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我省法院上周集中宣判一批涉黑涉恶案件【全省法院一周案件新闻速览】

2019-11-11 14: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新闻

速览

每周三分钟

速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案件新闻

11月11日星期一,农历十月十四

审判案件新闻

非法持有枪支

车继明涉黑案宣判

车继明系赵全胜涉黑案骨干成员。赵全胜、车继明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已经原陇南中院、省法院判决确认。因被告人车继明在逃,未能一并审判。车继明于2018年12月27日被抓获归案。陇南中院一审查明其非法采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如下:1999年12月份,赵全胜与刘继刚达成合伙开矿协议后,赵全胜邀请被告人车继明带领民工采矿及粉矿。赵全胜承诺对其给予一定的股份。至2001年案发时,车继明共生产出黄金六十多公斤,从中获利46万元。1996年,被告人车继明购买1支五连发猎枪,1997年全国缉枪治爆开始后,车继明未上缴该枪支,非法持有至1999年底在严坪矿山交给赵全胜。陇南中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车继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车继明非法采矿所得的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车继明提出上诉。省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起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判了!

2012年至2018年期间,杨一伟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王刚等人,在定西市安定区城区大量高利放贷,并以暴力、威胁及滋扰、跟踪被害人、悬挂横幅等软暴力手段,违法收贷,获取高额利息,纠集杨一品、连鹏举等人,强行“看场子”收取保护费,插手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聚众造势,酒后滋事,威胁工作人员,打骂消费者,打砸物品,消费后不结账或者少结账。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一伟、王刚、杨一品、连鹏举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及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形成以杨一伟为首要分子,王刚、杨一品为重要成员,连鹏举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安定区人民法院以杨一伟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部分被告人被判并处罚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用民间借贷为幌子发放高利贷

一恶势力犯罪团伙覆灭

2011年以来,被告人曹伟东纠集包春辉、高占东、曹刚、杨晏军、高国军、曹博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方式,索取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放高利贷,又以到期不能还款为由收取高额逾期费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借其恶名,采用追逐、拦截、搂抱方法侮辱猥亵妇女;以索要欠款为由,威胁他人与其商品交易,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制猥亵、行贿、强迫交易等罪。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渭源县法院对该团伙组织者、纠集者曹伟东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一名公职人员被判刑

2018年3月,恶势力团伙成员包春辉、曹伟东(另案处理)等人为了能在上湾镇水家窑村杨家山社松树沟河地段顺利采砂,经渭源县上湾派出所所长林凡的介绍,由包春辉在临洮宴请时任清源水利站副站长李晓刚,给李现金2万元,请求在其采砂过程中给予帮助。2018年4月,包春辉、曹伟东等人在非法采砂时被举报,上湾镇综合执法所制止包春辉等人非法采砂行为并罚款1万元。包春辉、曹伟东为了能够减轻处罚及以后顺利采砂,二人带五粮液、剑南春白酒各一箱、软中华香烟两条(共价值9860元),与李晓刚在渭源县城一农家乐协商采砂事宜,并承诺从非法采砂获利中给李晓刚好处费,李晓刚答应请求并收受了上述物品。2018年8月,包春辉、曹伟东等人与甘国和清算账务时,分给李晓刚2万元。渭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856万元,为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晓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重拳除恶

史想明等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判刑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想明、邓霞强、张玉琳、邓求娃、蔡军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漳县县城、武阳镇、新寺镇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6起,其中敲诈勒索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赌博违法活动4起。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想明、邓霞强、张玉琳、邓求娃、蔡军龙等人,以殴打、威逼、恐吓等方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赌博等数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属恶势力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想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纠集有前科人员获取非法利益

一恶势力犯罪团伙受审获刑

2015年1月,被告人卢学瑜经社员大会选举,担任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迎恩村七社社长后,提名具有前科、劣迹人员杨兴军、卢学贤及卢学志等九人重新组成社委会,以为社里争取利益为名,多次煽动、组织本社社员阻拦邻近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围堵单位大门,索取高额“赔偿款”获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邻近单位的生产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卢学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院以被告人卢学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软暴力”讨要非法高利贷债务

