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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药处方药品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高皓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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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昌12月10日消息,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中医药条例》明确,中药处方药品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品广告。
根据《条例》,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不得以宣传中医药知识的名义变相发布中药药品广告。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发布中药药品广告,应当经江西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
《条例》还要求,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表述。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
(原题为《江西:中药处方药品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责任编辑:陈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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