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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湘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宣判

2019-11-08 17: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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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 8 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对张湘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卢华生与被告人张湘平及张某某(另案处理)系相邻。卢华生自2017年开始将原三层楼房拆旧建新。卢华生未经住建部门批准,擅自加盖第四、五层而引发相邻纠纷。2018年7月22日6时许,卢华生请人对其第五层屋面施工,张湘平之妻张某英、张某某之妻谭某花出面阻工,卢华生随即报警。随后,卢华生骑摩托车出去引导出警的辅警来现场。在此期间,张某英、谭某花与卢华生之妻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张湘平、张某某闻讯先后赶至案发现场。警方到达附近巷子后,卢华生在辅警停车时先行返回,得知李某被打,卢华生与张湘平发生口角,并冲上前用摩托车钥匙将张湘平的脸划伤,双方便扭打在一起。张某某见状踹了卢华生左小腿一脚,卢华生随即倒在地上。张湘平顺势跨在卢华生身上,朝卢华生的脸部打了两拳。被扯开后,卢华生被送往安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卢华生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胫骨中下段螺旋形骨折,左后踝骨折。经郴州市永乐司法鉴定所鉴定:卢华生左胫腓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华生左小腿损伤系遭受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与卢华生所述的致伤方式相符。张湘平的家人为卢华生交纳医疗费10000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湘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张湘平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张湘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湘平所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原标题:《张湘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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