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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资讯】部分代表委员视察通辽法院工作系列报道二
案例一 扎鲁特旗检察院诉扎鲁特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扎鲁特旗四合台居安砖厂位于扎鲁特旗乌牧场林业分场北侧,位于荷叶花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占湿地面积为535.5亩。2018年,扎鲁特旗荷叶花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扎鲁特旗林业和草原局先后向扎鲁特旗四合台居安砖厂下达停止在荷叶花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的通知。2018年9月18日,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现场调查,四合台砖厂仍在销售红砖,荷叶花湿地仍然处于被损害的状态。
【裁判结果】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决:责令扎鲁特旗林业和草原局对扎鲁特旗四合台居安砖厂占用荷叶花湿地水禽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建办砖厂的行为,依法全面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典型意义】内蒙古荷叶花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是大兴安岭南段西辽河流域下游地区重要的蓄洪区,是东北亚地区重要的湿地之一。在过去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保护区内林立的大烟囱、大量建设的厂房、砖窑,导致破坏湿地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重。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的特点,结合湿地保护的特点,从明显改善湿地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定本案行政机关仅采取了上报请示、下发通知等在内的措施,未使自然保护区不再遭受侵害,仍属不完全履责。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是以依法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督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体现了我市法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坚定立场。本案对于人民法院审理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二 唐国利、唐国会非法狩猎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5日,唐国利与唐国会利用自己准备好的水叉、皮筏、鱼挂子等工具,在霍林郭勒市静湖水库抓获28只蛤蟆,被警察当场抓获。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唐国利、唐国会二人捕捉的为林蛙,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唐国利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唐国会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两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唐国会提出上诉后,于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唐国会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在禁猎区、禁猎期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案情简单,但引发的法律实践问题却很具代表性。生态环境是按照物竞天择的自然规律,各种生命体之间保持和谐的相互依存关系。如果人为破坏这种关系,和谐的生态环境状态将遭到破坏。环保司法的实践难题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具体行为的性质。本案中,被告人捕猎28只林蛙,从物种的稀有程度和价值上看,在禁猎区禁猎期捕猎法定对象即构成违法;从数量上来界定行为的性质,达到一定的量即构成违法。本案的裁判,对我市司法审判统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并有助于培育市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警醒市民不滥捕、不猎杀、不滥食野生动物。
案例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诉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左翼中旗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基本案情】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现有供水井13眼,未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无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相应隔离防护设施不健全,且7眼井在耕地内,存在农药及化肥污染的安全隐患。2018年11月21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向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左翼中旗分局发出左检建[2018]8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科尔沁区左翼中旗保康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至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左翼中旗分局仍未全面履行职责。
【裁判结果】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判决: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左翼中旗分局继续履行对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职责,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排除对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饮用水安全。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城镇人口的增长给水资源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保护周边的水资源,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对保证水的清洁、保障居民的基本用水需求及居民人身健康至关重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和环节。当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或部分履职导致水资源存在安全隐患、公共利益存在受侵害风险,人民法院可认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或不作为,依法确认其行政违法并判令其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本案中,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该保护区的水源受到安全侵害,将关系到辖区内十几万人口的饮水安全。考虑到保护水源地的紧迫性,本案从受理立案到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职仅仅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彰显了人民法院捍卫保护水资源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坚定立场,也体现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提质增效的显著成果。本案的审理,人民法院以公正高效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最大限度地提升了司法权威。
案例四 被告人曹瑞栋污染环境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被告人曹瑞栋承租通辽市星达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顶合兴村304国道东侧五家子收费站南约500平方米(20亩)的厂房,用于生产聚氨酯组合料。为了方便生产,曹瑞栋对上述厂房进行改造,并在厂区内埋设约200米暗管、捆绑20根长度为2.5米、直径4寸的PVC管深埋地下做渗水井。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曹瑞栋将含强酸、化学需氧量、氟化物超标的工业废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渗水井,渗入土壤。经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关于曹瑞栋涉嫌污染环境一案的专家意见》认定,曹瑞栋利用渗坑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清除污染费用确认29.4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确认20.9万元,费用支出必要且合理;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5万元。
【裁判结果】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曹瑞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曹瑞栋清除生产设备、处置原料、进行防污处理,如逾期不清除或处置未能通过验收,承担清除污染费用29.4万元(已履行)。三、被告人曹瑞栋修复涉案破坏的生态环境,如逾期未修复或修复未能通过验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20.9万元(已履行)。四、被告人曹瑞栋赔偿污染土壤造成的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5万元(已履行)。五、被告人曹瑞栋支付专家咨询费2000元(已履行)。
【典型意义】土壤安全关系着粮食安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维系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土壤污染不像水体污染、雾霾污染那样“显而易见”,具有缓慢性和隐蔽性。当发现土壤污染时,往往已经导致土壤干旱、重金属污染严重、土壤地力下降的问题。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与土壤污染相关案件时,注重引导被告人主动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治理,充分考虑土壤清理、恢复等方面的现实情况。本案中,被告人曹瑞栋将工业废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渗水井,渗入土壤,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曹瑞栋违法排污的主观过错程度、排污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环境损害后果等因素,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判定被告人曹瑞栋负担具有惩罚性质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较好地发挥了司法修复生态环境的作用,加大了污染企业违法成本,对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教育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生产有着较好的推动作用。
案例五 科尔沁左翼后旗环境保护局申请对科左后旗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予以强制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科尔沁左翼后旗环境保护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科左后旗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东区锅炉房燃煤锅炉配套建设的脱硫设施未运行、东区锅炉房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5月7日,科尔沁左翼后旗环境保护局作出后环罚字(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科左后旗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贰拾万人民币。因科左后旗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拒不缴纳罚款,科尔沁左翼后旗环境保护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准予对后环罚字(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党的十九大明确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本案是一起污染大气环境的非诉执行案件,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使得具体行政行为转化为司法裁定的具体内容,以确保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本案突出展示了司法服务社会的功能,是人民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典型案例,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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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原标题:《【法院资讯】部分代表委员视察通辽法院工作系列报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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