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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分手后,男友曾经的诺言落空,女子觉吃亏后悔,竟盗刷男友37万

2019-12-13 15: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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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送给李某一只名牌包,李某怀疑不是正品,结果两人分手。分手当晚,李某刷走了男友银行卡里的37万元,为掩饰自己的行为,她还伪造了一份“分手合约”,称这笔钱是男友给其的分手费以混淆事实。2019年11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放

2017年12月,李某与左某相识于酒吧。认识没几天,左某生病住院,李某闻讯到医院精心照料,一来二去两人便产生了感情,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很快同居。

2018年4月的一天,为了哄女友开心,左某买了一只名牌包作为礼物。李某拿到包后反复查询,起了疑心。根据她的经验,这只包是假货,左某可能被人骗了。她不断质问男友,包是在哪里买的?是不是正品?两人争执了起来,一气之下左某提出了分手,李某二话不说简单收拾了几件衣服就回了自己家。

回家后冷静了两天,她想起男友曾经许诺给她10万元钱,还要带她一起去日本旅游,如今稀里糊涂分了手,一分钱也没拿到,李某有些后悔,于是赶回左某家想复合。没想到,前男友的家门怎么也敲不开。李某叫来了开锁师傅,这才进了屋。

再次见面后,左某坚持要分手。在收拾行李时,李某发现左某的钱包压在枕头下,里面有一张银行卡,刚好密码她知道。李某拿上自己平时做生意用的pos机和银行卡,悄悄躲进了厕所,一口气刷走了10万元。刷完后李某开始害怕,她担心男友发现了会报警,干脆将错就错,以“性格不合,决定分手”为由,拟定了一份“分手合约”,双方签完字,就算正式分手了。

左某没想到,这竟然是个“坑”。李某偷偷带走了左某的手机、护照、钱包以及银行卡,到家后她如法炮制陆续刷了27万元,并在已经签好字的“分手合约”上偷偷加上了“予以补偿37万元人民币”等字样。

发现银行卡不见后,左某立即报了警,到了银行一查,发现卡上少了37万元。等到回过神来再次联系李某,对方却咬死不肯承认。等到警方赶到时,李某心存侥幸,试图用这份“分手合约”混淆事实。

庭审现场

“就是为了气他,没想到触犯刑法”

“当时只是想气气他,我真的不是故意的。”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认罪,并称其通过POS机刷卡的方法将左某银行卡中37万元转入自己账户中,之后用于归还购房贷款。她陈述说:“我刷卡转账按理说他是知道的,这钱是给我的分手费,再说我本来也是要还给他的。主要是他的态度太差了,我希望他的态度好一点,或者我们俩可以和好,我就会把钱还给他。”至于拿走的手机、钱包、护照,李某说都是“误拿”的,单纯为了“气他”。

而在被害人左某看来,李某的行为完全是有预谋的。“她拿走的就是我银行卡绑定的手机,银行发送的确认验证码等信息也是发到那部手机上,有这些东西,她就可以百分百拿走我卡里的钱。”左某表示,即便他发现钱包不见了,也无法第一时间挂失冻结账户,“我觉得她都是计划好的”。

关于“分手合约”,被告人李某供认,她刷完钱后害怕了,怕左某报警,就写了一张“分手合约”字条,“我说只要他签了字,就一刀两断,左某就签字了。”

据被告人李某陈述,合约上最后一句“予以补偿李某370000元人民币”,是左某签完名字,她回到自己家中添加上去的。被害人左某也陈述:“我是签了字,但关于补偿钱的字迹肯定没有,有的话我也不会签。”

“偷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不算犯罪”

庭审期间,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通过POS机刷卡的37万元不能认定为盗窃,因为其与左某是情侣关系,而且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她有正当职业和收入来源。同时,还提出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本案是临时起意、具有偶然性,案发后积极退款、返还财物;双方系情侣并长期同居,应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偷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一般不认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酌定从宽。

法庭查明事实表明,被告人李某在将钱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次日就将款项用于偿还其自己的房屋贷款,被告人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根据被害人左某的出入境证明以及双方的供述,李某与左某仅属于短暂同居,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不适用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

犯盗窃罪,获刑三年两个月

经查明,2018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苏州高新区某小区301室窃得被害人左某价值3740元的三星S8+手机一部、护照两本、钱包一个(内有左某的工商银行卡及现金5000余元等物)。当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通过POS机刷卡转走被害人工商银行卡内37万元。4月19日,被告人李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自己的房屋贷款。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左某37万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住处扣押被害人左某的护照、手机、钱包(内无现金)及“分手合约”一张,后将护照、手机、钱包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亲属已代为退赔37万元,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本起犯罪系初犯、偶犯,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5000元,发还被害人左某。

法官提醒

即便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也不能擅自处置他人财产,否则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男女朋友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夫妻之间对于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具有处分权,男女朋友在登记结婚之前对于对方的财物没有处分权,一方获取对方的财物,必须经得对方的同意,否则也会受到法律处罚。”法官提醒,千万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小利而使自己后悔终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盗刷男友 37 万分手费,换来三年多刑期

作者:汪小峰 艾家静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ID:dongyingzhongyuan

原标题:《【以案释法】分手后,男友曾经的诺言落空,女子觉吃亏后悔,竟盗刷男友3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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