一恶势力团伙获刑

被告人邓积德、邓延军父子长期从事养殖业并有一定积蓄,自2014年开始邓积德向他人发放高利贷,后邓积德、邓延军以借款形式向他人变相吸收资金用于扩大高利贷发放规模。自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邓积德、邓延军纠集张玉霞(邓延军之妻)、郭玉萍(邓积德之妻)、朵宏鑫等人在讨要高利贷本息过程中,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虚假诉讼、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以言语恐吓、滋扰、威胁、聚众造势、殴打等手段逼迫借款人或保证人还债。被告人邓积德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邓积德为首要分子、邓延军为重要成员,张玉霞、郭玉萍、朵宏鑫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民乐县法院于2019年年8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邓积德等八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邓积德等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邓积德等人提出上诉,张掖中院于2019年9月2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掖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刑、罚款!

以暴力手段非法收车,你敢吗?

自2015年底至2017年,被告人于国金为牟取非法利益,受他人委托为他人追讨债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收车,充当地下执法队,在全国各地多次实施非法收车的违法犯罪活动。期间雇佣、指使郭徽(批捕在逃)、王尧、史天义等人从事拖车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于国金为首,王尧、史天义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甘州区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团伙首犯于国金有期徒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张掖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牟取非法利益殴打他人

张掖一恶势力团伙获刑

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黄立福、黄永林、刘寿德以甘肃邦贺实业公司、张掖市邦贺建筑工程公司为据点,为获取高额利息和虚增债务的高额利润,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追索费”“高额利息”,肆意认定违约金等手段虚增债务,与被害人签订房屋(车辆)抵押、买卖转让合同,合同到期后,为讨要债务,使用殴打及滋扰、纠缠、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敲诈、占有财物,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被告人黄永林、黄立福、刘寿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强行占有他人房屋、车辆、财物、非法讨要债务、胁迫他人出具借条的方式,勒索被害人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立福、黄永林、刘寿德在强行索要债务过程中采取殴打、滋扰、纠缠、锁门、强拿硬要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及经营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立福、黄永林用虚增债务的借据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利用司法资源以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甘州区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立福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刘寿德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黄永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立福、黄永林、刘寿德提出上诉,张掖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34人因寻衅滋事获刑

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陆尚上等34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插手民间纠纷,在甘肃临夏、定西、甘南、庆阳、青海玉树、四川德格等地,通过控制被害人通讯工具,威胁、恐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拖走他人工程机械12台,被告人陆尚上、王晓珠纠集他人实施犯罪11起。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永靖县法院经依法审理,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陆尚上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非法拘禁!

这一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宣判,18人获刑!

10月31日,天祝县法院对席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18名被告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扣押的宝马X1小轿车返还于张某某,公安机关冻结的387966.12元抵顶缴纳罚金。(武威中院)

平凉庄浪:

横行乡里的“村霸”栽了

11月7日下午,庄浪县法院对被告人马江丙、马博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江丙、李彬、李怀珠、杨芳红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这是该院审结的又一起“村霸”犯罪案件。

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江丙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马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李彬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怀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杨芳红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平凉中院)

甘肃农业大学原副校长

张国民受贿、行贿案一审开庭

11月8日,甘肃省陇西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张国民受贿、行贿一案。

甘肃省陇西县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国民利用担任武威市城市建设规划局局长、武威市规划局局长、武威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武威市委秘书长、武威市城乡融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武威职业学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920万元、黄金2.5千克。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国民为谋求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先后多次给予火荣贵(另案处理)人民币290万元、黄金2.5千克。本案将择期宣判。(陇西县法院)

客车超员118%

玉门一司机严重超载获刑

近日,玉门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客运机动车严重超员载客的危险驾驶案件,核定载客11人的中型普通客车实际载客24人,超过额定乘员的118%,驾驶人马某的严重超员载客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原来,今年7月份,从玉门市独山子乡到花海镇大畅河往返的摘枸杞人员较多,被告人马某见有利可图,便购买一辆未审验的“长安”牌中型普通客车从事客运,7月11日20时10分许,马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车严重超载被玉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酒泉中院)

