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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 打击犯罪+生态修复,泉港检察在行动

2019-12-06 17: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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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是新型检察监督制度也是新型诉讼制度,在节约司法 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探索生态修复机制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2019年10月30日,在泉港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这到底是为了啥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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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岂容肆意破坏!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钟某恩雇用钟某洋等人驾驶一艘泡沫船(内装水泵、水泥分离器和三角形吸耙器等设备),利用渔船拖拽吸蛤泵渔具的作业方式,在泉州市泉港区山腰湾海域进行捕捞花蛤作业,后被当地渔政执法人员例行巡查发现,并当场暂扣涉案船只及渔获物(花蛤幼体)1060千克。

经鉴定,涉案当事人采用拖曳泵吸耙刺的作业方式,捕捞过程中对海洋底栖生物造成扰动和泵吸捕捞造成底栖生物直接损失,严重破坏作业海区底质,影响资源栖息生态环境,其渔货物中也发现大量的破碎幼贝,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双重破坏。为了有效保护生态资源,维护公共利益,经泉州市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11日,泉港区检察院依法向泉港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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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审 现 场

出庭中

庭审中,诉辩双方针对被告人自己投放花蛤幼苗是否造成海洋环境破坏以及另一当事人钟某洋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和充分论证,认为被告人雇用他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的行为,对渔业资源和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弥补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被告人钟某恩当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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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态 修 复

为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泉港区检察院切实将打击犯罪与恢复生态相结合,坚持惩治犯罪兼顾生态修复。

11月27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即泉港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山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生态修复责任人即被告人钟某恩签订生态修复协议,被告人钟某恩同意按照泉港区检察院起诉的全部诉讼请求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职责,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协议的成功签订,不仅丰富了泉港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新模式,也拓宽了公益诉讼承担责任的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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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结 果

11月29日,泉港区法院开庭宣判:被告人钟某恩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船只一艘及船上渔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钟某恩应按照生态修复协议的要求于2020年5月1日前在泉港区山腰湾海域增殖放流菲律宾帘蛤207.18万粒以上;如未能实施,应承担实际发生的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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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意 义

守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该案为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泉港区检察院提起的全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今年来,泉港区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牢固树立“公共利益无小事”的检察理念,结合本区实际,围绕入海排污口、陆源污染物、海水养殖等重点领域开展线索摸排,坚持“精准化”调查核实方式,依托“无人机+实地复查”模式进行“网格化”巡查,全方位摸排案件线索,共巡查海岸线30多公里,搜集案件线索2条。

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生态资源保护等热点问题,依法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后续的补偿和修复,及时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监督效果。此次的案件虽然不大,但意义非凡,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将继续切实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用“检察蓝”呵护“绿水青山”。

供稿 | 何珊

原标题:《公益诉讼 | 打击犯罪+生态修复,泉港检察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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