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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江等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09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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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高江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罪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涉案被告人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17人。认定被告人高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呼伦贝尔地区首例一审宣判的涉黑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江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其所控制的鸿源、天福、克尔伦牧草、天牧四家公司,在牧民办理牧富贷款过程中获取非法利益;并通过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手段聚敛财富,攫取经济利益。被告人高江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多次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江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其余涉黑被告人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原标题:《高江等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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