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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6年来诉讼,汕头金平法院如何解决?

汕头法院
2019-12-09 16: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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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汕头民生档案 ,作者汕头市广播电视台

汕头民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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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0日,深圳市一家印刷制品公司向汕头市一家机械公司购买一台涂布机溶剂回收系统设备。令人想不到的是,时隔6年,深圳这家印刷公司却突然以这台设备尚未交付使用为由,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汕头这家机械公司。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深圳某印刷公司表示,他们于2013年3月20日与汕头某机械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购买涂布机溶剂回收系统设备一台。

双方约定总金额为200万元,首付150万元订金合同生效。如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无法达到溶剂回收的目的,供方在设备安装完成一个月内退回150万订金。汕头机械公司方面也予以确认。

《产品购销合同》签署后,深圳某印刷公司也依约定,分别于2013年4月25日和7月23日,向汕头这家机械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和50万元。

(图为汇款单)

深圳某印刷公司表示,他们订购了设备后,汕头这家机械公司一直声称因涂布机溶剂回收系统的进口配件未能到货,无法向其及时交付该设备。经他们多次敦促后,机械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致函称:预计2016年01月31日能取得全部配件,并及时完成系统整改交付他们验收使用。但因机械公司始终未向其交付设备,所以到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013年3月20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设备款15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其返还全部设备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计算;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金平区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01

被告是否已交付设备并通过验收?

被告机械公司答辩称,他们有按时交付设备,并通过了原告的验收。后来机器组装后,还有一些机器的零配件由原告员工签收。虽然被告第一次到货调试后由原告验收,后来因为原告需要机器进行改良提升,所以他们才将机器又运了回来。

对此,原告深圳某印刷公司则予以否认。他们表示,被告于2014年初将设备运到原告工厂进行安装调试,但是未能得到原告的验收,后被告又将设备运回进行整改,但是一直未能整改成功并交付原告验收使用。因为没有验收通过,所以原告没办法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而对于被告主张原告的员工有签收零配件验收单的说法,原告也不认同。他们主张,所谓的验收单只是配件的签收单,上面的收货联系人是他们公司的杨某,但没有他本人签字,而且也没有他们公司的盖章确认。

02

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汕头某机械公司认为,2013年3月20日双方合同签订后,深圳这家公司支付了全部约定的订金,即到2013年7月23日,依照约定的合同已经生效了。原告事发6年后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

原告深圳某印刷公司则认为,合同虽然签订于2013年,但原、被告双方一直对于产品的验收及交付存在争议。原告对于配件是否到位以及系统整改期间没有办法预估,所以在2016年底才正式确认,被告是没有办法按约定交付并通过验收。且原告在2017年初在深圳曾提出诉讼,因此其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

03

本案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被告是否需要返还设备款?

原告印刷公司表示,他们按合同支付150万订金买设备,被告虽有将设备运到深圳进行安装调试,但却未能通过原告的合格验收,所以原告才要求被告运回,对设备进行整改。被告的行为已涉及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取的设备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汕头某机械公司表示,他们多次要求原告来运机器无果,因机器是按照原告的技术参数生产的,其他厂家是不要的,所以后来只能作为废品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设备款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庭审时,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律师均表示同意调解,但需要与当事人沟通,双方在庭后均向法院提交了调解方案。

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考虑到双方原本是多次合作的交易伙伴,若双方能达成调解,不仅是了结一个诉讼,日后也能形成良好的营商氛围,为此,金平人民法院也多次进行沟通,极力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原告主要是大部分证据无法提供原件,真实性存疑,且可能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主要是缺乏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交付的设备已通过原告验收,且盈利风险需由其自行承担,不应转嫁原告。

本案涉及多个焦点问题,法官向双方普释相关的法律条款,让当事人充分理解各自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分配。通过不懈努力,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经过法院居中调解,双方理智看待本案的争议和双方的合作关系,在事实的基础上各进行退让。最终双方达成由被告返还原告40万元设备款的一致调解意见。

普法

交易中需要有相应的证据保存

买卖机械产品在商业活动中并不少见,本案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到提起诉讼时相隔了6年,双方能够提供的证据都较为单薄,对诉辩内容的支持力度较弱,因此法官也提醒,在交易当中应注意保留证据,建议交易环节尽量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法官建议,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尽可能详细明确,将商品的质量、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方式,违约责任等约定清楚,付款采取汇款、转账等方式且备注清楚性质以便保留有机构印章的单据,在交付商品时要进行验收并保留签收单据。

同时,法官提醒,如果进行诉讼,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原件供法院核查,各种证据原件须妥善保管。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还在于诉讼时效,这也提醒了大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时,要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出现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无法顺利维权的情况。

今年10月22日,我国发布了首部针对营商环境优化的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把优化营商环境纳入法治化轨道。可以看出,我国的法治之路已经越走越宽。因此,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更应该提升自己的法治意识,依法经营,依法维权。金平区人民法院也表示,在诉讼中将继续尽力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谐解决问题,形成良好营商氛围,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ND

原标题:《时隔6年来诉讼,汕头金平法院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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