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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强奸醉酒少女未遂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底,付某某在光泽县某酒吧会所认识了被害少女余某,随后双方互相添加了微信。过了几日,付某某便邀约余某出来吃夜宵。在夜宵过程中,付某某及其朋友故意对余某频繁进行劝酒,并且,付某某在酒后产生了想与余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
在发现余某已经呈现醉酒状态后,付某某便强行将余某推进自己的小车内,随即开车将余某带离。付某某将车辆驶至某酒店对面的草坪后停车,在车内强行将余某的外裤及内裤脱掉,欲与余某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余某极力反抗不断挣扎,将付某某推开后,跑出车外摔倒在草坪上开始大声哭喊。见状,付某某只好电话通知其朋友过来,同时也向公安机关自首。检察机关审理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付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因被告人付某某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需要加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付某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向被害人余某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于是,检察机关向付某某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向法院提出建议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量刑意见。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本案启示:被告人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由于被告人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本案虽然付某某强奸未成年人未遂,但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必须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ND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文稿:徐 芸
原标题:《男子酒后强奸醉酒少女未遂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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