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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换灯泡发生争吵,黑暗中妻子将一把水果刀捅进丈夫胸口…
32岁的王秀华(化名)和丈夫李东(化名)住在大连甘井子区。2018年11月7日21时许,夫妻俩在甘井子区的家中时,因电闸跳了,王秀华让丈夫买灯泡换上,李东不换,两人为此发生争吵,李东动手打王秀华,过程中王秀华挣脱李东,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捅向李东的右胸部后将刀拔出。
事后,王秀华立即拨打120、110。经法医鉴定:李东生前被刃锐器刺到右胸部,致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死亡。
辩护人认为属于正当防卫
王秀华辩称刀不是她直接捅向李东,是在撕扯过程中捅向李东,自己没有想捅向被害人。其拿刀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儿子,其是想吓唬被害人别再打自己,是被害人非要抓着自己不放。
网络配图辩护人认为,王秀华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发地点为王秀华家中客厅、厨房两个区域中,孩子在,被害人对王秀华实施了殴打行为,王秀华还手,被害人继续殴打,最终王秀华不堪殴打,继而拿刀将被害人捅伤致死。
从中可以看出被害人对王秀华的殴打已经达到了危害的程度,是王秀华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防卫。
当时在狭小的空间内,灯泡是爆掉的,客厅是黑暗的,可能存在王秀华慌不择路顺手拿刀进行防卫的可能性。王秀华有逃跑的可能,但是其抱着孩子,其没有逃跑的可能性,没有其他的方法制止伤害的发生。且王秀华供述被害人将房门反锁,符合紧迫性。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王秀华是受到被害人的家庭暴力,该事实有王秀华的供述及王秀华的弟弟的证言佐证,本案的发生是王秀华在长期受到殴打的情况下,本次受到殴打,没有其他的防卫措施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的伤害。
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十年
法院审理认为,王秀华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系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引发,案发当天,被害人殴打王秀华,被害人系有过错,王秀华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王秀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合评议如下:关于王秀华辩解刀不是其直接捅向被害人,是在撕扯过程中捅向被害人,其没有想捅向被害人。
其拿刀是为了保护儿子,其是想吓唬被害人别再打她,是被害人非要抓着其不放一节,经查,王秀华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其挣脱开被害人就跑到厨房,在厨房的台面上拿了一把尖刀跑回客厅,等其回到客厅的时候,其就朝被害人前胸右侧捅了一刀。
王秀华多次供述中均未提出其为保护自己及儿子而伤害被害人,现王秀华当庭否认原有供述,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其提出的新事实。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秀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作案工具尖刀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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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因换灯泡发生争吵,黑暗中妻子将一把水果刀捅进丈夫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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