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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 | 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江州区首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2月16日,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由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这是该院首次受理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宣判现场勘查现场案件审理期间,主办法官到案发现场实地勘查涉案地块及植被被破坏情况,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法庭于11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宣判前,主办法官做被告人黄某的思想工作,黄某为恢复涉案地块及植被做了回填泥土等前期工作。
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明知江州区中渡村五龙屯龙泉山为国家公益林地的情况下,未办理林地变更手续及采矿许可证,雇请工人驾驶钩机在龙泉山脚下(江州区水口林站1林班11.1小班)进行采石,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5.34亩,事权等级为国家公益林,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和表土已被破坏。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国家公益林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黄某已经部分恢复了被破坏林地功能,且已经缴纳了鉴定费用,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黄某的犯罪行为毁坏了原有土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由被告人按照《崇左市江州区水口林站1林班被非法占用林地恢复植被评估意见书》的相关要求恢复江州区水口林站1林班11.1小班的补种恢复治理责任。
该案的判决有力地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对该院今后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也彰显了该院服务生态建设,保护国有土地资源,捍卫净土蓝天的决心和信心。
来源 | 江州区人民法院图文丨冯奕
原标题:《江州 | 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江州区首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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