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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试能拿驾驶证?这样的骗局竟然骗了多人……

汕头法院
2019-12-25 15: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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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些人想着投机取巧,想要得到结果,又不想经历心酸。例如,不想经过考试,付出点金钱就想获取机动车驾驶证,你想吗?但如果有人告诉你可以这样操作,你信么?

日前,汕头龙湖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被告人谢某浩靠“不用考试就能获取机动车驾驶证”骗取多人的财物,最终因诈骗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9月上旬期间,被告人谢某浩以其在交警系统有关系、不用考试就能获取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取得被害人谢某群、陈某勤、谢某彬、陈某海的信任,骗取上述被害人现金共计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某综合市场被害人谢某群经营的服装铺内,以帮助被害人谢某群的儿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群现金3500元。

同年9月8日,被告人在其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的家中,以帮助被害人陈某勤、谢某彬、陈某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勤现金3000元、被害人谢某彬现金300元、被害人陈某海现金200元。

期间,被害人谢某群、陈某勤多次向被告人询问证件的办理情况,被告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诿。2019年1月24日,被害人谢某群、陈某勤识破被告人骗局后,将被告人扭送至派出所。

法院裁判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素材提供: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END

原标题:《不考试能拿驾驶证?这样的骗局竟然骗了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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