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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交警查获四起酒驾交通违法行为

忻州交警
2019-11-25 17: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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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预防冬季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代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结合辖区实际在城区道路组织开展酒驾、醉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查获四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11月18日23时01分,民警在雁靖大街西关段设卡执勤检查时,一辆车牌号为晋HR1***的小型汽车缓缓驶来,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机动车相关证件时,闻到其身上一股酒味,随后民警立即对驾驶员白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经检测,白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 4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11月18日21时18分,民警在雁靖大街新城段设卡执勤检查时,一辆车牌号为晋HK9***的轻型普通货车缓缓驶来,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机动车相关证件时,闻到其身上一股酒味,随后民警立即对驾驶员董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经检测,董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 59.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11月18日21时37分,民警在雁靖大街新城段设卡执勤检查时,一辆车牌号为鲁B6F***的小型汽车缓缓驶来,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机动车相关证件时,闻到其身上一股酒味,随后民警立即对驾驶员张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经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 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11月18日20时28分,民警在雁靖大街西关段设卡执勤检查时,一辆车牌号为晋HJS***的小型汽车缓缓驶来,当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机动车相关证件时,闻到其身上一股酒味,随后民警立即对驾驶员赵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经检测,赵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 2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民警依法分别对白某某、董某某、张某某以及赵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对党忠诚 服务人民 执法公正 纪律严明

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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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代县交警查获四起酒驾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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