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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多家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处罚
(旅游商报•印象中国 山西新闻12月13日讯)近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山县多家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处罚,详情如下: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19]31号
方山县绿华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0562564274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东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兴旺
方山县绿华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8年8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物料堆场配套建有封闭料棚,料棚南侧部分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环罚告字[2019]3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18年9月12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19]32号
方山县后则沟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128MAOHAP5M76
地址:方山县麻地会后则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连清
方山县麻地会后则沟砖厂村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9年8月23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传送仓挡板有破损,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23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19]32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厂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19年9月12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19]33号
吕梁全顺达煤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11286723256840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举人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明
吕梁全顺达煤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9年9月6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矸石填埋场无拦矸坝、排水沟及排洪涵洞,部分矸
石未及时黄土覆盖压实。
2.精煤棚西侧未封闭。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6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佐证资料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19]33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第(二)的规定,并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合计处罚金额为伍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19年10月1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19]34号
方山县远东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1128MAOHBWXK3Y
地址:方山县圪洞镇潘家坂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建平
法人身份证号:142330197102253113
方山县远东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工业厂区有大量产品露天堆放,未采取苫盖措施,存在 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27日《现场检查(堪察) 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佐证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19]34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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