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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象山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首犯获刑10年!
今天,象山县人民法院
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6人获刑,首犯被判10年!
▲点击播放视频▲11月28日上午,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赖某林等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首犯赖某林获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起,被告人赖某林纠集被告人王某才等人为其办事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开始,被告人赖某林通过豢养方式纠集本案其余被告人,以暴力等手段在我县西周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林多次结伙随意殴打并结伙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又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才多次结伙随意殴打并结伙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张某、王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叶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李某宏明知其犯罪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被告人赖某林、王某才、张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林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王某才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李某宏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短 评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本案被告人赖某林、王某才等人纠集一起,数次使用殴打、持刀追砍等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造成多人重伤及轻伤,欺压当地群众,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象山县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此类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从重从严打击,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向纵深推进的关键阶段,形势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越是在这样的时候,越不能有差不多、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我们要鼓足干劲、乘势而上,以“不破楼兰终不还”的顽强斗志,进一步加大深挖整治力度,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新突破,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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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二)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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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予奖励的举报情形可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县扫黑办:0574-65733083;
县公安局:110或13506688110;
县纪委:0574-65724846;
举报邮箱
县扫黑办:xsxshceb@163.com;
县公安局:13506688110@163.com;
信件地址
县扫黑办、县纪委(象山县丹东街道后堂街21号);
县公安局(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409号);
邮编:315700
现场举报
举报人可直接到县扫黑办、县公安局及公安(边防)派出所举报;对涉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可直接到县纪委举报。
来源:象山县传媒中心
记者:俞宇 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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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今天,象山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首犯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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