野生动物勿乱捕

两男子因非法猎捕野生蟾蜍被判刑

11月6日下午,平凉市崆峒区法院公开宣判脱某甲、脱某乙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审理认定,2019年3月,被告人脱某甲在宁夏隆德县猎捕野生蟾蜍30余斤,后又与被告人脱某乙先后在静宁县细巷乡、界石铺镇,采用夜间佩戴头灯照明、徒手及使用自制抄网捕捞的方法,三次猎捕野生蟾蜍130余斤,后被当地森林公安部门查获。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分别为岷山蟾蜍、花背蟾蜍、黑眶蟾蜍,均系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崆峒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脱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脱某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脱某甲、脱某乙赔偿损失300元(已缴纳);在平凉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对相关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平凉中院)

假冒伪劣不敢买

兰州某手机店售卖假货被判刑

一审判决审理查明,2017年6月,城关区金昌北路某手机店、金昌北路某通讯器材经营部未经商标权人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许可,销售并非某某公司或该公司授权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带有“某某”商标的耳机,经鉴定系假冒某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以某手机店、某通讯出售耳机价格的3倍作为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二审改判某手机店、某通讯分别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表示认可。兰州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对该两案的妥善处理有效地化解了纠纷,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亦有效打击了商标权侵权行为,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兰州中院)

执行案件信息

200万的“履行”,值了!

近日,敦煌市法院干警远赴天津市滨海新区,成功执行到位200万元,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部分执行措施,“放水养鱼”,盘活被执行人的资产。

2015年12月,林某为石材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向敦煌市某小贷公司借款370万元,由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未能清偿,2018年小贷公司将林某、石材公司、赖某诉至敦煌市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分期履行,但林某等亦未按期履行,小贷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得知,林某、赖某已回天津老家,石材公司亦停产关门,法院及时扣划林某账户资金10万元,查封石材公司厂房及产品。后因拍卖变卖石材公司财产难度大,资产折损率高,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9月16日,林某提供线索,赖某有一笔资金即将入账,承办法官立即恢复案件执行,查得该账户已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保全予以冻结,该案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承办法官研判后果断决定对该账户采取轮候冻结措施,以增加后期执行机会。10月29日林某又提供线索称赖某在天津法院的案件正在达成和解准备撤诉。承办法官等2名干警立即购买当天机票远赴2500公里之外的天津市,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0月31日中午,赖某将200万元执行款汇入敦煌市法院执行账户,案件最终得以全部执结。(酒泉中院)

发放案款200多万元

肃州区法院开展集中执行行动

11月5日,肃州区法院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集中执行行动。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在肃州区城区、郊区乡镇、嘉峪关市区,出动警车23辆(次),调用警力74人(次),对拟定的83案89名被执行人进行强制传唤。肃州区法院在当日12时、18时召开了2场次被执行人大会,对传唤到庭的被执行人进行了集中谈话,详细解释了强制执行措施,拒不履行、拒执犯罪的法律后果,6名执行法官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分别与被执行人深入长谈,让被执行人畅所欲言,释明心中症结,消除抵触情绪,极力促成执行和解。截至当日22时,集中执行行动共传唤到庭涉33案被执行人35名,采用电话联系并确定其到庭日期方式 13人,留置送达传票26份,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下落不明被执行人15名。16名被执行人当庭缴纳案款216.72万元,向15名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203万元,执行完毕11案,部分履行3案,执行和解10案,司法拘留9名被执行人。(酒泉中院)

高额彩礼难退还

以物抵债促和解

近日,临洮县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顺利促进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执行中,法院依法扣划王某银行存款4万元,对剩余的10万元,无能力履行,经执行法官劝导,王某表示愿意用今年刚种植的药材向曹某以物抵债,经双方协商,以干湿混合每斤9元的市场均价抵给曹某。对剩余的案款由王某的女儿王某某偿还,并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临洮县法院)

连夜出击

异地带回被执行人

11月6日,19时许,徽县法院执行法官接到天水市秦州分局大城派出所的电话称被执行人袁某某已被控制。2018年8月,申请人李某和被申请人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徽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袁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药材预付款16476元。到期后,被执行人袁某某未按期归还剩余款项,李某向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袁某某一直未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

执行法官立即将这一情报汇报院领导,院领导即时指派执行干警连夜前往100多公里外的天水市秦州分局大城派出所押解被执行人。11月7日凌晨两点,被执行人袁某被带回,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袁某某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电话联系家人筹款,一次性缴清欠款。(陇南中院)

汇编:省法院融媒体中心

原标题:《我省法院上周集中宣判一批涉黑涉恶案件【全省法院一周案件新闻速览】》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