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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法官走进电台直播间,说“法”去了!

2019-12-12 20: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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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德庆法官

走进了电台直播间,

说“法”去了!

12月11日上午,德庆法院张婷法官作客德庆县广播电台FM93.3频道《学法讲堂》栏目,结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能出发,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成效、“套路贷”行为及相关案例进行了普法讲解。

张婷

二级法官、德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德庆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办公室主任。

划重点了

小本本记起来

一起来听听

德庆法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成效

德庆法院十分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组织骨干力量于2018年2月7日成立德庆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指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审判工作,线上线下全方位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以来,德庆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38件556人,其中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件1人,案由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

关于“套路贷”

�� 何为“套路贷”

“套路贷”指犯罪分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使用“套路”,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进而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套路贷”如何定罪

“套路贷”犯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行侵财之实,但由于犯罪手段、行为表现各有不同。在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套路贷”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具体手段、方式,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罪名和罪数。

对于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主要靠“骗”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一般以诈骗罪论处。但实践中,犯罪分子实施“套路贷”的手段经常变换,还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主要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解读《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高利贷”这个词,以前这类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但随着意见的出台,这类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引起大家足够的注意。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跟“套路贷”一样,非法放贷也不是一个罪名。属不属于非法放贷需要看具体的情节,那么哪些行为属于非法放贷,构成何种罪名呢?

一般情况下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里所说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关于“情节严重”情形及相关规定

意见第二条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及规定

意见第二条规定: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意见第三条规定: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构成其他罪名情形及规定

意见第六条规定: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意见第七条规定: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法 官 提 醒

面对“套路贷”和非法放贷我们需要擦亮双眼,不上当受骗,并且不参与其中、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在遇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能及时报警,寻求法律的帮助,共同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出一份力,营造安全、稳定、有序的经济社会环境。

内容 | 德庆县人民法院

编辑|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

原标题:《德庆法官走进电台直播间,说“法”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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