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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伪造房产登记材料 骗取房产后抵押借款被判刑

2019-11-19 17: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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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林(男,化名)伙同被告人李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分别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至二十万元;对其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

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王林偷拍办理扬中市某小区产权登记所需相关材料并进行伪造后,伙同被告人李某、沈某利用伪造的材料,骗取不动产中心的信任,申领了10套扬中市XX小区的不动产权证,登记在被告人王林名下3套,登记在被告人李某名下4套,登记在被告人沈某名下2套,登记在王某名下1套,造成被害单位YY公司的重大损失。经鉴定,上述10套房产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7694886.25元。其中,被告人王林应当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承担犯罪金额人民币6824278.33元,被告人沈某承担犯罪金额人民币3825260.75元。经鉴定,被告人王林、李某、沈某将上述10套房产分别向个人及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贷款,实际借款人民币8248514.7元。被告人王林将上述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借款利息、手续费及个人消费等。被告人李某从中获利人民币95900元。被告人沈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42000元。

据被告人王林交代:案发时,被告人王林系YY公司造价科科长,之前有在该公司销售科工作的经历,对办理房产登记所需手续、流程比较熟悉。2016年,被告人王林在外面借了300多万的高利贷,无法偿还,知道公司存在未出售的房产。因此,被告人王林动了歪脑筋,伪造材料骗取房产,进而进行抵押借款。“我认罪悔罪,我从大学时成为党员到现在,是自己没有守住底线,我尊重法庭判决”,被告人王林当庭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林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林、李某、沈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林退出了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被告人王林伪造YY公司未出售的相关房地产登记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中心的信任,办理了涉案房产的不动产登记。王林等人已取得涉案房产所有权,造成了YY公司的房产损失。被告人王林等人上述行为属于诈骗,认定犯罪金额应当为房产鉴定价格。被告人王林等人虽然未变卖房产,而是对涉案房地产进行多次抵押借款,但其已取得房产证占有房产,客观上亦可以变卖处分房产。被告人王林等人是否变卖及进行多少次、多大数额的抵押借款是其诈骗行为完成之后利用真实房产证书实施的事后行为,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具体结合被告人王林具有立功、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编 辑:陈 怡

校 对:孟惠聿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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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伪造房产登记材料 骗取房产后抵押借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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