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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检察】公诉的一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4.3亿元的大案获判决

2019-12-09 17: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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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至3月,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取开票费,帮助山东省济南市的崔某凯(另案处理)、上海市杨浦区的吴某康(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浙江省开化县的毛某平(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等人,先后在浙江省庆元县成立庆元聚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松溪县成立松溪创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崔某某提供的开票资料及毛某平的安排,被告人利用上述两家“空壳”公司接受他人虚开的进项原油、重质油、沥青混合物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2亿余元。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业务情况下,仅将原油、重质油等原料账面加价、变更品名,虚开给他人销项燃料油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3亿余元。崔某凯、毛某平等人与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共同造成国家消费税损失2.7亿余元。

2019年4月9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某某、周某某、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向松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2日,松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三名被告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三被告人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宣 判

发挥刑事检察职能,

依法纠正遗漏罪行

1

克服阅卷审查困难,严把事实证据关。由于案件证据材料多达37册,发票等书证浩大,企业资金流频繁,账目多,且部分虚假交易是通过QQ等方式传达文件、对账和开票的明细,提取的后台数据大。承办检察官在充分学习税务知识的基础上,认真阅卷,借助图表和关系谱,全面梳理审查涉案事实和转票模式,以实现证据的衔接和印证。

案卷材料

2

为使案件能够顺利办理,全面了解该案的证据在外省法院庭审中质证、采纳情况以及辩论的争议焦点,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承办检察官远赴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本案相关人员的庭审活动,为本案的证据把握以及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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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还参与浙江省庆元聚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犯罪活动,依法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将遗漏的虚开价税合计1.2亿余元罪行移送审查起诉,切实发挥了刑事检察工作察微析疑、纠错防漏的作用。

因该案涉及的企业遍布全国多个省份,涉及范围广泛,证据分布散,证据链长,且需要当地公安、税务等多部门的配合,跨省异地调查困难。为此,承办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密切配合,实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问题同商、疑难共解,最后使得指控犯罪事实得到了法院的全部确认。

庭审

合力重拳“打虚、打骗”,

综合治理优化营商环境

随着新税制的运行,各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特别是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愈来愈突出,使国家税收蒙受巨大损失,并对税制改革构成严重威胁。

近年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加强与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犯罪事实、定性、处理等各环节加强工作力度,携手提升发票打虚打假执法力量,精准发力,形成对打击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围攻之势”, 查大案、办铁案、强震慑,捍卫国家法律权威,营造公平良好的营商环境。

严厉打击

以案释法

虚开发票是我国刑法中

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

法 条 速 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原标题:《【松溪检察】公诉的一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4.3亿元的大案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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