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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通报8起执行工作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2019-12-11 18: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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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院

执行工作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01

桂林荔浦市人民法院立案的荔浦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何某土地纠纷一案,为企业腾空近万平方米的土地。

申请执行人荔浦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座落于荔浦市某工业园区9963.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自来水厂。此后,申请执行人依据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界址构建围墙装上铁门进一步明确使用范围。

被执行人何某在申请执行人围建的围墙范围内种植砂糖橘及搭建用于管理果树的附属设施,侵占了申请执行人的土地,严重影响了自来水厂的建设进度。因此,荔浦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执行人何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荔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何某将其种植在申请执行人围墙范围内的苗木及附属物全部移走,返还其侵占的土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何某拒不移走种植在申请执行人围墙范围内的苗木及附属物。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多次向被执行人宣讲法律法规,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何某态度强硬,无视法律法规。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制定了详细的强制执行预案。经过6个小时的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土地上的苗木及附属物全部移走,顺利地将土地交予申请执行人。

02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傅某申请执行蒋某某返还借款纠纷,维护扶贫企业发展。

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在儒某公司、榆某公司分别持有49%、30%的股权,执行法院冻结了该公司股权及应向被执行人支付的股息红利。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析,仅拍卖该股权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但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儒某公司、榆某公司两公司的经营项目为中草药种植,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种植的中草药暂无收成,没有分红,但市场前景良好;且两公司的种植项目为融水县重点扶贫项目,不但自己种植中草药,还发动全县大量贫困户种植中草药代为销售,带动村民勤劳致富、助力脱贫攻坚。如果在现阶段贸然对股权评估拍卖,有可能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不但影响该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脱贫攻坚的工作大局。

经过审慎考虑,执行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使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恢复信心,也使被执行人增强经营发展企业偿还债务的决心,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企业争取了发展的时间,消除了对当地脱贫的不利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得到了保证。

03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立案的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借款纠纷,将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为企业执行回款。

刘某向某公司借款800万元,逾期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而被某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刘某仍没有按调解书的约定还款,某公司遂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依法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起初,刘某并没有将法院的文书放在心上,打算购买飞机票赴外地出差谈生意,却发现自己无法购票,这才发现自己因为身负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而被限制购买机票。

此时,刘某才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为了让自己后续的生意能顺利进行,保住自己的商誉,刘某急忙赶到法院还清债务。

04

北海海事法院立案的广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船舶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二案,给予企业恢复生产时间后清偿债务。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按照调解书履行了大部分债务,剩余债务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但有土地和设备可以执行。执行法院并未简单机械强执行,而是先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业务合作情况、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对剩余债务的还款意愿及计划。

经调查,双方当事人一直以来都有业务合作,此次被执行人之所以未能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时间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主要是由于近年来船舶建造市场持续低迷,加上今年以来被执行人都没有接到新的订单,导致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较为困难。

目前被执行人有船台可以出租,但需要按照要求对船台进行硬化建设并在验收通过后方可对外出租,所需时间为2-3个月。前期资金已经投入到船台的硬化中,如果强制执行,将导致被执行人公司陷入困境。

通过执行法院的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时间来恢复生产,被执行人也按照承诺一次性履行完所有债务。

05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杨某、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某林业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某林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多方查找被执行财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立案后,为了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派出法官奔赴海南省五指山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等地调查,终于查到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28宗、62540.76亩林权并进行查封,但因上述林木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生态林,禁止砍伐而无法处置。

之后,执行法院除了利用司法查控系统定期查询外,还从其他途径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终于,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涉被执行人案件的相关文书进行筛查时,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在五指山市有一宗5973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曾被山东省日照市中院查封,后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解除查封。

执行法院随即到五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国土局档案室核查信息,最终确认了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信息,并据此对该土地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得知该土地被查封后,一改回避的态度,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履行完毕所有债务。

06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立案的马某申请执行李某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将同等面积土地交予申请执行人,最大限度减轻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2005年李某与兴宁区三塘镇建新村的马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马某将其家庭经营使用的10亩的土地租给李某做种养及综合用地。由于当时交付土地时双方未作准确测量,2012年马某对上述土地进行测绘后发现李某实际使用面积为12.5亩,遂起诉要求李某返还超出约定的2.5亩土地,法院判决支持了马某的诉求。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李某是一家农业合作社的负责人,且租用的地块上经营一家酿酒企业,原料均来自附近村民种植的洛神花和桑葚。仅2018年,李某的企业和合作社就带动103户农民实现脱贫,项目也被兴宁区政府列入“一区一品”重点扶贫项目进行扶持。

执行法院通过走访调查,结合判令返还的2.5亩地在连片的12.5亩地中并没有明确指向的情况,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一致同意将仅种有少量种苗的地块作为返还的地块,同时给予被执人李某充分时间移植地上的少量种苗,最大限度的减轻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07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立案的南宁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河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执行确保企业不被搞垮。

被执行人因开发房地产项目融资需要,向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房地产市场衰退,被执行人到期无力偿还债务。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三宗土地,其中两宗已开发建设,且已预售近千套房产,但均未能顺利交付、未能办理产权证书。金河源公司名下另有闲置土地一宗,无查封无抵押,执行法院对该宗土地进行了查封。

被执行人多次主动到法院,希望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不要对被执行人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否则公司将无力继续开发建设后续项目,两处已预售的楼盘均将成为烂尾楼,届时上千名无辜的购房者将成为受害者。

执行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筹措款项,利用被执行人各种资源筹措资金,部分用于执行,部分允许被执行人继续运作。截至2018年底,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债务200多万元,但后续一直无力偿还。

申请执行人多次要求法院拍卖该宗土地,执行法院于2019年3月对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挂网拍卖。如土地拍卖成功,被执行人将实质破产,后续建设、融资将无从开展。

网拍期间,执行法院仍继续寻求其他的突破口,发现原五名购房人在某银行申请的购房贷款已经获得批准,但该行一直未放款。经过执行法院协调,某银行放贷200多万元用于本案执行,至此借款本金得以清偿,双方约定后续利息分期继续履行,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得以继续。

08

玉林北流市人民法院立案的梁某等申请执行杨某献、广西北流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作为被执行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将子女送至高消费私立学校就读被判拒执罪,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因民事追偿权纠纷,广西北流某润商贸城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某献被判令支付梁某强、杨某、梁某垫付款2361661.51元,杨某献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及杨某献均未主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执行法院分别向杨某献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杨某献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且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将其子女三人送至高消费私立学校就读。杨某献经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献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将子女送至高消费私立学校就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结合被告人杨某献的其他犯罪情节,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杨某献有期徒刑二年,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来源:广西高院

原标题:《广西高院通报8起执行工作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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