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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涉税违法,促进电商行业发展

张学干
2019-12-02 08:1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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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近些年,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从业者众多,但与此同时,对其监管难度较大,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征管一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

一、典型案例

海威商贸公司成立于2016年,2017年及2018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方式。该公司同时在JD及TM平台设立了网店,在JD平台设立的网店已如实申报纳税,在TM平台的销售则从未进行纳税申报。

2019年,某地税务机关先后收到两封举报信,信中均反映海威商贸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偷税漏税。

在对海威商贸公司2017年及2018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接近三万条;举报人购买商品后,该公司因发票领购量有限,未及时开具,但该公司已于税务机关立案检查之前向举报人开具发票;海威商贸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存在刷单等虚假交易的问题。

经外地税务机关协查,某地税务机关取得该公司在该电商支付平台账户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的交易数据,以及该电商平台2018年9至12月按月汇总的交易数据,并被告知:“商家的实际成交金额因为网上购物情况的复杂性而无法统计,其提供的交易额为买家拍下的且完成支付宝支付金额的自然状态,一般而言会高于实际成交金额,比如买家拍下后因某种原因退货退款、卖家以各种原因给予的折扣退款、商家以炒作信用、销量、店铺评分为目的进行的虚假交易等”。

在向海威商贸公司取证时,因时间久、数据量太大,海威商贸公司无法提供逐笔的刷单或退货的证据,仅能提供2018年7月至8月支付刷单及退货还款的银行私户对账单及相应的《刷单退货明细表》,作为其网上虚假交易、退货退款的证据资料。经计算,该公司在2018年7月至8月以虚假交易、退货退款的交易金额占交易总金额92%,实际成交金额占交易总金额8%。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从上述规定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关纳税权利的规定,并未超出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范畴。但考虑到电子商务对解决就业、扩大内需及拉动经济增长所起的巨大作用,在对其运作规律尚未完全了解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应承认其特殊性,在进行处理或者处罚时应保持一定的谦抑性。

为简化分析过程,本文不考虑海威商贸公司保管账册方面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涉嫌偷税,并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偷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海威商贸公司虚假纳税申报的证据是比较确凿的。该公司主张:其对来源于其中一家电商平台的收入是如实申报的,对来源于另一家电商平台的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目的,是避免刷单的行为曝光,而不是有意偷逃国家税款。

另外,在讨论案件的时候,有观点认为:鉴于该公司账册不健全,无法查实其应纳税款,对其定性偷税存在偷税结果认定困难。但考虑到该公司对从某电商平台取得的收入从未进行申报纳税,偷税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客观上也造成了少缴税款的结果,对其上述不申报纳税的行为应定性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对其定性偷税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提倡的诚信交易的原则。

但如何确定其偷税金额,则在本案中成为一个难点问题:

1.税务机关虽然取得了海威商贸公司相应月份在前述电商平台的交易金额及该电商支付平台的数据,但有关部门的复函明确这些数据不是实际成交金额,所以,取得的复函资料无法确定该公司的实际销售收入。

2.该公司网上交易频繁、买家分散,税务机关无法取得顾客的真实身份,无法采取传统的第三方取证的方式来确定该公司的实际销售收入。

综合以上因素,对海威商贸公司偷税金额,理论上有如下两种计算方式: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采取核定方式计算。考虑到该公司提供的有关2018年7月至8月实际成交金额占交易总金额8%的证据较为可信,可以参照适用,对其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实际成交金额,用电商平台交易金额乘以8%的方式计算实际成交金额。具体计算过程如下:用该电商支付平台显示的该公司2017年1月至12月及2018年1月至8月的交易总金额,加上电商平台提供的2018年9至12月的交易总金额,乘以8%,推算其实际交易金额,再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依法计算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计算。税务机关已取证到海威商贸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在该电商平台的销售数据,核定征收极有可能造成少征税款,放纵其偷税行为,但在具体计算时,应允许其剔除虚假成交的金额后补缴税款,但虚假成交的证据应由其提供。

(二)发票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海威商贸公司未按要求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考虑到该公司类似违法行为次数较多,一般情况下,应对其进行处罚。

三、处理思路

当前,电子商务领域的竞争极为激烈,尤其是价格战大行其道、中小商家经营困难,海威商贸公司在前述电商平台相关月份的真实销售状况也并不理想。考虑到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仍不完善的实际,对于上述两个问题,仍应从促进行业发展角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因此,应依法采取核定的方式计算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发票违法行为,可考虑海威商贸公司因发票领购量有限没法及时开具,且该公司已于税务机关立案检查之前向举报人开具发票的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处罚。

(作者张学干为税务公职律师)

    责任编辑:蔡军剑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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