修改两部条例时,也将上述内容增加写入了条例。比如,保险业方面,增加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原则制定”,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银行业领域,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时,一是放宽了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自主选择中方合作伙伴的范围;二是放宽了外国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条件限制,取消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为规模较小但自身经营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大空间。

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10月1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也表示,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比如外资法人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后,其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已经一致了。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刘福寿曾如此谈道。

此外,《意见》还指出,2020年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这一要求,其实也是中国政府早已提出的。

仅以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排头兵保险业为例,2017年11月,时任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在国新办吹风会上曾表示,三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五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但仅仅半年后,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会上表示,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的上限将放宽到51%,三年以后不再设限。

2018年5月,银保监会发《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将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中的外资比例上限由50%改为51%。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中,就包括了人身险(又称寿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责任编辑:郑景昕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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