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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小区停车位将这样定规矩!住建局发文征求意见!

2019-12-06 10: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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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银川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公开发布征求意见

小区车位怎么设置?

如何管理?

跟着发布君一起来看看吧!

银川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范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维护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银川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停车管理。

第三条 住宅小区停车场管理包括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人防地下工程(依照法律法规允许用作停车泊位)的车场及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等。

第四条 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指导。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指导辖区做好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银川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做好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管理工作。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指导住宅小区划定增设的停车泊位、办理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对外经营的停车库(位)备案相关手续。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小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增建、改建的项目审批和综合验收。负责地下车位租售方案的审查。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停车场的权属登记。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停车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收费、乱收费、乱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市人防管理部门协调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合理使用地下车库车位。

三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绿地停车、破坏绿地改建停车位、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增设车位、擅自将停车场外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住宅小区建设的停车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小区规划的停车库(位)和地下人防工程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应当有照明、排水、消防、监控等安全设施,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不能影响消防车辆的正常通行;

(二)新建住宅规划的地下车库应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意见,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后,交付给业主使用;

(三)立体机械停车泊位应按照规划足量建设,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第六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增设停车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条件的住宅小区,规划的车位数量不能满足业主需求时,须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建筑面积过半数且总人数过半数同意后,在不影响消防车辆通行、不妨碍其他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道路合理划线、实行单侧停车、单向行驶的方式增设停车位,划定车位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二)改建、扩建或重建地上、地下立体(机械)车(库)位、增设公共区域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设备的小区,须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协调自然资源、应急保障、公安交通、供电等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费用由使用人共同分摊或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摊。

第七条 住宅小区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就停车管理进行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依法商定住宅小区停车场管理方式;

(二)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经住宅小区专有建筑面积过半数且总人数过半数同意后,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给住宅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每次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的职责、停车位的分配方案、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提倡设置车辆门禁系统对小区车辆逐一登记实现智能化管理;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小区停车秩序,劝阻、制止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和损害停放车辆等行为,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停车区域的车辆停放整齐规范、安全有序,保障车辆行驶通畅;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停车场合理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做好停车场保洁、照明、巡逻、监控和车辆进出管理等日常管理服务;

(七)小区内由业主自管、委托个人管理等实施停车管理的,应当符合本条(二)至(六)项的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八条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小区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和小区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封堵小区出入口,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车辆泊位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四)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须另行签订保管协议和交纳保管费用;

(五)外来访客的车辆停放必须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停放在指定的临时泊位;

(六)大型客货车不得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放,但清运垃圾、为住宅小区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七)进入小区泊位车辆的车主要爱护停车场(库)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路沿石、门禁系统等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九条 按照合同约定,车库(位)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已出售的车库(位)应由买受人或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费,未出售的车库(位)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车库(位)消防、安全、照明、道路等公共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管理费标准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代为收取相应泊位费、保管费等管理费用。

收取停车费的,应在住宅小区出入口交费处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停车场、车库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建设,且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属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竣工验收时应提交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销售价格、车位租金标准、车位权属证明,经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物价局审核确认权属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和租售处置。开发建设单位不能提供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权属证明材料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地下车库(位)使用权。

权属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地下车库(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优先提供给购买本项目的业主(承租人)使用,不得在未满足业主需求的情况下租售给非本小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囤积车库(位)不向业主出售出租,不得在未与业主约定的情况下对车库(位)只售不租。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时所提交的商品房预(现)售方案中,应明确该物业管理区域地下停车位(库)总体规划情况,以及销售和出租的地下车位(库)套数,地下停车位(库)的成本价格、销售和出租的方式、销售价格及出租价格和有效期等内容(成本价格、销售和出租价格由物价部门进行核算),并承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和出租的价格标准、浮动幅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该车位开始销售或出租之日起的二年。

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必须在销售现场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上公示(包括地下停车位(库)的性质、销售价格和出租收费标准)。

市发改委(物价)、住建、审批部门应加强对规划车位(库)销售、出租方案的指导,对于地下车位(库)的销售和出租价格未确定的,市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房销售时,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不予备案和网签。

第十三条 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就该项目地下停车位(库)制定停车设施管理运营服务规范,并对地下停车位(库)总体规划情况,以及销售和出租的地下车位(库)套数、范围、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价格承诺有效期和期满后调价方式等信息进行公示说明,自行制定《银川市XX商品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销售和出租意向书》向消费者进行书面告知,双方在意向书上签名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在意向书中预约定意向购买的车位号,但在取得相关销售证明前,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业主停车需求的,应当定期通过抽签、先到先得、轮换制等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小区停车方式,每户业主原则一次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车库,每次承租的期限和方式均由业主大会确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停车位的泊位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向业主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车辆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对停车管理过程中恶意围堵小区大门、地下车库出入口、消防通道等公共安全通道或违规停放的,影响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长期无人认领车辆未缴纳各项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据小区管理规约约定对上述车辆采取相应措施,或上报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置,因违规停放车辆造成的相应后果及车辆移动费用均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的停车问题置之不理,未制定有效地管理措施造成消防通道堵塞,小区车辆乱停乱放的行为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记入物业行业不良信用信息并扣除信用积分。

第十八条 辖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销售和出租情况的日常监管,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告知市审批部门停止其新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审批,告知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停止其在售项目的网签备案,告知市住建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实施诚信扣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规范住宅小区停车场的备案手续,首先应当充分满足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不得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不得将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为对外经营的停车场。

第二十条 违反停车管理相关规定,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9年XX月XX日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如果小伙伴们有意见和建议

可以这样提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使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草拟了《银川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12月24日。

邮寄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7号银川住建大厦

征求意见反馈邮箱:ycswyfwzx@163.com

联系人:银川市住建局物业服务中心张勇

联系电话:0951-6899972

附件:《银川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5日

来源: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原标题:《银川小区停车位将这样定规矩!住建局发文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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